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题根据无效宣告请求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
修改是将权利要求1、2、3合并,
本人觉得权利要求2中的“带状部件”已经是区别于对比文件1、2的特征,
答案将权利要求3也合并上去的原因是不是无效理由的第(三)点:
由于权利要求2没有写明“带状部件”是什么部件以及它与其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如何,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

答案将权利要求3合并上去是不是说明认同独立权利要求需要描述“带状部件”与其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否则保护范围不清楚???

而第二题撰写新的权利要求时,
独立权利要求1仅记载了“撕开部件”,该技术方案与“带状部件”实质上相同,
但没有将“撕开部件”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写明,
这样不会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吗???

相同的对比文件、相同的技术方案,怎么答题的标准不同????
请各位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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