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把《新专利法详解》第六十三条的解析内容好好读一遍。简单点可以这样理解:
1、权利用尽;
所有权人卖出产品之后,权利已经得以实现,则不再对该物品享有任何权利,买受人当然可以自由使用该产品。
2、在先使用;
考虑到同一技术可能被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研究开发,但只有一人能获得专利,因此理应允许同时开发出同一技术的其它人在其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表现出法律的平衡功能。
3、临时过境;
外国交通工具临时通过我国境内,不可能对其交通工具自身必须的装置一一进行专利权利追究。当然必须是对协议国、互惠国等。
4、科学研究;
如果某人能够在该专利技术的基础上,突破其缺陷、改进其效果,这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条件,当然不应阻止。但是,如果是利用该专利去改进其它科学技术,则不属于该“科学研究”之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