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绝对的无责任论!!!!!
法院作为一个司法机关尚有错案追究制,更何况一个行政机关!!!
但毕竟检索不可能穷尽,即使穷尽也不一定能全部理解和运用,所以专利局的责任追究应受一定条件限制,即仿照民法理论上的过错归责原则。个人认为是否承担责任,要以国家专利局是否依法审查为前提,只要按一般操作规程进行了检索,按一般实质审查操作规程进行了审查,那么即使专利将来被宣告无效,也不应承担责任。
所谓的“过错”很难进行界定,但可以由司法机关把握尺度。例如本来完全可以检索的对比文件,因为审查员检索词的输入错误而漏检,比如本来可以依据基本的审查原则(前后矛盾、保护范围不清)而驳回的专利申请,审查员自身素质而造成的授权。这些都属于明显不应该存在错误,完全可以避免。
但过错归责原则的焦点是举证责任的问题,个人认为专利局无义务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但应当提供每一篇授权专利的检索报告,并提供根据检索报告进行实质审查的审查流程材料(包括意见陈述书、审查意见通知书等),而请求任何可依据专利局提供的上述材料或其他新发现的证据证明专利局存在过错。
当然责任的承担可以采用公开声明、赔偿损失、撤销专利等形式。
之所以有以上感想,是因为现实中的确碰到过很多存在明显瑕疵的发明专利被授权,如果权责不明确,那么提高专利的审查质量永远也只能是一句空话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