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卷一卷二有疑问的问题专贴

2008-11-5 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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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br  注册会员 | 2008-11-6 18:41:26

Re:卷一卷二有疑问的问题专贴

卷2第18题Bwei什么不选,商业秘密是可以不公开审,那么就有可能公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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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br  注册会员 | 2008-11-6 18:47:43

Re:卷一卷二有疑问的问题专贴

卷2第31题,为什么申请人反而不能申请执行,那么复议还有意义吗
第19题,D为什么不对,那不是在说重大误解吗
第70题C为什么不选
第89题,复议机关加重处罚才是被告,减轻为什么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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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ass  中级会员 | 2008-11-6 19:24:01

Re:卷一卷二有疑问的问题专贴

lybr wrote:
卷2第18题Bwei什么不选,商业秘密是可以不公开审,那么就有可能公开审
最高法民诉证据规定
第四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 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elecass  中级会员 | 2008-11-6 20:42:45

Re:卷一卷二有疑问的问题专贴

lybr wrote:
卷2第31题,为什么申请人反而不能申请执行,那么复议还有意义吗
第19题,D为什么不对,那不是在说重大误解吗
第70题C为什么不选
第89题,复议机关加重处罚才是被告,减轻为什么也是
19题可撤销,不是无效
31我也疑惑是否可以,不过没找到哪条法律明确规定可以
70题是对方未置可否,不是对方认可
89题法条是改变,加重减轻都算
dangtou  注册会员 | 2008-11-6 23:19:56

Re:卷一卷二有疑问的问题专贴

mystone916 wrote:
13、下列哪些协议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A.张某与李某签订的转让其二手汽车的协议
B.某出版社与蒋某签订的出版蒋某专著的协议
C.某公司与孙某签订的聘用孙某从事销售工作的协议
D.韩某与某福利院签订的收养该福利院孤儿的协议

标准答案:A B

本人答案:A B  C

疑问:我承认聘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但是,谁能告诉我它为什么不适用其上位法——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劳动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吗?

PS:

答案是对的。

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的双重特点。比如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必须是自身行为,而不允许委托他人代理”,这就说明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属性!其次,劳动关系还有隶属特性(并非不平等),这一点与民法的大部分调整对象有所区别!也正因为其具有隶属特性,国家对于其财产属性给予了更多干预,比如不能将工资约定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等等。严格的讲,国家干预应该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所以,无论是依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还是依据法理,合同法都不是劳动合同法的上位法,那么,有关劳动关系的协议当然就不适用合同法。

选项D为什么不对?难道是适用收养法?收养法调整的是孤儿和那个收养人的关系吧?收养人和孤儿院不是合同法调整的吗?
qingpo  注册会员 | 2008-11-6 23:26:21

Re:卷一卷二有疑问的问题专贴

如果你选C,我建议你再学3年法律后来考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已经规定了劳动关系属于他们调整的范围,合同法不管这个,唉!
dangtou  注册会员 | 2008-11-6 23:38:34

Re:卷一卷二有疑问的问题专贴

qingpo wrote:
如果你选C,我建议你再学3年法律后来考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已经规定了劳动关系属于他们调整的范围,合同法不管这个,唉!

据说人大法工委的人在制定劳动合同法的时候还有人提出,要不要在劳动合同法后面加上类似这样的一句话:本法未规定的,参照合同法。
阿寺  中级会员 | 2008-11-7 00:13:06

Re:卷一卷二有疑问的问题专贴

hbridge wrote:
属于永动机,不符合自然规律

这出得也太不明显了吧,这能算违背能量守恒定律吗?对我们不公平呀
fanser2008  中级会员 | 2008-11-7 00:13:52

Re:卷一卷二有疑问的问题专贴

密云不雨 wrote:
外观设计的相同相近似是以用途相同相近似为前提的,分类表、货架分类只能供参考,易拉罐和罐帖显然应该属于同类
指南395页:易拉罐和罐帖上的图案/色彩设计都具有对产品的标识作用,易拉罐和罐帖属于相近类别的产品。这表明他们不是同类产品。这句话本身就有问题,上述产品的图案/色彩设计的标识作用相同,只能说明图案/色彩设计为相近类别,如何导出产品相近?偷换概念!易拉罐用来装液体等,罐帖用来帖在罐子上,用途完全不同!
mystone916  注册会员 | 2008-11-7 00:48:08

Re:卷一卷二有疑问的问题专贴

qingpo wrote:
如果你选C,我建议你再学3年法律后来考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已经规定了劳动关系属于他们调整的范围,合同法不管这个,唉!

关于劳动合同法是否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关于劳动关系的本质,等等,本来就是一个逐步认识的过程,至今在法学界也难说就达成了共识!很多人不选C,只是因为认为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不符合合同法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实际上,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就这一点,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就有明确的规定!而本题之所以不选择C,是因为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属性,或者说就其财产关系属性而已,应该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所以,无论选择与否,都不代表完全掌握了这个知识点!我在这里给大家提炼出来,只希望大家不要再在这个知识点上犯错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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