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无效,专利局有责任\'显然结论为时过早
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实行是当今世界各国专利制度的普遍作法.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无效宣告实质是一种民事争议,无效宣告程序是解决民事纠纷而设,无效宣告请求人与专利权人之间就系争专利权是否符合法定授权条件产生的纠纷,无效宣告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双方都属于平等主体,民事纠纷最后把专利复审机关拖入,演变成为行政诉讼,复审委成了被告,成为无效宣告请求人或专利权人的代言人,另一方成为第三人.事实上有悖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应作为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和公众利益应当不偏不倚、依法公正处理的初衷,客观上也对法院的审判增加了难度。不仅如此,专利无效纠纷要三审终审,所谓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的循环诉讼”。
结论:应当是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缺陷所在。
可见说专利局应承担全部责任是不公平的,它是制度本身造成的结果,即造成国家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造成由于审理这类案件审理周期长,带来了人力、物力、财力等的浪费,增加了无效宣告请求人或专利权人等当事人的负担。另一方面,诉讼过程中无效宣告请求人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双方诉讼地位和力量不平等,已被实践证明,法院一般‘不小视’专利局复审委,另一方当事人处于不利地位的平衡。
但是专利局复审委在进入司法‘二审’时,还是‘自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