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讨论:这种情况是侵权吗?

2007-8-24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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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是这样写的:某产品,由A和B组成,A具有特征xxx,B具有特征xxx,A和B以xx方式组装在一起。说明书里,记载了平时A和B是分开的,使用的时候才将两者组合(这也是其有益效果之一)。
实际的产品,和说明书所述一致,A和B是分开的,由最终消费者将其组合。(当然,必须将两者组合,且按照特定的xx方式组合,才能使用)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生产的产品是分开的,是否组合及以何种方式组合,是消费者的事,与被告无关,因此,被告的产品缺少“以xx方式组装在一起”这一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
另一种意见认为还是侵权的,组装是该产品的必然要求,被告既然生产了这样的A和B,就意味着让消费者将其按特定方式组装。

下面听各位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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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un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8-24 23:47:41

Re:讨论:这种情况是侵权吗?

我认为这应当属于侵权。不要说这个企业提供了这两个关键零件,就是生产提供一个我认为也有可能侵权。
如果说这两个零件其中的一个几乎是专为最终的产品而生,那么应当理解为侵权;如果提供的这两个零件其作用几乎就是肯定会放在一起形成A+B,那也应当理解为侵权。

更何况,专利说明书中已经明确了,“平时是分开的、使用的时候结合在一起”。
综上,如果明显的它们生产A和B就是为了让消费者形成A+B的话,侵权无疑;如果A、B分别还有其他作用,个别消费者把他们结合使用,就不能算是侵权。
从情理上我认为应该这样,貌似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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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mode  认证会员 | 2007-8-25 00:27:18

Re:讨论:这种情况是侵权吗?

1. 权利要求写得不好, 最后一个特征是否本应该写为类似于“A和B在使用时以XX方式组装在一起”。最好是A和B各自有个独立权利要求。

2. 追究间接侵权责任。至少按照北京高院那个很糙的解释是可行的。
辛巴跳 wrote:
有个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是这样写的:某产品,由A和B组成,A具有特征xxx,B具有特征xxx,A和B以xx方式组装在一起。说明书里,记载了平时A和B是分开的,使用的时候才将两者组合(这也是其有益效果之一)。
实际的产品,和说明书所述一致,A和B是分开的,由最终消费者将其组合。(当然,必须将两者组合,且按照特定的xx方式组合,才能使用)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生产的产品是分开的,是否组合及以何种方式组合,是消费者的事,与被告无关,因此,被告的产品缺少“以xx方式组装在一起”这一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
另一种意见认为还是侵权的,组装是该产品的必然要求,被告既然生产了这样的A和B,就意味着让消费者将其按特定方式组装。

下面听各位高见。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7-8-25 01:02:31

Re:讨论:这种情况是侵权吗?

辛巴跳 wrote:
有个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是这样写的:某产品,由A和B组成,A具有特征xxx,B具有特征xxx,A和B以xx方式组装在一起。说明书里,记载了平时A和B是分开的,使用的时候才将两者组合(这也是其有益效果之一)。
实际的产品,和说明书所述一致,A和B是分开的,由最终消费者将其组合。(当然,必须将两者组合,且按照特定的xx方式组合,才能使用)

对于你的问题,牵涉间接侵权的理解,我可以给你一个回答:
首先,这个案例,从诉讼策略方面讲,应该把被告考虑周全。按照有关侵权的法规,侵权项目包括了在未获得专利权人允许情况下,对专利产品以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所以,使用者未必不侵权。
其次,对于分别生产A、B两种组件的厂家,其生产行为是否侵权,要看专利权人是否能举证A、B两种组件是其专利产品的专用组件,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用途。如果是专用组件,就是间接侵权,如果不是专用组件,就不侵权。
如有对以上回答不同意者,请与我联系,呵呵:)
顺便提个建议,专利律师在代理案件的时候,思路一定不要越变越窄,死扣一个法条,很可能会把权益丧失殆尽。
mingmingok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8-25 04:50:02

Re:讨论:这种情况是侵权吗?

巴跳兄,似乎很久未现身了,呵呵

对于这个问题,似乎可以参考一下那些有关打印机和墨盒的专利实例以及相关诉讼案子.

另外,似乎也曾听人说起, 北京高院有关间接侵权的解释的法律效力也非绝对成立.

以上供参考!
山水画  注册会员 | 2007-8-25 17:35:38

Re:讨论:这种情况是侵权吗?

辛巴跳,对你提出的问题,我作为专利诉讼律师,想提供一些办案的思维。也许对你有益。
在你提出的案件中,“是否侵权”是案件的裁判者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但不是诉讼律师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如你是权利人的代理人,则你要考虑的是尽可能地运用专利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能找到的对已有利的证据,说服裁判者认为构成侵权;如你是被告的代理人,反其道行之。
至于真的侵权与否,并不是你所要探求的终极目标(那是法官要做的),那对你而言,只是一种手段,如代理权利人,就尽量往侵权上靠,反之亦然。何况,专利侵权本身就是一个主观的认定,因人、因立场而异,法官有时享有很大的裁量权,是个很主观的判决,如果这里面再有些人为的干扰因素,结果就更难于预料了。
希望对你有帮助。不要把大量的时间浪费在对这个问题的探讨上。时间应花在找证据,找法律,为“是否侵权的结论”服务,因该结论作为诉讼代理人一开始就可以根据你当事人的立场作出。
resun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8-25 17:42:29

Re:讨论:这种情况是侵权吗?

山水画 wrote:
辛巴跳,对你提出的问题,我作为专利诉讼律师,想提供一些办案的思维。也许对你有益。
在你提出的案件中,“是否侵权”是案件的裁判者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但不是诉讼律师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如你是权利人的代理人,则你要考虑的是尽可能地运用专利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能找到的对已有利的证据,说服裁判者认为构成侵权;如你是被告的代理人,反其道行之。
至于真的侵权与否,并不是你所要探求的终极目标(那是法官要做的),那对你而言,只是一种手段,如代理权利人,就尽量往侵权上靠,反之亦然。何况,专利侵权本身就是一个主观的认定,因人、因立场而异,法官有时享有很大的裁量权,是个很主观的判决,如果这里面再有些人为的干扰因素,结果就更难于预料了。
希望对你有帮助。不要把大量的时间浪费在对这个问题的探讨上。时间应花在找证据,找法律,为“是否侵权的结论”服务,因该结论作为诉讼代理人一开始就可以根据你当事人的立场作出。
如果搞不清楚一些基本的道理,又从何处/如何“找证据,找法律,为“是否侵权的结论”服务”哪?
silence  认证会员 | 2007-8-25 17:49:35

Re:讨论:这种情况是侵权吗?

ls说得很有实际意义,和我是一个人路子。作为职业的专利代理人和律师都是服务业,客户的利益角度永远是服务者的努力方向。所以,基本上以委婉或直接的方式告诉客户侵权,签了合同后,自己在玩命找证据着法条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另外,以前我遇到过类似的案子,和lz所说的情形几乎完全一致。最后判得是侵权。以前程永顺有本书说过这个问题,高院也有解释。

有趣的是,那个被告本来把a,b一起生产和销售的,后来说什么经过高人指点将a,b分开制造和销售。本来挺简单的事,拐了个弯,把事弄得有些麻烦。
辛巴跳  注册会员 | 2007-8-26 03:13:54

Re:讨论:这种情况是侵权吗?

谢谢楼上的所有人,对我很有启发.
我想还是构成侵权的,具体的理由需要再考虑一下.
朝露  注册会员 | 2007-8-26 05:56:47

Re:讨论:这种情况是侵权吗?

我觉的不一定侵权~,要看具体东西了,一个案子一种想法啊~! 法规就这样子,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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