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三楼思路基本一样。
看到题目的时候觉得太简单了,有点怀疑自己的判断,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这种感觉。看完试题的时候,有两种思路,首先有点想把权三作为权一,但是觉得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对权三项没有创造性判断很对,所以不敢采取这种方案。但是,这样答复的话,考了创造性方面的答复,然后权2项(设备)没有单一性,可以分案,这方面考了分案申请和撰写权利要求,感觉从这两反面符合出试题考试的动机。第二种思路,也同时想到了真空条件离心处理这一既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的技术特征,按这样修改肯定能作有效驳回,只是觉得这样答复,好像太简单了,四个钟头就干这么点事(去年就是四个钟头忙个不停啊)?所有从考试出题动机对第二种方案有点怀疑。但是第二种方案肯定是可以的,只是是不是范围缩小得太小而减分。所以从稳重的角度,我选择了第二种方案。
我的基本思路是,修改权一,权三稍作修改并变为权二,原权二修改为附图二公开设备相适合的权三,同时,认为权四肯定没有新颖性,进行了删除。
关于组合物,由于审查指南中说:仅记载在说明书中的、与权力要求方案不具有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不能增加到权利要求书中。所以,没有放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总觉得内容太空虚了点点,于是就认为这个时候可以提出分案申请(不知道对不对),对组合物作了分案申请,写了个权利要求书,这个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还是相对比较简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