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讨论:专利被无效,专利局有没有责任?

2008-4-19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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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niulyb  中级会员 | 2008-4-20 21:27:26

Re:讨论:专利被无效,专利局有没有责任?

先搞明白无效制度的设定目的,才能讨论这个问题。
由于专利权是一种对世权,是通过法律确定的一种私权利,专利局作为公众的代表,负责与专利权人签订合同,确定专利的范围,但专利权的被规制者并非是专利局,而是除专利权人以外的所有公众,因此,专利局在这个契约活动中,属于公众的代理人。
无效制度是公众的一种救济制度,因为签合同时只有公众的代理人,并没有公众,因此,设定专利无效制度是对公众的合同利益的一种救济制度。
由于专利是一种无形资产,确定其资产性质的是现有技术,而现有技术在理论上是无法通过个体穷举的,因此,即使检索技术再发达,也不可能把现有技术找全了,因为很多现有技术没有文字记载,或者没有进入检索系统,此外,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很大程度上具有主观性,因此,专利的不稳定是客观存在的,并非是仅仅由主观过错造成的。无效制度就是为了弥补这一客观现象带来的错误的必然性,并且凭借程序要素尽可能保证公众与专利权人的公平。
同样,复审制度是对专利权人的一种救济制度。
实质公平仅能通过程序公平来最大限度的保证,这是现代法制的精髓。
去看看专利复审和专利局复议程序的区别,就更容易理解——复审解决的是实质问题,复议解决的是程序问题;复审中要是查出审查员有错误,仅仅是改正错误;而复议中查出有问题,有时候是要进行国家赔偿的——一个是态度问题,一个是水平问题。
要是专利只要被无效就追究审查员或专利局的责任,知道会出现什么状况吗?那就是没有几个专利能够通过审查。
专利权本来就是一个人为设定的权利,不同于实物,实物是客观存在的,而专利则是一种主观产物,不同的法院,对同一个专利权的解释是不同的,判定也是不同的;不同审查员对专利的认识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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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eman  新手上路 | 2008-4-20 22:34:09

Re:讨论:专利被无效,专利局有没有责任?

>但专利权的被规制者并非是专利局,而是除专利权人以外的所有公众,因此,专利局在这个契约活动中,属于公众的代理人。

代理人不等于就不会犯错,任何犯错都应受到一定程度的惩罚,这就是一种制衡。

>而现有技术在理论上是无法通过个体穷举的,因此,即使检索技术再发达,也不可能把现有技术找全了...

这涉及到风险应该由谁承担的问题。谁更具有风险承担能力的问题。

>因此,专利的不稳定是客观存在的,并非是仅仅由主观过错造成的。

是的,不一定是主观过错造成的,但也不一定不是主观因素造成的。
所以我的观点是,对专利人的补偿应该简单明了,不要增加认定的成本了。这个补偿很低,实际上只是起到象征性的作用。但对于专利局内部,则可以根据差错的主观或客观,差错的大小给予审查员不同程度的惩罚。属于客观因素的完全不需要惩罚,属于主观因素的则扣除一定奖金等等,这完全是一种合理的激励和惩罚机制,并不会造成无法承受的负担。

>要是专利只要被无效就追究审查员或专利局的责任,知道会出现什么状况吗?那就是没有几个专利能够通过审查。

这点说得好。所以好的制度,必须有一个合理的尺度。
惩罚机制不是要严重到让审查员因为惧怕责任而偏向于“大量驳回专利”,而是要达到对错误的提防和纠正作用。

至于你所担心的,一样可以启用奖励制度来制衡。

只要奖惩制度设计合理,真正的公平和效率就会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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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eman  新手上路 | 2008-4-20 22:51:05

Re:讨论:专利被无效,专利局有没有责任?

我们国家目前缺乏的就是权力运用的约束和奖惩机制。
不能很好约束的权力,不但其效率和质量无法得到保障,有时带来的危害甚至是巨大的。
wwww  注册会员 | 2008-4-20 23:27:47

Re:讨论:专利被无效,专利局有没有责任?

哈哈,贻笑大方。
各位貌似振振有词的讨论,都是在没有搞清楚程序法的基本理念的前提下的意见,请提出这个问题的人,先搞清楚“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内容吧。什么是程序?
还有拿出民法归责体系来讨论的那位,呵呵,真是张冠李戴...专利权是私权没错,但是在这个错误的命题之下,用这种错误的思维去适用归责,唉,给你上侵权行为法的老师该哭了吧...
zls0  认证会员 | 2008-4-21 02:50:02

Re:讨论:专利被无效,专利局有没有责任?

wwww wrote:
哈哈,贻笑大方。
各位貌似振振有词的讨论,都是在没有搞清楚程序法的基本理念的前提下的意见,请提出这个问题的人,先搞清楚“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内容吧。什么是程序?
还有拿出民法归责体系来讨论的那位,呵呵,真是张冠李戴...专利权是私权没错,但是在这个错误的命题之下,用这种错误的思维去适用归责,唉,给你上侵权行为法的老师该哭了吧...
\'各位貌似振振有词的讨论\'的几位愿意洗耳恭听你的箴言!不要让各位被\'贻笑大方\'和\'哭了吧...\'..

楼主提出的问题似乎太笼统了,专利局在专利申请受理、审查、复审和无效,以及行政诉讼等程序中是重要的参与者甚至起主导作用,如果涉及了不公平的作为或者失误(包括法理判断和程序上处理),导致专利被无效,本来符合‘专利三性’条件技术方案没有得到保护,专利局一定负有责任。

尽管专利局内部设监察机构和质量监察(包括程序),这些都是内部机构,要杜绝上述问题是困难的现实。专利无效制度实行‘三审’定案的后司法程序(一审,二审)是一种补救。这时专利局负有的责任只是‘行政诉讼费’,即便是专利局出的费用,也是国家的。
wwww  注册会员 | 2008-4-21 06:06:39

Re:讨论:专利被无效,专利局有没有责任?

zls0 wrote:
\'各位貌似振振有词的讨论\'的几位愿意洗耳恭听你的箴言!不要让各位被\'贻笑大方\'和\'哭了吧...\'..

楼主提出的问题似乎太笼统了,专利局在专利申请受理、审查、复审和无效,以及行政诉讼等程序中是重要的参与者甚至起主导作用,如果涉及了不公平的作为或者失误(包括法理判断和程序上处理),导致专利被无效,本来符合‘专利三性’条件技术方案没有得到保护,专利局一定负有责任。

尽管专利局内部设监察机构和质量监察(包括程序),这些都是内部机构,要杜绝上述问题是困难的现实。专利无效制度实行‘三审’定案的后司法程序(一审,二审)是一种补救。这时专利局负有的责任只是‘行政诉讼费’,即便是专利局出的费用,也是国家的。

呵呵,貌似很有道理,但是所述基本是在一个错误的前提下的,这个错误的前提就是对程序的错误认识。就程序而言,查明事实的前提下才能适用法律,而所有对事实的查明都只能达到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楼主之所以问这个问题,就是在于他没有认识到法律真实这一问题。比如“现有技术”这一概念,试问,何种程序可以达到客观真实(哪种程序可以毫无遗漏地穷举所有的现有技术然后做出判断?)?而任何司法或准司法程序,任何适用法律的过程,其法律适用都不可能达到在客观真实的前提下。如果这一点不再你们的讨论范围的话,那这种讨论只能是没前提没依据,也就没结论。适用民法归责理论的那位,就更可笑了呵呵(恕我太耿直,侵权行为法的基本问题和基本前提还是要搞清楚才行)。再浅显地反问一下,如果客观真实可以达到,那么民事领域中的优势证据规则和刑事领域的排除合理怀疑规则,为什么得以存在?
至于引用的这位,您的帖子里也有一点可取,那是对于某些条款而言,至于什么条款...嘿嘿。
freeman貌似明白一点,只是他说的你们没看明白呵呵,但是前几次的发言也有些狭隘了
loverworm  专利代理人 | 2008-4-21 19:00:26

Re:讨论:专利被无效,专利局有没有责任?

专利授权后被无效,专利局是否有责任(发明专利)?
无责任

专利权人当初付出了资金和精力来申请专利,专利局作为一个审查批准的机构,既然经过审查批准了授权专利,就表示了一个政府机构的裁决动作,而后来能被无效,就说明该专利当初就是不该授权的专利,
由于检索不可能是穷尽的,审查又有人的因素牵涉其中,很难完全量化、具体化,很多是基于主观判断而定。再说审查员也不可能完全是该发明所涉及的技术领域的资深人士,对发明内容的认识或多或少都有出入。

审查机构应该为当初的授权负一部分责任,而不该由专利权人独自承担所有的损失。否则做出该授权决定的政府机构,其公信力应该被质疑。
无效相当于间隔一定时间后的再次审查,即确保了公众的利益,也兼顾了专利权人的利益。既然间隔了时间,就很难说当初的授权有无问题,这就如同新颖性,只能以审查员做检索时的条件为依据,事后说不该授权有责任显然是无理要求。
freeeman  新手上路 | 2008-4-21 20:37:37

Re:讨论:专利被无效,专利局有没有责任?

我前面说了,我们实际很多领域缺少的就是那种差错的制衡机制。

治理一个国家和治理一个企业,某种意义上是有许多共通之处的。

(1)当政府官员下达一项指令时,事后发现完全是情绪化的行为,你有制衡机制来约束吗?

(2)当一个案件一审二审始终错判,但终审给了公正的判决和纠正,那么一审二审所犯的错误有任何责任吗?有制衡机制吗?

(3)当一个病人看了多家医院都被误诊了,最后耽误了治疗时机,或者最后确诊了但花了很大代价才得以治疗。那么那些误诊的医生有事吗?

也许大家都会觉得,诊断本身就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认定医生有责任是不合理的。

但我说的更多是一种全局层面的制衡机制,而不是针对个案的高成本奖惩机制。
无论医生犯错的原因是什么,对于患者都是一样的结果。而这个错误的认定又是非常高成本的,于是大量的社会资源浪费在这上面。
所以必须寻求一个低成本的折中方案来解决。

现在我们来看看有制衡机制时,将是什么样的状态。
(1)当政府官员实施了错误的政策,导致一些不良的后果时,有一定的惩罚,那么今后发号司令时就会三思而后行。这就是一种权力滥用制衡和纠错机制。惩罚根据具体情节简单区分几个级别,基本都是象征性意义为主的,甚至不需要提升到法律层面来实施。
(2)当法官错判一个案件或者量刑不当时,也同样有惩罚机制,那么显然整个社会的办案质量会得到提升,错案率会得到抑制。
(3)当医生出现误诊时,有一定的惩罚,那么显然误诊率肯定会大大降低,病情延误机会减少,反复诊治浪费的费用和资源都将减少。医患纠纷也会减少。

以上提到的惩罚,是指在不需要复杂的责任认定的前提下实施的,是对受害客体的一种象征性补偿或赔偿。比如医生错诊,那么过错方是医院,受害方式患者,医院必须给患者一定的补偿或赔偿。而具体到那个医生的责任则转化为内部奖惩制度进行约束,也许医生个人可以不受任何惩罚,也许是一定的奖金惩罚。这种内部奖惩机制是每个企业都具备的,不需要提升到法律层面来认定。
无论是医院赔偿给患者的,还是医生赔偿给医院的,一般都是在可以接受的惩罚范围,所以不需要进行复杂的责任认定过程。而从总体赔偿率来说,又是可计算的和可控的。这就是把对患者而言是100%的差错转化为医院可能不到1%的差错惩罚。哪怕针对具体某个案例医院是十分无辜的,也不影响医院总体承受的差错惩罚的合理性。

总的一个意思就是,把某种风险分散开来,同时也起到了很好的差错约束和纠正的效果。
为什么说那些惩罚不需要复杂的认定过程?首先我说了那是一种象征性为主的赔偿或补偿机制。目的是对差错方起到警示和约束作用,对受害方起到安慰和一定的弥补作用。总体上看,社会成本很低,效益却非常高。

公平永远是相对的,但好的制度可以达到一个较好的公平状态,更重要的是节省了大量的社会资源。

关于专利被无效的情景也是一样,不能因为审查员不可能穷尽搜索所有的材料或者说他不是该行业的专家,而认为不可能把责任追加到他头上。但要是完全把责任推到他头上显然也是不公平的。

所以,我说的把一个差错责任分散,风险偏向于差错方和强势方来承担,就是一种最节省全局资源的机制。

以上我所说的全部是个人的理想化观点和期望,不是目前的法律状态。
我不是读法律的,对法律专业术语可谓一窍不通,这些纯粹是个人意见的抒发。可能确实贻笑大方。不过这不要紧,我只希望有些观点能给人一些启发,这就足够了。谬误之处,还请理解见谅。
专利门  高级会员 | 2008-4-21 21:06:19

Re:讨论:专利被无效,专利局有没有责任?

freeeman:
在说“我们”以前,是不是应当看看国外是不是也这样?
redstar  中级会员 | 2008-4-21 21:28:17

Re:讨论:专利被无效,专利局有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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