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一个真实无效案,请大家发表意见

2008-9-26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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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号:200520097243.8;名称:邮票镇纸
权利要求书:
1、邮票镇纸,由镇体和邮票组成,其特征为透明镇体上片(1) 和透明镇体下片(2)之间,有密实的邮票夹层(3)。
2、根据权利要求1的邮票镇纸,其特征在于所说的邮票夹层(3)为单层邮票(4),该邮票正面朝上。
3、根据权利要求1的邮票镇纸,其特征在于所说的邮票夹层(3)为双层邮票,其上层邮票(5)和下层邮票(6)之间设有透明镇体中片(7),该上层邮票(5)正面朝上,下层邮票(6)正面朝下。
请求人以该专利不符合新颖性要求为理由宣告权1和权2无效,证据是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200430084751.3;名称为:镇纸。所陈述的理由为: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200430084751.3)公开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看出,尽管证据1显示的是镇纸的整体外观,没有其各组成部分的文字说明,然而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既没有构成所述邮票镇纸的上下片和夹层三者之间连接关系的技术特征,也没有其内部结构的描述,整个技术方案在所提供的外观的两面视图中清晰可见(见说明书附图),因此完全可用外观设计专利来与之相比判断其新颖性。从证据1的图中可以明显地看出该镇纸由上片、下片和夹层组成,其中,上片和下片均为透明的材料,夹层为字画。凡是见过邮票的人都知道,邮票是将文字或/和图案载于纸张上形成的,这就是说邮票也是一种字画,字画包括邮票。由此可见,两者的主题同为镇纸,技术领域相同,且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全部的技术特征,故使权利要求1丧失了新颖性。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所述的邮票夹层(3)的状态的限制,所限制的状态实质上是对产品用者行为的限定,因为所述的透明镇体上片(1) 和透明镇体下片(2)的形状和结构毫无差异,夹在二者之间的邮票的正面朝上片(1)或下片(2)的外侧均可,这就是说,即使邮票的正面朝下片(2)的外侧(即邮票的正面向下),用者只要将所述的邮票镇纸作180°翻转便可使邮票的正面向上即可,完全由使用者决定。因此,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邮票镇纸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邮票镇纸完全相同,证据1的公开使其丧失新颖性。
请大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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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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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风误  游客 | 2008-9-27 04:53:47

Re:一个真实无效案,请大家发表意见

从证据1与被比设计的具体对比来看,本案中的被比设计被无效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由于是真实案件,我想有可能还是处于准备提起无效或者已经提起无效还没审结的阶段的案件,那么我或者我的朋友就有可能是其中一方当事人的代理,所以不方便更进一步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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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曲直  注册会员 | 2008-9-27 05:23:03

Re:一个真实无效案,请大家发表意见

西风误 wrote:
从证据1与被比设计的具体对比来看,本案中的被比设计被无效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由于是真实案件,我想有可能还是处于准备提起无效或者已经提起无效还没审结的阶段的案件,那么我或者我的朋友就有可能是其中一方当事人的代理,所以不方便更进一步详述。
你又不是复审委的审查员,可发表看法呀!如果已经戴了有色眼镜,说就失去意义了。
老杨同志  金牌会员 | 2008-9-27 16:15:19

Re:一个真实无效案,请大家发表意见

实用新型可以用新颖性和创造性两方面来无效,只考虑新颖性似乎不够全面。
elecass  中级会员 | 2008-9-27 17:23:08

Re:一个真实无效案,请大家发表意见

辩曲直 wrote:
[quote]西风误 wrote:
由于是真实案件,我想有可能还是处于准备提起无效或者已经提起无效还没审结的阶段的案件,那么我或者我的朋友就有可能是其中一方当事人的代理,所以不方便更进一步详述。
你又不是复审委的审查员,可发表看法呀![/quote]
同意西风误,楼主既然说是真实案件,如果还在进行中确实不方便讨论。

要是已经结案了,楼主把案件编号和结案日期秀以下。这个案子其实是挺有意思的。
辩曲直  注册会员 | 2008-9-27 21:01:13

Re:一个真实无效案,请大家发表意见

老杨同志 wrote:
实用新型可以用新颖性和创造性两方面来无效,只考虑新颖性似乎不够全面。
本帖就是只考虑新颖性
辩曲直  注册会员 | 2008-9-27 21:05:18

Re:一个真实无效案,请大家发表意见

elecass wrote:
你又不是复审委的审查员,可发表看法呀!
同意西风误,楼主既然说是真实案件,如果还在进行中确实不方便讨论。

要是已经结案了,楼主把案件编号和结案日期秀以下。这个案子其实是挺有意思的。
[/quote]
口审本月22日上午结束,双方有一肚子话也说不上了,你有什么高见直说不妨。但本帖只考虑新颖性。
elecass  中级会员 | 2008-9-28 02:28:33

Re:一个真实无效案,请大家发表意见

有新颖性,因为对比文件没邮票。

我说有意思是因为以外观专利作为对比文件来打实用新型,个人意见是可以。只不过图上读出的技术方案必须清楚且唯一,这点不容易。
youngman1997  新手上路 | 2008-9-28 02:58:38

Re:一个真实无效案,请大家发表意见

个人认为本案权1和2被无效的可能性很大。权3有待商榷。即使有区别特征,但技术效果是什么?是否具备非显而易见性?都是问题。
辩曲直  注册会员 | 2008-9-28 23:47:11

Re:一个真实无效案,请大家发表意见

假议题,打口水战的议题,大家讨论得很热火,来真反而冷淡了,纳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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