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申请后可以重新撰写权利要求书吗?

2008-7-7 19:10
422512
ghec  专利代理人 | 2008-7-23 17:26:01

Re:申请后可以重新撰写权利要求书吗?

小丫头 wrote:
如果这样,那就是说补正时可以改变原申请的保护范围,只要符合33条就行吗?有个问题我没闹太明白阿,33条说,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说明书我知道,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不是对应的吗?只要不超出原说明书的范围不就可以吗?那权利要求书的限定在这是不是保护范围的问题?如果是,这样改就不符合本条规定,如果不是,那是什么意思呢
\"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句话的意思是不能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及原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总和,而且一般只有在主动修改时才能扩大保护范围或者变更保护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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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llyzk  专利审查员 | 2008-7-23 18:44:33

Re:申请后可以重新撰写权利要求书吗?

小丫头 wrote:
如果这样,那就是说补正时可以改变原申请的保护范围,只要符合33条就行吗?有个问题我没闹太明白阿,33条说,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说明书我知道,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不是对应的吗?只要不超出原说明书的范围不就可以吗?那权利要求书的限定在这是不是保护范围的问题?如果是,这样改就不符合本条规定,如果不是,那是什么意思呢
因为在一开始递交的权利要求书中有概括的内容,这不是记载在原说明书中的,但是这是该申请公开的内容,如果一开始提交的时候没有概括,在后续的审查过程中就不允许你再进行概括,就会用法33条来说你修改超范围。所以一般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时要对说明书进行概括,写成权利要求,放在最先提交的权利要求中,因此修改应当以原始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为准,而不能只说是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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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vin  注册会员 | 2008-8-3 19:26:45

Re:申请后可以重新撰写权利要求书吗?

指南里规定了4种情况。

R51.1只要符合时机可以随便改,必须作为审查文本。但是修改超范围,审查员会指出。

R51.3 只要不超范围不是4种情况,审查员一般接受。

我感觉lz是新手,建议多看指南,多问带你的师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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