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卷一卷二有疑问的问题专贴

2008-11-5 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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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iry5022  注册会员 | 2008-11-5 17:58:37

Re:卷一卷二有疑问的问题专贴

不可不看的帖子 wrote:
请教一下,
专利法第37题的D,水轮倾斜放置于游泳池的选项,为何没有实用性?谢谢
这个其实就是一个变相的永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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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iry5022  注册会员 | 2008-11-5 18:01:10

Re:卷一卷二有疑问的问题专贴

qbee wrote:
63、下列哪些属于著作权法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A.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
B.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
C.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
D.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选项A,即使是依合同产生的,专有出版权仍然属于一种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我觉得也是,而且这四项在著作权法中是放在一起出现的,应该都属于和著作权相关的权益才对阿? 我选的就是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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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不雨  注册会员 | 2008-11-5 18:06:27

Re:卷一卷二有疑问的问题专贴

qbee wrote:
刚随便在知识产权局上检索了一下,易拉罐分类是09-03,易拉罐贴属于19-08,显然不是一类,86题B不应该是相似设计吧??有没有人能指点一下。
外观设计的相同相近似是以用途相同相近似为前提的,分类表、货架分类只能供参考,易拉罐和罐帖显然应该属于同类
vicky_lee  新手上路 | 2008-11-5 18:07:27

Re:卷一卷二有疑问的问题专贴

专利法第74题:
74、在进行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判断时,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一般应当用一项在先设计与被比设计进行单独对比
B.只需将两项外观设计的主要部分进行对比
C.可以借助放大镜、显微镜、化学手段对外观设计进行观察
D.仅以产品的外观作为判断的对象
答案是:AD
疑惑:为什么D是正确的?判断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首先不是得先判断产品是否为同类吗?我查了指南,答案D虽然是指南上的原话,但是指南上的意思是不是隐含着被比设计和在先设计是相同类型的,否则若仅以产品的外观作为判断的对象,那玩具汽车和汽车就可以放在一起比较了。不知道大家怎么理解这道题的?
leonwhy  注册会员 | 2008-11-5 18:13:58

Re:卷一卷二有疑问的问题专贴

fairy5022 wrote:
我觉得也是,而且这四项在著作权法中是放在一起出现的,应该都属于和著作权相关的权益才对阿? 我选的就是ABCD

出版者只享有版式权 保护期为十年。
linya4  注册会员 | 2008-11-5 18:27:07

Re:卷一卷二有疑问的问题专贴

qbee wrote:
合同法和劳动法,两个法律是同位的,相对而言,劳动合同法是特殊法,涉及劳动关系的案件只适用于劳动合同法,不适用合同法,
我觉得应该适用合同法,只是合同法没有规定或其规定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时适用劳动合同法,正如民法通则对合同法的很多内容作了规定,法院在判决时不光引用合同法,也可引用民法通则,虽然条款内容可能完全相同;又如反不当竞争的诉讼,很多法都对它有规定,凡涉及的法律都可适用,只存在不一致时以谁为准的问题。总之,我觉得不应排除合同法的适用。假如存在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合同法有规定的问题,那这个问题是不是就不能解决?
pkulxm  注册会员 | 2008-11-5 18:28:16

Re:卷一卷二有疑问的问题专贴

合同法和劳动法,两个法律是同位的,相对而言,劳动合同法是特殊法,涉及劳动关系的案件只适用于劳动合同法,不适用合同法,


虽然劳动合同法是特殊法,但不能认为在劳动合同未规定情况下以及法律未明确规定下,不适用合同法,尤其是基本原则方面还是适用合同法的.单位与个人应是平等主体,只是在中国表现的不平等.
elecass  中级会员 | 2008-11-5 18:45:12

Re:卷一卷二有疑问的问题专贴

劳动法的问题,重点在于通说认为劳动合同的双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不平等。因此不受合同法调整。
mystone916  注册会员 | 2008-11-5 18:50:11

Re:卷一卷二有疑问的问题专贴

阿寺 wrote:
13、下列哪些协议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A.张某与李某签订的转让其二手汽车的协议
B.某出版社与蒋某签订的出版蒋某专著的协议
C.某公司与孙某签订的聘用孙某从事销售工作的协议
D.韩某与某福利院签订的收养该福利院孤儿的协议

标准答案:A B

劳动合同法,不是合同法。
是二个法律,不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作为一个单独的部门法?至少目前法学界还没有这样的共识!如果是劳动合同事项,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应该是普通法与特别法关系!依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劳动关系仍然属于其调整的范围,而劳动合同法本身也没有条款明确地排除对合同法的适用的可能!

的确,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不是对等的关系,但这不等于说其主体地位就是不平等的,比如说,员工也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嘛!
leonwhy  注册会员 | 2008-11-5 18:53:16

Re:卷一卷二有疑问的问题专贴

mystone916 wrote:
劳动合同法作为一个单独的部门法?至少目前法学界还没有这样的共识!的确,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不是对等的关系,但不等于说其主体地位就是不平等的,比如说,员工也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嘛!

答案没错,这就是有中国特色嘛
只能说出题人很sun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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