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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当事人分别申请新型专利:

例一:独立权范围
      一种电连接器,由绝缘本体、金属罩壳、电性端子组构成,其特征在于:该金属罩壳前端设有对应侧耳与凸缘,其中,对应侧耳是由分别从两侧向外弯折成垂直的挡板形成,凸缘是从顶面弯折成向上垂直的立板形成,在侧耳与凸缘中各设有一锁孔。(如图\"案例一\")

例二:独立权范围
      一种凸缘连接器,由绝缘本体、金属罩壳、电性端子组构成,其特征在于:该金属罩壳前端设有一凸缘,凸缘是从顶面弯折成向上垂直的立板形成,在凸缘中设有一锁孔。(如图\"案例二\")

问题讨论:
      1.“例一”为在先申请?“例二”可以申请获得专利权吗?为什么?
      2. 相反,“例二”为在先申请?“例一”可以申请获得专利权吗?为什么?
      3. 二案同时申请,可以分别获得专利权吗?为什么?
      4. 假如“例一”已获得专利权,他人依“例二”实施,是否有侵权之嫌?为什么?
      5. 相反,假如“例二”已获得专利权,他人依“例一”实施,是否有侵权之嫌?为什么?
      谢谢各位大侠提供宝贵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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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个回复

倒序浏览
forza  注册会员 | 2008-12-22 21:18:39

Re:有关专利申请条件及获准专利之侵权问题的讨论,谢谢!

烦问一下...
你是在申请发明专利或新型专利.
感觉,只是感觉你如此描写相对欲保护范围较小...
不知在同族专利中其差异,故难下定论.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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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nx  注册会员 | 2008-12-22 21:21:13

Re:有关专利申请条件及获准专利之侵权问题的讨论,谢谢!

不好意思,忽视了,是两个不同申请人申请新型专利,谢谢!
evisonliu  注册会员 | 2008-12-22 21:54:33

Re:有关专利申请条件及获准专利之侵权问题的讨论,谢谢!

你的5个问题  我个人认为都是基于   做为区别特征的两个侧耳带来的技术效果是不是显而易见的   了解这点   就都有答案了  这是从理论上说的   
实际上申请实用新型的话   都可以授权
171872583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12-22 21:58:21

Re:有关专利申请条件及获准专利之侵权问题的讨论,谢谢!

evisonliu wrote:
你的5个问题  我个人认为都是基于   做为区别特征的两个侧耳带来的技术效果是不是显而易见的   了解这点   就都有答案了  这是从理论上说的   
实际上申请实用新型的话   都可以授权
同意上述意见!
lynx  注册会员 | 2008-12-22 23:09:48

Re:有关专利申请条件及获准专利之侵权问题的讨论,谢谢!

evisonliu wrote:
5个问题都是基于为区别特征的\"两个侧耳\"带来的技术效果是不是\"显而易见\"的...... 实际上申请实用新型的话 都可以授权

我也同意这个观点.
那么,从侵权的角度,假如例一为在先申请并获准专利,依例二实施,应该不会侵权,但如果例二为在先申请并获准专利,依例一实施,就应该存在侵权之嫌.因为例一的全部技术特征均被例二所涵盖.这样理解正确吗?谢谢!
yuguofu  注册会员 | 2008-12-22 23:14:49

Re:有关专利申请条件及获准专利之侵权问题的讨论,谢谢!

lynx wrote:
我也同意这个观点.
那么,从侵权的角度,假如例一为在先申请并获准专利,依例二实施,应该不会侵权,但如果例二为在先申请并获准专利,依例一实施,就应该存在侵权之嫌.因为例一的全部技术特征均被例二所涵盖.这样理解正确吗?谢谢!

我同意这个观点。
evisonliu  注册会员 | 2008-12-23 00:09:11

Re:有关专利申请条件及获准专利之侵权问题的讨论,谢谢!

lynx wrote:
我也同意这个观点.
那么,从侵权的角度,假如例一为在先申请并获准专利,依例二实施,应该不会侵权,但如果例二为在先申请并获准专利,依例一实施,就应该存在侵权之嫌.因为例一的全部技术特征均被例二所涵盖.这样理解正确吗?谢谢!
我的理解是   如果例2能够完成例1全部的技术效果   那么就不侵权  因为它的结构相比例1要少     但如果例2必须+上两个侧耳才能完成例1的技术效果  那么不管是不是显而易见的  都侵权
elecass  中级会员 | 2008-12-23 01:15:56

Re:有关专利申请条件及获准专利之侵权问题的讨论,谢谢!

evisonliu wrote:
但如果例2必须+上两个侧耳才能完成例1的技术效果  那么不管是不是显而易见的  都侵权
不同意。还是应该坚持全面覆盖原则。
而且连多余指定都不是。
以太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12-23 01:20:14

Re:有关专利申请条件及获准专利之侵权问题的讨论,谢谢!

1.“例一”为在先申请?“例二”可以申请获得专利权吗?为什么?
2. 相反,“例二”为在先申请?“例一”可以申请获得专利权吗?为什么?
3. 二案同时申请,可以分别获得专利权吗?为什么?
4. 假如“例一”已获得专利权,他人依“例二”实施,是否有侵权之嫌?为什么?
5. 相反,假如“例二”已获得专利权,他人依“例一”实施,是否有侵权之嫌?为什么?

答复:
在此,不使用在先申请这个概念,因为有的在先申请可以评价创造性有的则不能。还是使用“现有技术”这个概念吧。
1、“例一”为现有技术,则例二没有新颖性(或者没有创造性)。理由是:缺少了两个侧耳,则两个侧耳的技术效果也没有了。且例二中的其他技术特征皆由例一所公布,特征相同,技术效果相同。至少是缺少创造性。

2、例二为现有技术,如果例一中的两个侧耳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具有进步性则可以授权。

3、同时申请可以分别获得授权,且符合细则13条的规定。

4、实施例二不侵权,因为没有包含例一独权的全部技术特征。

5、实施例一,侵权,因为其包含了例二独权的全部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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