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讨论:专利被无效,专利局有没有责任?

2008-4-19 23:42
1424046
最近与同事讨论到一个问题:专利授权后被无效,专利局是否有责任(发明专利)?
同事坚持认为专利局应付一部分责任,理由:专利权人当初付出了资金和精力来申请专利,专利局作为一个审查批准的机构,既然经过审查批准了授权专利,就表示了一个政府机构的裁决动作,而后来能被无效,就说明该专利当初就是不该授权的专利,审查机构应该为当初的授权负一部分责任,而不该由专利权人独自承担所有的损失,否则做出该授权决定的政府机构,其公信力应该被质疑。
各位的意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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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eman  新手上路 | 2008-4-20 00:40:20

Re:讨论:专利被无效,专利局有没有责任?

我觉得应该要负一定的责任。可实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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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猬  注册会员 | 2008-4-20 00:46:18

Re:讨论:专利被无效,专利局有没有责任?

应该是要负责的,但是问题是他怎么负这个责呢?
wwww  注册会员 | 2008-4-20 01:15:03

Re:讨论:专利被无效,专利局有没有责任?

什么是程序,什么是法律真实,什么是客观真实,最好想清楚...
不懂的话,开卷有益。
zls0  认证会员 | 2008-4-20 06:00:19

Re:讨论:专利被无效,专利局有没有责任?

\'专利被无效,专利局有责任\'显然结论为时过早
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实行是当今世界各国专利制度的普遍作法.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无效宣告实质是一种民事争议,无效宣告程序是解决民事纠纷而设,无效宣告请求人与专利权人之间就系争专利权是否符合法定授权条件产生的纠纷,无效宣告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双方都属于平等主体,民事纠纷最后把专利复审机关拖入,演变成为行政诉讼,复审委成了被告,成为无效宣告请求人或专利权人的代言人,另一方成为第三人.事实上有悖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应作为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和公众利益应当不偏不倚、依法公正处理的初衷,客观上也对法院的审判增加了难度。不仅如此,专利无效纠纷要三审终审,所谓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的循环诉讼”。
结论:应当是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缺陷所在。

可见说专利局应承担全部责任是不公平的,它是制度本身造成的结果,即造成国家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造成由于审理这类案件审理周期长,带来了人力、物力、财力等的浪费,增加了无效宣告请求人或专利权人等当事人的负担。另一方面,诉讼过程中无效宣告请求人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双方诉讼地位和力量不平等,已被实践证明,法院一般‘不小视’专利局复审委,另一方当事人处于不利地位的平衡。

但是专利局复审委在进入司法‘二审’时,还是‘自由’的。
freeeman  新手上路 | 2008-4-20 10:44:41

Re:讨论:专利被无效,专利局有没有责任?

说说法院吧。

我认为法院判错案、冤案,要负一定的责任,这样的法律才公平。

法官也是人,也有情绪,也会犯错,问题在于错误是怎么产生的?是可接受的还是不可接受的?是客观因素还是主观因素造成的?造成危害的程度有多大?

如果失去了制衡,难免会引起滥用权力的弊端。

至于如何负责?如何惩罚?完全可以定出规矩的,比如客观因素造成的失误或者造成的危害不大的错案,可以扣奖金之类的。但如果是有意渎职或者主管犯错或者是严重的错案或者是严重的危害,那么实际就是一种犯罪。知法犯法则罪加一等。

行政机构也是一样,政府推行一项政策如果被证明是错误的,必须要受到惩罚,这样才是真正公平的社会。
tianzhi2008  中级会员 | 2008-4-20 20:18:10

Re:讨论:专利被无效,专利局有没有责任?

专利局在专利被无效后,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
民法中承担责任是有前提的,而且分为几种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的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
在法律上找不到因无效而让专利局承担责任的依据 ,应以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为讨论出发点为妥。
一般过错的责任承担要具备有过错的要件,而被无效的专利权人要对专利局具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能证明专利局具有过错在理论上专利局也应当承担该承担的责任。
以专利局和被无效的专利的专利权人之间违反合同显然是不合适的,故不能以违约为理由要求专利局承担责任。
所以应个案对待,但通常情况下专利局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要证明专利局在专利审查中具有过错,而且该过错是致使专利无效的主要原因或直接原因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huanglei  注册会员 | 2008-4-20 20:47:48

Re:讨论:专利被无效,专利局有没有责任?

请教:
如果无效专利局应该负责任的话,那么无效的制度还有什么意义?
如果要负责任的话,应该负什么责任?
freeeman  新手上路 | 2008-4-20 20:52:27

Re:讨论:专利被无效,专利局有没有责任?

证明“专利局具有过错”确实是很不容易的事情。
相对发明人而言,专利局是强势者,发明人是弱势者,这就更加不易了。

所以我的观点是,如果想节省社会资源,促进社会公平,那么
最更加简单的办法就是,无论专利局有任何理由无效一个专利,都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专利的授权是代表国家权威机构颁布的证明,如果没有很好的制衡机制,那么显然被无效的案例会增加,权威性就会降低。

但如果有了惩罚机制,那么一方面加强专利局的责任心,另一方面也减少专利人可能出现的利益损害。专利被无效的比例也会大大降低,国家机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大大增强。

当然在责任追究上还需要制定合适的办法。一件专利被否决,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大可小,完全按照这一点来追究责任也是不现实的。
目前条件下,合理的办法是定额制。也就是不管专利内容和造成的损失。因为专利申请时也没有根据专利的经济效益进行差异化费用收取。

也许可以略微改进一点,那就是申请专利时允许追加保险额,一旦出现被无效时大大增加赔偿金额。当然这对某些专利的损失来说,也许也只是杯水车薪而已,但也算是一种改善吧。

对于专利局,平均来说,赔偿率是可以计算的,风险是可控的。所以作为这样一个强势群体和权威机构,承受这一点点风险是合理的,也是可行的。如果制定出这样的制度,将利大于弊。
freeeman  新手上路 | 2008-4-20 20:59:22

Re:讨论:专利被无效,专利局有没有责任?

huanglei wrote:
请教:
如果无效专利局应该负责任的话,那么无效的制度还有什么意义?
如果要负责任的话,应该负什么责任?

“专利无效的制度”和“无效专利局应该负责任”有关联吗?
“专利无效的制度”也是保护专利人的一项举措,只要是以公平为前提的,就应该提倡。

但出现这种情况时,被无效专利所受到的损害,显然和专利局有一定的关系,无论是客观因素还是主观因素,都是难逃责任的,否则公信力何在?权威性何在?

至于要负什么责任,如何追究责任的问题,那是另外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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