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们,我不是专利代理人,但我在一单位负责专利管理工作,就我工作中遇到的专利申请失误与大家分享。在2003年我们委托代理公司申请一件一个化合物的制备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起始原料是一通式化合物,有一个取代基被限定为去离基团,去离基团进一步限定为卤素、苯磺酸、甲磺酸。出于保密,在说明书的实施例中没有取代基为苯磺酸的例子,但在说明书描述部分也没有提到苯磺酸为取代基。在专利实审通知书下达后,专利代理人和发明人均没有核对公开文件,在审查一审意见下来后,才发现出了这种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但此时已不能主动修改,只能按审查员的意见改修,删除取代基为苯磺酸的限定,取代基只能限定为卤素和甲磺酸,缩小了保护范围,而且无法补救。而我们实际采用的工艺的起始原料取代基正是苯磺酸。结果,由于保护范围的缩小,真正需要保护的却没能保护。如果专利理人能在实审通知书下达时认真看一遍公开文件(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即时发现问题,主动修改,将权利要求的苯磺酸补入说明书中描述部分(没有超过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有记载的范围,就不会出现权利缩小的问题。
通过这个例子,我体会到2点:
1、在写专利时真正有用的方案(最佳方案)最好写入实施例,同时多写实施例
,但反应条件应不是最佳的,以迷惑别人,同时也使自己的方案得到保护。
2、专利代理人应注重实审通知书下达时的主动修改,通过此次修改可以弥补首次提交申请文件的缺陷。
以上只是我个的初浅想法和体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