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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风误 wrote: 从证据1与被比设计的具体对比来看,本案中的被比设计被无效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由于是真实案件,我想有可能还是处于准备提起无效或者已经提起无效还没审结的阶段的案件,那么我或者我的朋友就有可能是其中一方当事人的代理,所以不方便更进一步详述。
辩曲直 wrote: [quote]西风误 wrote: 由于是真实案件,我想有可能还是处于准备提起无效或者已经提起无效还没审结的阶段的案件,那么我或者我的朋友就有可能是其中一方当事人的代理,所以不方便更进一步详述。
老杨同志 wrote: 实用新型可以用新颖性和创造性两方面来无效,只考虑新颖性似乎不够全面。
elecass wrote: 你又不是复审委的审查员,可发表看法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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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曲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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