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备战2008!

2007-12-9 21:29
58288142
东莞彪哥  认证会员 | 2008-1-8 07:08:33

1月7日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一),用时0.5H

法五条
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公共利益
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删除此部分内容时,为使上下文内容达到文字上的连贯性而增加必要的文字应应允许;
违反国家法律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禁止的发明创造。

法二十五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
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
动物和植物品种
用原子核变换的方法获得的物质
审查员认为申请属于上述情形之一,但又难以从该申请中分割出来时,可在初步审查中不作处理,留待实审时处理。

法三十一条一款
初审一般不审查单一性,除非一件申请包含了二项以上完全不相关联的发明。

法三十三
初审时依审查意见修改的,审查是否超范围;
依细则51主动修改的,仅审查补正时机和补正书形式,文本内容留等实审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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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彪哥  认证会员 | 2008-1-8 07:16:23

Re:备战2008!

风驻疏竹:一起加油!

Richardlee:(b)

Qiangsun:恭喜楼上过关!可以给08的网友介绍下方法么?先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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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hifei  高级会员 | 2008-1-8 17:07:18

Re:备战2008!

彪哥,俺又一阵没上来了,支持下!
注意点休息,调整,这是一场持久战!!!
东莞彪哥  认证会员 | 2008-1-9 05:10:32

1月8日

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的最后三项,用时0.5H。

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审查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初审中,申请文件描述了“发明”的部分技术特征的,审查员没有必要判断该技术方案是否完整,也没有必要判断该技术方案能否实施。但,申请文件仅描述了某些技术指标、优点和效果,而对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未作任可描述,应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细则第十八条的审查
说明书中不得使用与技术无关的词句,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以及贬低或诽谤他人产品的词句,但客观地指出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不应当认为是贬低行为。
初审时,只要说明书描述了发明的部分技术特征,并且形式符合要求,对其它实质问题不必审查,留待实质审查时处理。

细则第二十条的审查
权利要求书应当写明发明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技术范围。
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与技术方案内容无关的词句,不得使用宣传用语也不得使用贬低他人或他人产品的词句。初审中,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发出通知。
东莞彪哥  认证会员 | 2008-1-9 05:31:46

Re:备战2008!

mashifei wrote:
彪哥,俺又一阵没上来了,支持下!
注意点休息,调整,这是一场持久战!!!

多谢mashifei,相信努力总有回报,不管结果怎样,都有意义。
mashifei坐机关,日子好过些。彪哥就惨了,最近手头麻烦事太多,太累了!春节后会多安排一些时间抄指南。
whufly  新手上路 | 2008-1-9 21:12:17

Re:备战2008!

orz, 兄弟加油了!
东莞彪哥  认证会员 | 2008-1-10 05:37:33

1月9日

实用新型专利的初步审查/引言,用时2H
根据专利法第三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利局受理和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
(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包括法26规定的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是否符合细则4、16.1、17-24、51、52、118、120
(2)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申请文件是否明显属于法5、25,或不符合法18、19.1、或明显不符合法26.3.4、31.1、33或细则2.2、13.1、18-23、43.1,或依法9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3)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与专利申请有关的手续和文件是否符合法24、29、30、31、32、33、34、37、41、42、43.2.3、45、86、98
(4)有关费用的审查,是否依细则90、92、93、97的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
东莞彪哥  认证会员 | 2008-1-11 05:39:23

1月10日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审查原则,用时1H
(1)保密原则,尚未公布、公告的申请文件,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不适宜公开的信息。
(2)书面审查原则,以书面文件作为审查基础,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原则上不会晤。
(3)听证原则,驳回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结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作出驳回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应当是已经通知过申请人的,不得包括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4)程序节约原则,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审查员应当缩短审查过程。对于存在通过补正可以克服的缺陷,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对于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克服的实质性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可以不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进行审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仅指出实质性缺陷。
审查员在发出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驳回等处分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启动的后续程序。
njdx520  注册会员 | 2008-1-12 00:01:12

Re:备战2008!

彪哥,我是新手,呵呵,刚刚看到你的贴,很是震撼,要向你学习,同时也希望以后能多传授点经验我哦,谢谢了
东莞彪哥  认证会员 | 2008-1-13 04:56:19

Re:备战2008!

非常感谢网友的关心。
最近手头事情太多,简直要崩溃了。
我会放弃一些其它的事情,但绝不会放松2008专利代理人考试。
暂时调整一下,这几天不上论坛了。
一个星期后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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