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代理 wrote:
唉,不好意思啊,看来可能是我的认识有偏差了。
我说一下我的认识,大家给指正啊。
我认为,判断技术启示是否存在的过程首先是判断在现有技术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已经被发现和描述以及本发明用于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手段是否已经存在的过程。而判断是否显而易见的过程是判断用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手段来解决现有技术中已经被发现的技术问题的行为是否显而易见的过程。这两个过程是存在先后顺序的。
大家以为如何?
为了推导一个结论,人们可以有很多的不同的逻辑过程,指南只是其中的一种逻辑过程。而关于一个词我们可能有很多的理解,指南也有自己的理解。
如果我们遵循指南的逻辑过程,那么寻找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前提是技术问题已经明确了,技术启示在指南中并不是发现技术问题的过程。指南认为技术问题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技术问题与是否被发现无关,就好像现有技术的定义并不要求真的有人已经知晓。
如果我们遵循关于“技术启示”的定义,审查指南关于技术启示的定义是指“区别技术特征被公开+使用该区别特征的合理教导”,技术启示并不是单指教导这个动作。比如说指南认为,如果区别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那么区别特征被公开,而且一般情况下默认为存在将此特征结合到最接近对比文件的教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