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gtou  注册会员 | 2009-1-1 01:53:01

Re:有关专利申请条件及获准专利之侵权问题的讨论,谢谢!

lynx wrote:
我也同意这个观点.
那么,从侵权的角度,假如例一为在先申请并获准专利,依例二实施,应该不会侵权,但如果例二为在先申请并获准专利,依例一实施,就应该存在侵权之嫌.因为例一的全部技术特征均被例二所涵盖.这样理解正确吗?谢谢!

我同意结论,但是理由是不是说反了?例二的全部技术特征都被例一的全部技术特征覆盖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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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gtou  注册会员 | 2009-1-1 02:10:21

Re:有关专利申请条件及获准专利之侵权问题的讨论,谢谢!

以太 wrote:
1.“例一”为在先申请?“例二”可以申请获得专利权吗?为什么?
2. 相反,“例二”为在先申请?“例一”可以申请获得专利权吗?为什么?
3. 二案同时申请,可以分别获得专利权吗?为什么?
4. 假如“例一”已获得专利权,他人依“例二”实施,是否有侵权之嫌?为什么?
5. 相反,假如“例二”已获得专利权,他人依“例一”实施,是否有侵权之嫌?为什么?

答复:
在此,不使用在先申请这个概念,因为有的在先申请可以评价创造性有的则不能。还是使用“现有技术”这个概念吧。
1、“例一”为现有技术,则例二没有新颖性(或者没有创造性)。理由是:缺少了两个侧耳,则两个侧耳的技术效果也没有了。且例二中的其他技术特征皆由例一所公布,特征相同,技术效果相同。至少是缺少创造性。

2、例二为现有技术,如果例一中的两个侧耳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具有进步性则可以授权。

3、同时申请可以分别获得授权,且符合细则13条的规定。

4、实施例二不侵权,因为没有包含例一独权的全部技术特征。

5、实施例一,侵权,因为其包含了例二独权的全部技术特征。

1、例一为现有技术吗?现有技术不是得:首先是技术手段相同,技术方案相通,技术效果相通吗?技术特征是由技术手段构成的,例一的技术特征为三个,例二的技术特征为一个,这属于相同的技术特征吗?
不能被授权的原因之一是没有新颖性,而没有新颖性的原因是有抵触申请和现有技术的存在,例一构成了现有技术吗?呵呵  现有技术不是说是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吗?而同样又包括了几个部分,如上所述的,技术手段相同,效果相同等几个部分。

另外,即使例一为现有技术,但如果例二少了两个侧耳后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被授权的,这毫无疑问。如果侧耳的技术效果也随着没有了,我觉得也能够被授权吧?请赐教。

2、3、4、5 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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