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楼主的写法有三个问题。
①应该用油炸食品,不用油炸薯片。
审查意见说的是”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仅提到了马铃薯片“,这好像是在提示我们说审查员出了错误。因为发明内容部分很明显已经提及了多种可以用于这种油炸方法的食品,而且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开头提及”本发明优选实施方式为马铃薯“之类的话。
此外,从逻辑上很明显可以知道,不论任何食品,采用真空离心的技术都可以具有含油量进一步降低的效果。说明书中明确说了,真空离心有很多个作用,降低含油量,还可以防止破碎。
真空离心降低含油量是因为,真空状态下油脂不容易进入到食品内部,因此在离心时更容易被甩开。
②组合物中,各个成分的比例数字是必须写在独权的,不能写在从权。
10%~20%这种文字必须写在独权,不能写在从权。
随便在果汁局找一篇组合物的专利就知道了。公开文本独权没有写成分比例的,在授权文本里面都老老实实加进去了。
③薯片没有新颖性,不应该作为独权,应该删掉。
对比文件2里面提及的带有鼓泡的薯片,其含油量的数值范围与13%~20%有重合的地方。
审查指南明确说了,数值范围影响新颖性包括数值部分重叠、端点有重叠。
xiaoyalin wrote:
原权4,一种...薯片,其特征在于,其经过真空离心脱油后的含油量为13%~20%,其表面上还有鼓泡。
4、审查员指出权1和权3未得到说明书支持,我觉得在意见陈述中应当分析说明书,虽然有对油炸食品的解释,如油炸蔬菜等等,但确实是没有说明油炸蔬菜或者春卷等与油炸薯片的关系,没有分析他们形貌是否相同近似,使用设备是否相同,方法是否有差别等等,所以审查员说得不到支持是有道理的,并全部作了修改,按照实施例改为:油炸薯片的方法,油炸薯片的设备,及油炸薄片。
对于这一点,我个人把握不是很大,我也不知道说明书中解释了油炸食品算不算得到支持,或者可以不改,和审查员进行辩论?不敢肯定。
7、在意见陈述中应当提及分案申请,就是说明书中的组合物,撰写相应的权利要求。我写了6个:
权1,一种组合物,其特征在于,由1、2、3组成。
权2引用权1,其特征在于,其中1选自。。。
权3引用权1,其特征在于,其中2选自。。。
权4引用权1,其特征在于,其中3选自。。。
权5引用权1至4任一项,其特征在于,组合物中1、2和3的质量百分比为。。。
权6,一种权1所述组合物的应用,其特征在于,加入至油炸之前,或者油炸过程的油脂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