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题根据无效宣告请求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
修改是将权利要求1、2、3合并,
本人觉得权利要求2中的“带状部件”已经是区别于对比文件1、2的特征,
答案将权利要求3也合并上去的原因是不是无效理由的第(三)点:
由于权利要求2没有写明“带状部件”是什么部件以及它与其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如何,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

答案将权利要求3合并上去是不是说明认同独立权利要求需要描述“带状部件”与其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否则保护范围不清楚???

而第二题撰写新的权利要求时,
独立权利要求1仅记载了“撕开部件”,该技术方案与“带状部件”实质上相同,
但没有将“撕开部件”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写明,
这样不会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吗???

相同的对比文件、相同的技术方案,怎么答题的标准不同????
请各位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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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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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头和美玉  注册会员 | 2008-9-10 16:57:28

Re:07年卷三第一、二题的答案标准是不是不同????

权利要求2、3描述的不清楚。权利要求1部具有专利性,所以删除权利要求1,合并权利要求2、3。
撰写部分。
权利要求1,描述了“用于撕开不透气包装层的撕开部件”,应该很清楚的(,这是一个上位描述,可以参见吴观乐的关于牙刷的例子)。而原来的权利要求2仅描述了带状部件,应该说明连接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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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wanhong  注册会员 | 2008-9-10 17:18:32

Re:07年卷三第一、二题的答案标准是不是不同????

“撕开部件”是上位概念,但是上位概念也应该写明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

答案中是用“用于撕开代替的撕开部件”这是功能性的描述方式来写的,是否就说明是包括了能够实现同样功能的技术方案就可以了,无须规定其连接方式????
偶还是不懂=.=、
砖头和美玉  注册会员 | 2008-9-10 17:32:03

Re:07年卷三第一、二题的答案标准是不是不同????

“用于撕开不透气包装层的撕开部件“这样的描述,对不起,这是功能描述,实际上应该也隐含了连接关系,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只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就可以这样概括。
fengwanhong  注册会员 | 2008-9-10 17:40:08

Re:07年卷三第一、二题的答案标准是不是不同????

是否采用功能性语言描述的方式都可理解为隐含了连接关系???
砖头和美玉  注册会员 | 2008-9-10 17:42:44

Re:07年卷三第一、二题的答案标准是不是不同????

看看吴观乐的书。。这是我的理解,也不知道对不对呢。。
砖头和美玉  注册会员 | 2008-9-11 21:18:01

Re:07年卷三第一、二题的答案标准是不是不同????

不过,我个人觉得不透气层还包括有用于撕开不透气包装层的撕开部件。可能会更清楚点。
fengwanhong  注册会员 | 2008-9-12 00:02:04

Re:07年卷三第一、二题的答案标准是不是不同????

我觉得理解为:“用于撕开不透气包装层”已经包含了撕开部件可直接或间接与不透气包装层连接的连接关系

不知道这样理解对不对
砖头和美玉  注册会员 | 2008-9-12 00:21:53

Re:07年卷三第一、二题的答案标准是不是不同????

俺不是已经给你说了麽!这种概括范围比较大。你看吴官乐的牙刷的那个案子就知道了。。只要你说明书能支持即可。实际上区别技术特征就在于,提供一种能够撕开不透气包装层的撕开部件。。至于在哪里就随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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