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是摘自之前论坛里的关于中心说和周边说的帖子,希望对你理解有帮助
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方法上或者说在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方式上,世界上曾经有过两种具有代表性的作法,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中心限定原则”,另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周边限定原则”。中心限定原则,是指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时,以权利要求所陈述的基本内核为中心,可以向外作适 当的扩大解释。中心限定制的理论依据是专利权人很难写出恰倒好处的权利要求书,有时难免把个别不应当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 中,从而导致专利保护范围过窄,实质上是对专利权人的宽恕政策。采用中心限定原则的结果使得专利权的范围不局限于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对专利权人可以提供较 多的保护。采用中心限定原则的立法,是以保护个人权利为中心的立法本位,随着立法本位的转移和法律理论的发展,很多国家逐步放弃了“中心限定原则”的理论。因 为采用中心限定原则,专利保护的边界处于模糊状态,公众在阅读了权利要求书之后,仍不能准确地判断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对社会公众而言有时是不公平的。 为了克服“中心限定原则”的缺陷,一些国家,如美国,后来采用了周边限定原则。所谓周边限定原则,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确定,不能作扩大解释,被控侵权行为必须重复再现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才被认为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内。采用周边限定原则,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权利要求书清楚地 了解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必作随意性的推测。周边限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是:专利权是国家或社会用以换取技术公开的对价,作为对价的权利范围应当是确定的和清晰 的。采用周边限定原则虽然对公众有利,但对专利权的保护有时是不利的。因为在社会实践中,完全仿制他人的专利产品或者完全照搬他人的专利方法的侵权行为并不 多见,而常见的是对他人专利的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或某些技术特征加以简单的替换或变换,从而达到只有实施他人专利才能达到的目的。如果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 由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确定,专利权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
中心限定制对社会公众有失公平,而周边限定制对专利权人的保护又不利,为了弥补上述两种方式的不足,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曾采用中心限定原则的德国和曾采用周边限定原则的美国,已转向折衷原则。有些地区性的国际公约,对权利要求应有的解释也从理论上加以阐明。《〈欧洲专利公约〉的补充议定书》对《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的解释为:“公约第六十九条不应当被解释为:欧洲专利给予的保护范围必须 按照权利要求书文字的字面含义来理解,说明书和附图仅限于用作解释权利要求中含混不清之处;另一方面,第六十九条也不应被解释为权利要求只是一个向导,而 将保护范围扩大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仔细研究说明书和附图后所能理解的范围,也就是专利权人所希望的保护范围。相应地,应在两个极端状况之间寻求该条 的解释,既考虑给予专利权人以公正的保护,又给第三者以法律的稳定性。”这一解释表明,欧洲大陆国家已从“中心限定”原则转向折衷原则。
我国专利 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实际上采用的也是折衷原则。其中 “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确定了一个大前提,即不允许严重背离权利要求的内容,明确 排除了将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保护范围仅仅作为“中心”,随后可以作出较大扩张的偏激作法。其中“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在承认上述大前 提的条件下,允许利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表达的范围作一定程度的修正,以达到更加合理的结果。虽然法律上对折衷原则没有下准确的定义,不同的人对折衷原则的理解也不完全相同,但折衷原则是对“中心限定制”和“周边限定制”的折衷应该是没有异议的,具体来说,在判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既不能完全按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来理解,也不能由专利权人或法官完全按其主观意志作任意扩大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