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坛子里看了几个帖子,没想到大家对卷三的分析差别还挺大的。
我给自己的卷三估分120+(仅代表个人看法,也仅供参考,也不想与有其他不同意见的人争论)
其实我觉得今年卷三不难,首先材料不多,所以有充分的时间思考和撰写,那么借用一个讲司法考试的老师的名言:魔鬼出在细节上。
我没有经历把全部的卷三回顾并重现一遍,就写几点我觉得是考点的地方:
1、权力要求的修改
权1、权3、权4是三项独权,审查员根据对比文件1指出其均不符合新颖性是对的,分析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后可发现,特征技术即在于“油炸后的真空离心脱油”,所以本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实际是提供一种薯片置备方法(使用的装置及制得的薯片),克服油炸后薯片离心脱油过程中易碎的特性,使制得的薯片完整且低油。只要分析到这一点,对应修改原权1、权2和权4就容易多了,文字上的差异也无所谓。我是这样写的(大致的,细节记不清):
原权1,一种...方法,包括油炸过程和油炸完离心脱油过程后的排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油炸过程和所述的离心脱油过程均在真空条件下进行。
原权2,一种...设备,包括...,其特征在于,该设备还包括抽真空装置和离心装置,所述离心装置的输入口与所述的油炸装置直接密封固定连接。(补入了实现真空的特征)
原权4,一种...薯片,其特征在于,其经过真空离心脱油后的含油量为13%~20%,其表面上还有鼓泡。
注意:根据审查指南,修改独权不能删除技术特征,对于没有新颖性创造性的特征可以重新划界,不过我考试的时候没有重新划界,我觉得也无所谓。
2、形式缺陷的修改
这次考题前面特意提到的,我想指的应该是原权利要求书中权2和权3的顺序反了,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从属于一个独权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放在对应的独权下面,我修改了,并在意见陈述中说明了。
3、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
根据原说明书的内容,我在对应的独权下面分别增加了几个从权,比如限定方法中的压力,温度;限定设备的倾斜角度等等。
审查指南中规定不能增加原权力要求书中没有的独立权利要求,但增加从属权利要求没有规定说不接受。
我觉得这部分考点是在意见陈述中同上面的形式修改一起应当指明,是申请人的主动修改,因为根据审查指南超出主动修改的时间(一般情况收到一通已经超过进入实审3个月了)审查员是可以不接受的,所以应当恳请审查员接受。
4、审查员指出权1和权3未得到说明书支持,我觉得在意见陈述中应当分析说明书,虽然有对油炸食品的解释,如油炸蔬菜等等,但确实是没有说明油炸蔬菜或者春卷等与油炸薯片的关系,没有分析他们形貌是否相同近似,使用设备是否相同,方法是否有差别等等,所以审查员说得不到支持是有道理的,并全部作了修改,按照实施例改为:油炸薯片的方法,油炸薯片的设备,及油炸薄片。
对于这一点,我个人把握不是很大,我也不知道说明书中解释了油炸食品算不算得到支持,或者可以不改,和审查员进行辩论?不敢肯定。
5、在意见陈述中应当提到“申请人根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对说明书进行了适应性修改”(虽然考试没有让该说明书,但写意见陈述还是应当提到修改了)
6、在意见陈述中应当对修改后的独权之间的单一性进行分析,指明修改后仍具有单一性。
7、在意见陈述中应当提及分案申请,就是说明书中的组合物,撰写相应的权利要求。我写了6个:
权1,一种组合物,其特征在于,由1、2、3组成。
权2引用权1,其特征在于,其中1选自。。。
权3引用权1,其特征在于,其中2选自。。。
权4引用权1,其特征在于,其中3选自。。。
权5引用权1至4任一项,其特征在于,组合物中1、2和3的质量百分比为。。。
权6,一种权1所述组合物的应用,其特征在于,加入至油炸之前,或者油炸过程的油脂中。
8、在论述克服新颖性缺陷后应当同时论述修改后的独权具有创造性,论述创造性的时候除了惯用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更加应当结合材料的说明书和附图进行比对,同时比对技术效果,主要是防止薯片离心过程中破碎等。
在考试的过程好像有很多细节,暂时想到的就这些,也欢迎有想法的朋友一起讨论。
不管怎么,大家都要对自己有信心,希望坛子里的朋友都能取得好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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