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权1,一种...方法,包括油炸过程和油炸完离心脱油过程后的排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油炸过程和所述的离心脱油过程均在真空条件下进行。
真空油炸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应写入前序部分。
我增加了附属权利要求,该食品原料为马铃薯片,该油炸是于多少至多少真空度下进行的。
原权2,一种...设备,包括...,其特征在于,该设备还包括抽真空装置和离心装置,所述离心装置的输入口与所述的油炸装置直接密封固定连接。(补入了实现真空的特征)
我还加入了出料阀门,即所述离心装置的输出口与所述排料装置的输入口通过该出料阀密封连接。
原权4,一种...薯片,其特征在于,其经过真空离心脱油后的含油量为13%~20%,其表面上还有鼓泡。
油含量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数值范围有重叠,没新颖性,删除该权利要求。
4、审查员指出权1和权3未得到说明书支持,我觉得在意见陈述中应当分析说明书,虽然有对油炸食品的解释,如油炸蔬菜等等,但确实是没有说明油炸蔬菜或者春卷等与油炸薯片的关系,没有分析他们形貌是否相同近似,使用设备是否相同,方法是否有差别等等,所以审查员说得不到支持是有道理的,并全部作了修改,按照实施例改为:油炸薯片的方法,油炸薯片的设备,及油炸薄片。
对于这一点,我个人把握不是很大,我也不知道说明书中解释了油炸食品算不算得到支持,或者可以不改,和审查员进行辩论?不敢肯定。
已得到说明书支持
分案申请,就是说明书中的组合物,撰写相应的权利要求。我写了6个:
权1,一种组合物,其特征在于,由1、2、3组成,含量。。。。。
权2引用权1,其特征在于,其中1选自。。。
权3引用权1,其特征在于,其中2选自。。。
权4引用权1,其特征在于,其中3选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