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xiaoxue12347  注册会员 | 2008-2-19 18:56:54

Re:组合物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中未公开配比,能否法26条4无效?

良心代理 wrote:

比如此写法:
步骤1:取肉苁蓉10克××××,
步骤2:取枸杞5克×××
×××
你会认为他是在方法中写了配方还是没写配方,我也不知道啊。
你交代的都是经过了你的加工的信息,而且就靠在论坛讨论,资料本身也不可能足够详细,所以不好有结论。

他是这样:
步骤1:取肉苁蓉××××,
步骤2:取枸杞×××
步骤3:×××

没有具体写配比,仅仅是工艺步骤,明显的超范围,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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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lorier  中级会员 | 2008-2-19 19:24:08

Re:组合物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中未公开配比,能否法26条4无效?

我觉得还要看该技术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获得的技术效果,例如:
1)如果通过该新步骤本身的设立就可以提高成药效率(即对很多种现有配方均可适用),则权利要求本身要求保护的就是一种上位的、适用于各种配方的步骤,此时可能不存在无效的理由;
2)如果该新步骤必须针对特定的配方才成立并且在从属权利要求中又进一步限定了该配方(如权2),则你提无效他就删除权1,将权2上升为修改后的权1,并且新的权1能从说明书得到支持也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3)如果该新步骤必须针对特定的配方才成立并且在从属权利要求中没有进一步限定该配方,那还真有可能无效掉。但此时的无效理由是否是细21.2呢?

各位达人以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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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enfield  注册会员 | 2008-2-19 20:06:39

Re:组合物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中未公开配比,能否法26条4无效?

楼主:我认为你完全可以提起无效,至于被无效掉的可能性则要取决于你所掌握的证据材料。

从上面的描述来看,我认为你只要能举出或用实验证明:有一种或几种原料药的配方在完全按照该权利要求的方法步骤生产出中成药后,该中成药并不能达到说明书中所述的技术效果,甚至有可能产生毒副作用,那么该权利要求就完全有可能被无效掉,但是无效的理由不是“权利要求书得到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而是“权利要求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当然,你还可以采取更主动的方法,就是在该专利的基础上,马上基于配方(当然得是有创造性的配方)去申请从属专利,这样的话你以后谈判的话语权就更具优势了!

愚见!
whiteice  中级会员 | 2008-2-19 22:46:02

Re:组合物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中未公开配比,能否法26条4无效?

xiaxiaoxue12347 wrote:
已知中成药的新的制备方法发明,说明书中公开此中成药的唯一一种剂量配比,但权1中未公开各个原料药的剂量关系(也未写中成药的药名),能否用法26条4,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为由,请求无效,谢谢
制备方法如果其发明点不在于配方,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现有技术中获得的话,这个时候完全可以不用写入权利要求,此时的权利要求也完全可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andypeng  新手上路 | 2008-2-20 00:45:00

Re:组合物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中未公开配比,能否法26条4无效?

whiteice wrote:
制备方法如果其发明点不在于配方,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现有技术中获得的话,这个时候完全可以不用写入权利要求,此时的权利要求也完全可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同意白冰的,感觉除非找到合适的证据,不然很难仅从撰写的问题上去无效
xiaxiaoxue12347  注册会员 | 2008-2-20 16:20:03

Re:组合物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中未公开配比,能否法26条4无效?

谢谢楼上各位的回答,

我现在很迷惑:难道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可以大于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吗,我还需要拿出证据吗?

   说明书中可是仅仅公开一种现有组合物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就可以保护一系列组合物的制备方法,

   这个授权专利的说明书中并没有提供任何该一种组合物可以延及一系列组合物的证据,我还需要提供证据吗?
neoplane  注册会员 | 2008-2-20 22:29:16

Re:组合物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中未公开配比,能否法26条4无效?

xiaxiaoxue12347 wrote:
谢谢楼上各位的回答,

我现在很迷惑:难道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可以大于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吗,我还需要拿出证据吗?

   说明书中可是仅仅公开一种现有组合物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就可以保护一系列组合物的制备方法,

   这个授权专利的说明书中并没有提供任何该一种组合物可以延及一系列组合物的证据,我还需要提供证据吗?

权利要求的范围当然可以比说明书的范围大,例如实施例中举例说明了某种东西是用铜啊、铁啊、锡啊、金啊好多种具体的金属制成,权利要求中说制造这样东西的材料是金属,这样权利要求的范围就比说明书的范围大,只要权利要求得到实施例足够的支持就行了。
wwdhrb  注册会员 | 2008-2-20 22:49:34

Re:组合物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中未公开配比,能否法26条4无效?

中成药是指由中药材按一定治病原则配方制成、随时可以取用的现成药品,如中成药中的各种丸剂、散剂、冲剂等等
既然是已知的中成药,其配方应该是公知的,只要写明一种治疗XXX的中成药制备方法,等同于已经说明了配比,而且权利要求保护的是制备方法,提无效意义不大.
xiaxiaoxue12347  注册会员 | 2008-2-21 00:32:11

Re:组合物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中未公开配比,能否法26条4无效?

wwdhrb wrote:

既然是已知的中成药,其配方应该是公知的,只要写明一种治疗XXX的中成药制备方法,等同于已经说明了配比,而且权利要求保护的是制备方法,提无效意义不大.

问题是:权利要求中:一种治疗XXX的药物组合物(没有出现中成药的名字)的制备方法, 没有说明配比,难道能等同于已经说明配比了吗?

如下
一种药物组合物的制备方法,该药物组合物的处方组成为原料A,原料B,原料C,其特征在于该制备方法为:
1)  取原料A×××,
2)  取原料B×××,
3)
xiaxiaoxue12347  注册会员 | 2008-2-21 00:37:20

Re:组合物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中未公开配比,能否法26条4无效?

neoplane wrote:
权利要求的范围当然可以比说明书的范围大,例如实施例中举例说明了某种东西是用铜啊、铁啊、锡啊、金啊好多种具体的金属制成,权利要求中说制造这样东西的材料是金属,这样权利要求的范围就比说明书的范围大,只要权利要求得到实施例足够的支持就行了。

问题是:说明书技术方案部分和实施例中都仅有铜,权利要求可以保护金属吗?,当然这里的铜和金属都是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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