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一个真实的例子供大家讨论

2008-8-25 18:44
532016
学不了  注册会员 | 2008-8-28 21:24:59

Re:一个真实的例子供大家讨论

西风误 wrote:
该修改来源于具体实施例,针对该实施例而言,由克变成权利要求的份,那么是属于对该实施例进行了归纳推导,显然,归纳后的方案不但包括该实施例所述的方案,还包括以相同比例扩大或缩小后的方案,因此权利要求的方案实际已经超出了该实施例所记载的方案,所以审查员说你修改超范围并不是没有道理。
如果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份”的表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出现“份”,有修改超范围的可能;但本案的修改是将实施例中不同克数的比例简化、归纳后对原权利要求的“A 1~50份,B 1~50份”进一步缩小范围,应该不存在不能以“份”来表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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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曲直  注册会员 | 2008-8-30 02:32:14

Re:一个真实的例子供大家讨论

本发明请求保护的是一种以活性组分为特征的注射剂,属于一种组合物,它以物质的组成为实质性特征,因此要从定性和定量这两个角度对其进行表征。本案有分歧的就是在定量的部分。无论是进行新颖性审查还是进行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审查都不能将组合物中的一个组分含量孤立地来进行比较,也不能将组合物中的所有组分含量一个一个地来进行比较,更不能只比较其中所使用的用量单位,因为对于组合物来说,它由哪些组分组成,各组分之间的比例关系确定了,产品的组成就确定了。因此,在进行组合物组分用量的比较时,要把所有的组份看作一个整体,比较各组之间的配比。
就本案而言,原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A 1~50份,B 1~50份”的实质应该是“A︰B=1︰50~50︰1”,因此只要剔除15︰1这个点即可满足新颖性的要求,即将“A︰B=1︰50~50︰1”修改成A︰B=1︰50~50︰3.4便可,但是由于12个实施例中没有A︰B=50︰3.4这个端点值,故存在修改超范围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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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曲直  注册会员 | 2008-9-2 23:49:13

Re:一个真实的例子供大家讨论

本案审查员在一通和二通中只说修改超范围,但没说任何理由,陈述时我也就没理会(因为不知所云),三通陈述后他终于忍不住了,来电话说超范围,但其理由却是:1、实施例用的是克,权利要求将克上升为份超范围;2、权利要求将实施例一个一个孤立的点概括为一个范围超范围。还说这两条理由的依据是《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8章第5.2.1节的规定:“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大家认为审查员的理解对吗?
helz_heq  注册会员 | 2008-9-3 00:33:06

Re:一个真实的例子供大家讨论

辩曲直 wrote:
本案审查员在一通和二通中只说修改超范围,但没说任何理由,陈述时我也就没理会(因为不知所云),三通陈述后他终于忍不住了,来电话说超范围,但其理由却是:1、实施例用的是克,权利要求将克上升为份超范围;2、权利要求将实施例一个一个孤立的点概括为一个范围超范围。还说这两条理由的依据是《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8章第5.2.1节的规定:“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大家认为审查员的理解对吗?
我觉得不对。期待审查员们给出权威的回答!!!
telmey  高级会员 | 2008-9-6 00:57:47

Re:一个真实的例子供大家讨论

个人认为
超范围

因为你后面的概括实际上隐含了1份为x克这个条件
而这个是之前没有记载也无法毫无疑义的得出的
景运嘉文  版主 | 2008-9-6 04:05:30

Re:一个真实的例子供大家讨论

权利要求1的修改是否超范围?请说明理由。

超范围。因为申请文件中没说多少 g一份,你的修改毫无根据。

你要是能找到事实例中记载了是多少g一份的话,那就好办了。

个人建议修改为重量百分比。因为无论是份还是g,都可以折算成重量百分比。
(意见不成熟,参考须谨慎。)
景运嘉文  版主 | 2008-9-6 04:11:33

Re:一个真实的例子供大家讨论

审查员的第2点(权利要求将实施例一个一个孤立的点概括为一个范围超范围)意见,可能是你听错了。
除对第2见不太苟同外,基本同意审查员意见。

“helz_heq ”不要着急,我不是审查员。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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