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一个真实的例子供大家讨论

2008-8-25 18:44
531916
权利要求1:
一种……注射剂,含有以下重量份药物组分:A  1~50份,B  1~50份。
一通审查员提供的对比文件D1中的一个实施例公开了一个点,其中A  3kg,B  200g。
鉴于D1,申请人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一种……注射剂,含有以下重量份药物组分:A  5~40份,B  3~20份。
审查员认为修改超范围。
原说明书提供了12个实施例,其中:
例1:A  20g,B  10g;
例2:A  10g,B  10g;
例3:A  5g,B  10g;
例4:A  50g,B  1g;
例5:A  4g,B  2g;
例6:A  50g,B  25g;
例7:A  1g,B  50g;
例8:A  2g,B  2g;
例9:A  50g,B  10g;
例10:A  4g,B  2g;
例11:A  25g,B  5g;
例12:A  40g,B  20g。
权利要求1的修改是否超范围?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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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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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ong_ip  注册会员 | 2008-8-25 19:08:45

Re:一个真实的例子供大家讨论

计算一下,如果A的端点5、40,B的端点3、20在实施例中有公开,那么不超范围,否则就超范围。
具体理由请看《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8章第5.2.2节的规定:“对于含有数值范围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中数值范围的修改,只有在修改后数值范围的两个端值在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已确实记载且修改后的数值范围在原数值范围之内的前提下,才是允许的。例如,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某温度为20℃~90℃,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与该技术方案的区别是其所公开的相应的温度范围为0℃~100℃,该文件还公开了该范围内的一个特定值40℃,因此,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该权利要求无新颖性。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还记载了20℃~90℃范围内的特定值40℃、60℃和80℃,则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中该温度范围修改成60℃~80℃或者6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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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ass  中级会员 | 2008-8-25 19:23:18

Re:一个真实的例子供大家讨论

份数比,端点是比值而不是数值。两端点A:B=5:20=1:4和A:B=40:3=13.3:1
实施例没有端点的比值,修改超范围。

另外,公开的是1:66.6;原来的范围是1:50~50:1,本来就不破坏新颖性呀?
辩曲直  注册会员 | 2008-8-25 20:11:22

Re:一个真实的例子供大家讨论

elecass wrote:
份数比,端点是比值而不是数值。两端点A:B=5:20=1:4和A:B=40:3=13.3:1
实施例没有端点的比值,修改超范围。

另外,公开的是1:66.6;原来的范围是1:50~50:1,本来就不破坏新颖性呀?
审查员将给的点折算成份,如,以100g为一份,A为30份,B为2份;以200为一份,A为15份,B为1份。
elecass  中级会员 | 2008-8-25 20:22:17

Re:一个真实的例子供大家讨论

辩曲直 wrote:
审查员将给的点折算成份,如,以100g为一份,A为30份,B为2份;以200为一份,A为15份,B为1份。
哦,眼花了,3Kg看成3g。对比文件是15:1。

修改的时候要求端点和某个实施例折算的比值一致。
例1:A 20g,B 10g;->2:1
例2:A 10g,B 10g;->1:1
例3:A 5g,B 10g;  ->1:2
例4:A 50g,B 1g; ->50:1(这个点只能放弃了)
例5:A 4g,B 2g;   ->2:1
例6:A 50g,B 25g;->2:1
例7:A 1g,B 50g; ->1:50
例8:A 2g,B 2g;   ->1:1
例9:A 50g,B 10g; ->5:1
例10:A 4g,B 2g; ->2:1
例11:A 25g,B 5g;->5:1
例12:A 40g,B 20g。->2:1
(怎么只有1,2,5,之后就50了,其他数字呢?那么多实施例有什么用???)

所以可以修改成重量份A:1~5,B:1~50。
要是我,可能会再放弃例7的那一点,只要重量份A:1~5,B:1~5。
borsch  中级会员 | 2008-8-25 20:44:06

Re:一个真实的例子供大家讨论

修改后,A与B的重量比范围为5:20~40:3,该范围的端点重量比没有得到说明书中实施例的支持,故修改超范围。
辩曲直  注册会员 | 2008-8-25 21:04:18

Re:一个真实的例子供大家讨论

borsch wrote:
修改后,A与B的重量比范围为5:20~40:3,该范围的端点重量比没有得到说明书中实施例的支持,故修改超范围。
可审查员不是这样认为呀,他认为是权利要求中用的是份,而说明书中用的是克,即使实施例里有端点值他认为也是超范围。
学不了  注册会员 | 2008-8-25 23:45:09

Re:一个真实的例子供大家讨论

辩曲直 wrote:
可审查员不是这样认为呀,他认为是权利要求中用的是份,而说明书中用的是克,即使实施例里有端点值他认为也是超范围。
不会吧?实施例用克、权利要求用上位概念“份”应该可以吧?何况在原权利要求中就用的是“份”。
赞成elecass修改成A:1~5,B:1~50,但A:1~5,B:1~5可能超范围,因为12个实施例中B简化后没有5这个数值,B如果用1~2有依据。
elecass  中级会员 | 2008-8-26 17:02:48

Re:一个真实的例子供大家讨论

学不了 wrote:
不会吧?实施例用克、权利要求用上位概念“份”应该可以吧?何况在原权利要求中就用的是“份”。
赞成elecass修改成A:1~5,B:1~50,但A:1~5,B:1~5可能超范围,因为12个实施例中B简化后没有5这个数值,B如果用1~2有依据。
状态真差又看错了。说得对A:1~5,B:1~5超范围了。
要不就A:1~5,B:1~50,要不就A:1~5,B:1~2。

克数比应该可以换算成重量份比的,审查员的对比文件不就是这样。
西风误  游客 | 2008-8-28 17:35:54

Re:一个真实的例子供大家讨论

该修改来源于具体实施例,针对该实施例而言,由克变成权利要求的份,那么是属于对该实施例进行了归纳推导,显然,归纳后的方案不但包括该实施例所述的方案,还包括以相同比例扩大或缩小后的方案,因此权利要求的方案实际已经超出了该实施例所记载的方案,所以审查员说你修改超范围并不是没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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