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o_late wrote:
嘿,本来以为你更想别人回复到这里,才专门发到这个结合贴中的。
其实,作为考生,我敢说相当部分的内容,是要揣摩、迎合考官的心思,和真理无关。所以忘掉实物,一切唯考官是瞻吧。
而我之前曾经在论坛上问过类似的语言表述的问题,是有很大区别的--我的问题没有无效的前提。 本知识点无需迎合考官,只需迎合审查指南,审查指南就是真理,一切唯审查指南是瞻。
实务中本应按审查指南,但如果你把“删除”称为“合并”,复审员明白你的意思,也懒得当场纠正你的用词,但相信合议组在撰写审查决定时还是会按审查指南的规定称为“删除”。
如果没有无效的前提,例如实审中的修改,就无须受无效程序对修改文件的限制,也无所谓“合并”,因为审查指南的实审部分并没有所谓“合并”的修改方式。一讲“合并”,必指无效程序。
还是请发到“专利考试实务卷技巧讲解 献给竹雪 (三)07年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抗辩”,我再回答。我本来分开发帖,本帖是版主结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