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卷一卷二有疑问的问题专贴

2008-11-5 04:17
17248100
ermannoolmi  注册会员 | 2008-11-9 18:40:45

Re:卷一卷二有疑问的问题专贴

专利法第85题,D可以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第五年的年费,
为什么不对,明明可以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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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o_lat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11-10 01:50:51

Re:卷一卷二有疑问的问题专贴

idnk wrote:
嘿嘿,竹雪MM真跟面子。
先顶一下,我还是觉得圆形和椭圆不相近似。。。。
我和你观点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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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yongli  认证会员 | 2008-11-10 05:34:56

Re:卷一卷二有疑问的问题专贴

13、下列哪些协议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A.张某与李某签订的转让其二手汽车的协议
B.某出版社与蒋某签订的出版蒋某专著的协议
C.某公司与孙某签订的聘用孙某从事销售工作的协议
D.韩某与某福利院签订的收养该福利院孤儿的协议

标准答案:A B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实,我觉得“聘用”两个字本身就有问题,可以有不同的理解,至少可以理解为:雇佣、劳动、承揽。至于合同性质的判定,则要看合同本身的内容。
合同法第二条的但书,规定三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不适用合同法,但本题的“聘用”无法推定具有人身性质。
有人说劳动合同不适用合同法,本身有一定的道理,因为劳动法属于社会法,但不绝对,劳动法没有规定的也要参照合同法的原则和相关规定。雇佣和承揽属于适用合同法的情形。
所以,本题的选择,选C也不能算错误答案,主要是出题不规范带来的困扰。果汁局应注意这个问题。还有,担保的那题,答案明显错误,对于连带保证,可以只起诉保证人,不是必须追加债务人的情形,果汁局的答案明显错误,实在不应该的。
qqqq_2006  注册会员 | 2008-11-11 00:52:08

Re:卷一卷二有疑问的问题专贴

专利法第85题,D可以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第五年的年费,
为什么不对,明明可以的阿

同意!我也选D的
精灵鱼  注册会员 | 2008-11-11 03:30:07

Re:卷一卷二有疑问的问题专贴

qqqq_2006 wrote:
专利法第85题,D可以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第五年的年费,
为什么不对,明明可以的阿

同意!我也选D的
其实这些问题可能就是考试时时间不够可能选择不准,现在还算不清不应该了,该申请年度如下:
第一年度:2003.7.14-2004.7.13
第二年度:2004.7.14-2005.7.13
第三年度:2005.7.14-2006.7.13
第四年度:2006.7.14-2007.7.13
第五年度:2007.7.14-2008.7.13
题中发出授权通知2006.11.24,推定收到日为2006.12.9,办理登记手续应当在2007.2.9之前完成,这个时间处在第四年度期间,所以办理手续时应当缴纳第三年度维持费+第四年度年费。由于年费的缴纳只能提前一个月(俺没办过实务不知道提前超过一个月专利局是不是收,所以只能依据法条),所以,登记的时间距离第五年度的开始时间超过一个月,登记时暂时不能叫第五年度的年费,所以选项D不正确
alp  新手上路 | 2008-11-13 00:10:02

Re:卷一卷二有疑问的问题专贴

qbee wrote:
刚随便在知识产权局上检索了一下,易拉罐分类是09-03,易拉罐贴属于19-08,显然不是一类,86题B不应该是相似设计吧??有没有人能指点一下。

见审查指南第395页6.2.1
alp  新手上路 | 2008-11-13 00:15:05

Re:卷一卷二有疑问的问题专贴

不可不看的帖子 wrote:
请教一下,
专利法第37题的D,水轮倾斜放置于游泳池的选项,为何没有实用性?谢谢

这个让我想起了永动机.
fanser2008  中级会员 | 2008-11-13 00:41:03

Re:卷一卷二有疑问的问题专贴

这道题答案不对。以前规定同类外观设计产品应当属于同一小类,新修改的细则为同一大类。也许有老师讲过易拉罐和罐贴属于同类产品,但是,没有法律依据。新修改的细则还没有出台。
qbee wrote:
请问86题,易拉罐和罐贴外观设计申请中是同一小类么?
fanser2008  中级会员 | 2008-11-13 00:48:15

Re:卷一卷二有疑问的问题专贴

当指南和细则不一致时,该如何选择?下位服从上位。
精灵鱼 wrote:
可参见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6.2.1:
6.2.1 外观设计相近似
   只有对于相同或者相近类别的产品,才可能存在外观设计相近似的情况。所谓相近类别的产品是指用途相近的产品。例如,玩具和小摆设的用途是相近的,两者属于相近类别的产品。应当注意的是,当产品具有多种用途时,如果其中部分用途相同,而其他用途不同,则二者应属于相近类别的产品。如带MP3的手表与手表都具有计时的用途,二者属于相近类别的产品。易拉罐和罐贴上的图案、色彩设计都具有对产品的标识作用,易拉罐和罐贴属于相近类别的产品。
alp  新手上路 | 2008-11-13 01:11:07

Re:卷一卷二有疑问的问题专贴

oooxieoo wrote:
这是个特例,有特殊规定  见指南395认为近似的

这不是特殊.而是类别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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