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卷三估分120——分享答案

2008-11-3 01:22
1331666
xiaoyalin  注册会员 | 2008-11-3 01:53:43

Re:卷三估分120——分享答案

to 考试结束
这个问题我很仔细的研究过,在考试时:)
对比文件1的装置首先在油炸装置的出口和离心脱脂装置之间设置了“出料阀”,这种结构必然导致“真空油炸”后,打开出料阀,就会与外界大气压相连的离心装置相通,必然就不会真空了,另外上面我的分析在对比文件的方法中都有对应的描述。
这次对比文件1的一个干扰在于,描述装置的时候也说了离心装置和油炸装置“密封连接”,但和“直接连接”,不采用出料阀营造“真空离心”还是有本质区别的。
但我本人也不是很肯定用“直接连接”还是用“出料阀加在离心装置出口”的技术特征那个来表示“真空”的装置特征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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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yalin  注册会员 | 2008-11-3 01:55:53

Re:卷三估分120——分享答案

to shangshan
如果拿油脂含量限定虽然克服了新颖性问题,但和装置的独权之间,就没有单一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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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star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11-3 01:57:51

Re:卷三估分120——分享答案

感觉很靠谱!
我就后悔没将组合物分案呢,主要时间也不够了。
xiaoyalin  注册会员 | 2008-11-3 01:59:06

Re:卷三估分120——分享答案

to woaibeijing
今天考试时间挺紧的,我也是不停的写啊写。。
关于那个应用,我也是很急着补的,没有细想:)
tonyme  新手上路 | 2008-11-3 02:03:57

Re:卷三估分120——分享答案

和三楼思路基本一样。
看到题目的时候觉得太简单了,有点怀疑自己的判断,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这种感觉。看完试题的时候,有两种思路,首先有点想把权三作为权一,但是觉得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对权三项没有创造性判断很对,所以不敢采取这种方案。但是,这样答复的话,考了创造性方面的答复,然后权2项(设备)没有单一性,可以分案,这方面考了分案申请和撰写权利要求,感觉从这两反面符合出试题考试的动机。第二种思路,也同时想到了真空条件离心处理这一既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的技术特征,按这样修改肯定能作有效驳回,只是觉得这样答复,好像太简单了,四个钟头就干这么点事(去年就是四个钟头忙个不停啊)?所有从考试出题动机对第二种方案有点怀疑。但是第二种方案肯定是可以的,只是是不是范围缩小得太小而减分。所以从稳重的角度,我选择了第二种方案。
我的基本思路是,修改权一,权三稍作修改并变为权二,原权二修改为附图二公开设备相适合的权三,同时,认为权四肯定没有新颖性,进行了删除。
关于组合物,由于审查指南中说:仅记载在说明书中的、与权力要求方案不具有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不能增加到权利要求书中。所以,没有放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总觉得内容太空虚了点点,于是就认为这个时候可以提出分案申请(不知道对不对),对组合物作了分案申请,写了个权利要求书,这个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还是相对比较简单:)
eternity010312  注册会员 | 2008-11-3 02:15:48

Re:卷三估分120——分享答案

答复权利要求1和3具有新颖性时大家有没有顺便答创造性呀?
slesle  新手上路 | 2008-11-3 02:32:45

Re:卷三估分120——分享答案

基本赞同你的观点,和我写的大致一样,只有2处区别:
1所述的油炸过程和所述的离心脱油过程均在真空条件下进行。------ 我将油炸过程在真空下进行作为了前序的技术特征,因为我觉的该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1里出现了,所以适宜放在前序部分。

2、审查员指出权1和权3未得到说明书支持-------、我对此持不同观点,认为说明书中已经指出了可以用于“于薯片、玉米片、春卷...”我觉的是给出了足够的选择范围,可以上位,而且还明确提出了“油炸食品”的概念。所以就坚持自己意见了。

分案的权利要求几乎和LZ一模一样。

我的在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0&id=175629&sty=1&tpg=1&age=0
apgong  注册会员 | 2008-11-3 02:39:07

Re:卷三估分120——分享答案

想请教一下增加从属权利要要求的依据?答复审查意见时只能根据审查员的要求修改,你的独立权项修改符合新颖性和创造性了,这算是为了克服审查意见的缺陷做出的修改,但增加的从属权项却并非是使审查顺利进行的做出的,怎么能加呢?
slesle  新手上路 | 2008-11-3 02:39:45

Re:卷三估分120——分享答案

基本赞同你的观点,和我写的大致一样,只有2处区别:
1所述的油炸过程和所述的离心脱油过程均在真空条件下进行。------ 我将油炸过程在真空下进行作为了前序的技术特征,因为我觉的该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1里出现了,所以适宜放在前序部分。

2、审查员指出权1和权3未得到说明书支持-------、我对此持不同观点,认为说明书中已经指出了可以用于“于薯片、玉米片、春卷...”我觉的是给出了足够的选择范围,可以上位,而且还明确提出了“油炸食品”的概念。所以就坚持自己意见了。

分案的权利要求几乎和LZ一模一样。

我的在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0&id=175629&sty=1&tpg=1&age=0
pluto  注册会员 | 2008-11-3 02:41:26

Re:卷三估分120——分享答案

对组合物的考虑,
个人觉得(1)其很可能是食品领域的公知常识类组合物,防止油炸时发泡等常用的组合物,(2)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该组合物的加入带来了何种技术效果的实验数据,因此,对其没给与分案,因为这种分案案子的结果会被认为要么是本领域的常识(本身确实为公知常识),或者是没有数据的支持(如果不是公知常识,则母案,即本申请中并无任何实验数据证明其能够带来某种技术效果)而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鉴于此,对这个分案的前景不看好,所以未分。

如果标准答案有该分案,就吐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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