吴镣楚矢 wrote: 个人认为,保护范围可以往大了写,但是保护范围大容易造成两个问题: 1.容易找到破坏本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 2.可能导致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如果审查员指出上面两个问题的话,可以对权力要求书进行相应修改以克服上述缺陷,但是这个时候必须能在说明书中找到相应的修改依据,否则很容易修改超范围,所以最好说明书写详细一点,多来几个实施例,这样修改的时候会方便很多。
zhu3111 wrote: 不错,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获得授权之后的专利稳定性问题,如果保护范围过大,即便是说明书中给出了很多实施例(权且认为不充足),在无效宣告阶段意义也不大。实际上在这各阶段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也就是说,说明书中有,最好权利要求书中也有;说明书中没有德,权利要求书中也应该有。当然考虑到独立权利要求符合可专利性,并不代表从属权利要求也符合,所以只要是该有的说明书中和权利要求书中都应该有。 :) 保护范围一定要合适,不是越大越好,过大,稳定性就差,甚至出现过因保护范围过大,修改余地太小,而造成整个专利被全部无效的情况,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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