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审查员迫切想挣点?

2007-4-5 21:28
959619
首先声明,题目中的\"点\"是名词,不是助词,特指审查员工作量的计算单位.
有这个想法是因为最近来了几个补正,跟大家分享一下.
一个补正,理由是委托书中申请类别未选择,faint,帮我打个勾不就完了吗?既然到了实用新型审查部,难道会认为这是个发明或外观吗?
另一个补正,理由是申请人地址中只有XX路,没有几号,我想以中国之大,这种情况比比皆是把?况且这个申请人已经有多年的申请经历了,一直都这么写的,害我跑去当地邮局开了个证明,证明其标准的邮政地址就是如此的.
还有个申请,打印文件时正好硒鼓出了点问题,纸张边缘有细小的划痕,但不至于影响扫描的,可审查员就认为版面不清晰,要求重新提交.问题是第二天我又用这台打印机做了另一个申请,怎么就通过了呢?
审查标准有一定主观性,这是我们都认可的.从以上事例可以看出,现在新审查员比较多,可补可不补的一概发个补正.
想起以前在医院见习时,碰到可保守治疗的病人,一帮小子总是怂恿大夫:割掉割掉.惟恐天下不乱兼看热闹之心,路人皆知.
呜呼,同行门提高警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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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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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ISOR  注册会员 | 2007-4-5 22:24:04

Re:审查员迫切想挣点?

前几天看了个案例,讲几年前,武汉某医院来了个某病晚期的病人,痛不欲绝.其家人实在不忍心了就跪求主治医生,让病人安乐死.医生也不忍心看下去,就开了某药让病人解除了病痛,结果医生惹来了大麻烦,遭一审二审.尽管终审无罪,但也却实够呛啊.   这就是法律和道德交叉口的选择了.
不过与人方便与已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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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哦  新手上路 | 2007-4-5 22:24:35

Re:审查员迫切想挣点?

前两种情况我也碰到过,都是补正了。

2004年一发明使用电子申请,CPword转化时出现个别乱码,现在的CPword还存在这个问题,当时没看出来,目前进入实审了说文件公开不充分。

还有2004年电子申请的一实用新型属于两家共同申请,分别提交了代理委托书,审查时却说要什么共同申请协议,找了半天指南没见到在哪儿有规定,到现在还没授权呢。同时申请的另一实用新型也是同种情况,别的审查员根本没提什么协议就授权了。

找谁说理去呀。
zls0  认证会员 | 2007-4-6 05:32:27

Re:审查员迫切想挣点?不疼不痒支持一下审查员.

此类问题,站在审查员立场上,一点也不见怪,明哲保身,各位提交的文件进入流程,首先扫描,可防止申请文件发生意外改动,也是保护申请人的利益.所以那怕一个黑点也要自己补正.对代理人来说是个麻烦,忍一点好.

为了不疼不痒地支持一下审查员.可以在申请文件中藏点小错误,是明显的错误,是唯一解释的错误,不要影响事后的修改和授权,做到心中有数.小动作不易多,免得引火烧身.没有这方面经验的劝君千万可别模仿.
stan2  高级会员 | 2007-4-6 18:14:58

Re:审查员迫切想挣点?

是啊,审查员也得找点事,要事老没事,还要他们做什么?
这叫没事找事
zfonline  新手上路 | 2007-4-6 18:22:24

Re:审查员迫切想挣点?不疼不痒支持一下审查员.

zls0 wrote:
此类问题,站在审查员立场上,一点也不见怪,明哲保身,各位提交的文件进入流程,首先扫描,可防止申请文件发生意外改动,也是保护申请人的利益.所以那怕一个黑点也要自己补正.对代理人来说是个麻烦,忍一点好.

为了不疼不痒地支持一下审查员.可以在申请文件中藏点小错误,是明显的错误,是唯一解释的错误,不要影响事后的修改和授权,做到心中有数.小动作不易多,免得引火烧身.没有这方面经验的劝君千万可别模仿.
同意该观点!
盈盈  注册会员 | 2007-4-6 18:45:08

Re:审查员迫切想挣点?不疼不痒支持一下审查员.

zls0 wrote:
此类问题,站在审查员立场上,一点也不见怪,明哲保身,各位提交的文件进入流程,首先扫描,可防止申请文件发生意外改动,也是保护申请人的利益.所以那怕一个黑点也要自己补正.对代理人来说是个麻烦,忍一点好.

为了不疼不痒地支持一下审查员.可以在申请文件中藏点小错误,是明显的错误,是唯一解释的错误,不要影响事后的修改和授权,做到心中有数.小动作不易多,免得引火烧身.没有这方面经验的劝君千万可别模仿.

受教了!
小小陈  注册会员 | 2007-4-6 20:25:10

Re:审查员迫切想挣点?不疼不痒支持一下审查员.

zls0 wrote:
此类问题,站在审查员立场上,一点也不见怪,明哲保身,各位提交的文件进入流程,首先扫描,可防止申请文件发生意外改动,也是保护申请人的利益.所以那怕一个黑点也要自己补正.对代理人来说是个麻烦,忍一点好.

为了不疼不痒地支持一下审查员.可以在申请文件中藏点小错误,是明显的错误,是唯一解释的错误,不要影响事后的修改和授权,做到心中有数.小动作不易多,免得引火烧身.没有这方面经验的劝君千万可别模仿.
领会,不过请举个例子,例如什么样的小动作。。。。!
辛巴跳  注册会员 | 2007-4-6 21:06:23

Re:审查员迫切想挣点?

呵呵,没有审查员出来说两句?
whiteice  中级会员 | 2007-4-26 03:25:24

Re:审查员迫切想挣点?

哦哦 wrote:
前两种情况我也碰到过,都是补正了。

2004年一发明使用电子申请,CPword转化时出现个别乱码,现在的CPword还存在这个问题,当时没看出来,目前进入实审了说文件公开不充分。

还有2004年电子申请的一实用新型属于两家共同申请,分别提交了代理委托书,审查时却说要什么共同申请协议,找了半天指南没见到在哪儿有规定,到现在还没授权呢。同时申请的另一实用新型也是同种情况,别的审查员根本没提什么协议就授权了。

找谁说理去呀。
分别提交就属于两个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十三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这个是你自己不清楚,怪不得别人!
你申请的时候提交一个包含两个申请人的申请而不是分别提交不就没有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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