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讨论,关于创造性中的技术启示

2008-8-7 19:57
648025
辛巴跳  注册会员 | 2008-8-7 23:27:53

Re:讨论,关于创造性中的技术启示

良心代理 wrote:
你的观点代表了当前绝大部分人的思路。
这种观点实际上是从“是否显而易见”的阶段入手来解决问题的,而非“技术启示”的阶段入手,这是存在明显差别的两个入手时机。
明显的,从“技术启示”的阶段入手比从“是否显而易见”的阶段入手多了一次辩论的机会,也就多了一份希望。

看来我也是绝大部分人中的一个,没脱离群众呵呵。
良心后面这段话有点深奥,能不能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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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xiang  注册会员 | 2008-8-7 23:29:59

Re:讨论,关于创造性中的技术启示

个人认为指南对于创造性的规定还是相当有道理的。我一直认为不认同很多人常挂在嘴边的观点----“创造性评析是很主观的”,我认为其主观性还不如评述是否得到说明书的主观性高......

经手的OA中有至少1/3的案件会在意见陈述中将“不存在技术启示”作为意见陈述手段之一,实践看来效果还不错,超过我的预期;但事实上仍然没有找到审查员技术事实以及技术问题认知错误的效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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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巴跳  注册会员 | 2008-8-7 23:33:32

Re:讨论,关于创造性中的技术启示

按照前面的讨论,冒似从“显而易见”入手,跟从“技术启示”入手,可能有不同的结果?如何解释这一问题?
linxiang  注册会员 | 2008-8-7 23:36:04

Re:讨论,关于创造性中的技术启示

请良心代理赐教是否显而易见和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差别。
辛巴跳  注册会员 | 2008-8-7 23:38:50

Re:讨论,关于创造性中的技术启示

linxiang引出我另一个问题,我明显地感觉到OA和无效的创造性标准相差甚大,实审阶段掌握严格,无效中则很宽。有次和一审查员聊起这事,他说是复审委跟专利局本来就有不同的价值取向!看来也不是第一次被问到这样的问题,都已经有了标准的官方回答了。
linxiang  注册会员 | 2008-8-7 23:41:45

Re:讨论,关于创造性中的技术启示

指南里面认为存在技术启示则视为显而易见的,不存在则不是。是否显而易见与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好像并无本质区别。
linxiang  注册会员 | 2008-8-7 23:48:27

Re:讨论,关于创造性中的技术启示

辛巴跳 wrote:
linxiang引出我另一个问题,我明显地感觉到OA和无效的创造性标准相差甚大,实审阶段掌握严格,无效中则很宽。有次和一审查员聊起这事,他说是复审委跟专利局本来就有不同的价值取向!看来也不是第一次被问到这样的问题,都已经有了标准的官方回答了。

前两天也跟一个朋友谈到这个事情,专利局跟复审委的尺度不一致是能够理解的,这跟很多因素有关,比如专利局在意什么,复审委在意什么,对照双方的地位差距等都有关系。
不知道你是否注意到,专利局有部分审查员评述创造性的时候,他们笔下的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很聪明,到了概括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他们笔下的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很笨,从这一点你就可以看出专利局想要什么样的结果了。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8-8-7 23:53:59

Re:讨论,关于创造性中的技术启示

唉,不好意思啊,看来可能是我的认识有偏差了。

我说一下我的认识,大家给指正啊。

我认为,判断技术启示是否存在的过程首先是判断在现有技术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已经被发现和描述以及本发明用于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手段是否已经存在的过程。而判断是否显而易见的过程是判断用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手段来解决现有技术中已经被发现的技术问题的行为是否显而易见的过程。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客体是现有技术,判断是否显而易见的客体是本发明。
这两个过程是存在先后顺序的。如果不把这两个过程进行这样的分离,则不太容易解决这样的问题:有一个大家都认为很完美的技术,发明人却发现了其中存在一个特大的漏洞,并采用一个很容易想到的现有技术手段来克服了这个漏洞,从而使这个现有技术变成了另一个新的技术方案,这个新技术方案能被认为是没有创造性吗?
用审查指南的原话讲,”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可以看出,判断技术启示和判断显而易见是存在前后顺序关系的两个过程。

大家以为如何?
辛巴跳  注册会员 | 2008-8-8 00:11:12

Re:讨论,关于创造性中的技术启示

良心代理 wrote:
唉,不好意思啊,看来可能是我的认识有偏差了。

我说一下我的认识,大家给指正啊。

我认为,判断技术启示是否存在的过程首先是判断在现有技术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已经被发现和描述以及本发明用于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手段是否已经存在的过程。而判断是否显而易见的过程是判断用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手段来解决现有技术中已经被发现的技术问题的行为是否显而易见的过程。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客体是现有技术,判断是否显而易见的客体是本发明。
这两个过程是存在先后顺序的。如果不把这两个过程进行这样的分离,则不太容易解决这样的问题:有一个大家都认为很完美的技术,发明人却发现了其中存在一个特大的漏洞,并采用一个很容易想到的现有技术手段来克服了这个漏洞,从而使这个现有技术变成了另一个新的技术方案,这个新技术方案能被认为是没有创造性吗?
用审查指南的原话讲,”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可以看出,判断技术启示和判断显而易见是存在前后顺序关系的两个过程。

大家以为如何?
刚说了话,又糊涂了,先占个位,想好再说。
lovefox302  注册会员 | 2008-8-8 00:16:14

Re:讨论,关于创造性中的技术启示

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改进最接近现有技术从而获得发明的技术启示,关键在于确定在发明申请日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什么,以及在此基础上合理预期能够做到什么。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能够解决发明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则发明不是显而易见的。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包含发明区别特征的解决方案,则应当从该解决方案出发,以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方案为目的,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从该解决方案找到获得发明的途径。现有技术(包括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存在不同于发明的解决方案,则需要进行如下判断:如果该解决方案来自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需要考虑是否存在改进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获得发明的启示;如果该解决方案不是来自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需要考虑是否存在改进该解决方案并将其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从而获得发明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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