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权项中仅概括了描述了装置具有部件A,且记载了部件A与其他部件的安装位置;
从属权项为部件A的一个优选的具体结构,但不是唯一的结构,这个可用说明书的内容来解释;
审查员认为独立权项中仅提出采用部件A,并不能使技术人员明了部件A的构成,从而不能实施装置,不能解决技术问题。因此认为从属权项的内容是必要技术特征,要求合并。

但是有很多申请文件都是这样撰写的,包括吴观乐老师的牙刷的例子。。。

如果把从属合并到独立权项中,保护范围很窄,这种情况,怎么答复OA争取不合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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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eflywithme  注册会员 | 2010-4-16 21:43:25

Re:独立权项概括描述了部件,审查员要求将从属权项的具体结构合并

看的出来,你的独权中对部件A采用了类似功能性描述的概括,如果是这样,必须在说明书里面有足够多的不同类型结构,但是都能够实现该功能的具体例子,否则,审查员会认为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也就是说,仅在说明书中指出该优选结构并非A的唯一形式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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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独立权项概括描述了部件,审查员要求将从属权项的具体结构合并

呵呵,根据楼主的描述,不是很好判断,不知道你独权内概括的程度如何,想比较准确的做出判断是很难的,很多案子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你的概括,本领域人员能根据权1的记载,不付出创作性劳动,就能实施你的技术方案,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那么得到授权的机会就比较大了;如果你的概括,本领域人员根据权1的记载,很难实现你的技术方案,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找到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话,那么得到授权的机会就比较小了。

建议和审查员电话沟通一下,说说你的看法,再根据审查员的说法或意见,进行答复。

另外,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并不一定都是合理的,不能作为对专利法理解的标准。
独权  注册会员 | 2010-4-17 00:40:19

Re:独立权项概括描述了部件,审查员要求将从属权项的具体结构合并

类似的讨论,应该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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