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风误 wrote: 该修改来源于具体实施例,针对该实施例而言,由克变成权利要求的份,那么是属于对该实施例进行了归纳推导,显然,归纳后的方案不但包括该实施例所述的方案,还包括以相同比例扩大或缩小后的方案,因此权利要求的方案实际已经超出了该实施例所记载的方案,所以审查员说你修改超范围并不是没有道理。
辩曲直 wrote: 本案审查员在一通和二通中只说修改超范围,但没说任何理由,陈述时我也就没理会(因为不知所云),三通陈述后他终于忍不住了,来电话说超范围,但其理由却是:1、实施例用的是克,权利要求将克上升为份超范围;2、权利要求将实施例一个一个孤立的点概括为一个范围超范围。还说这两条理由的依据是《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8章第5.2.1节的规定:“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大家认为审查员的理解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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