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备战2008!

2007-12-9 21:29
57713142
金贝贝  新手上路 | 2008-2-11 04:29:41

Re:备战2008!

我从来没有接触过专利 但也想在今年考一下试试 希望通过努力能通过 有不懂得 还希望各位哥哥姐姐多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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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yu  新手上路 | 2008-2-11 07:03:10

Re:备战2008!

佩服,我觉得专利代理人考试出题偏难,考点过死,与实际工作脱节。不过也没有办法,如果考试简单了也就没有这么多人参加了。

要以备战律考的精神备战专利代理人考试,可是我律考是10多年前过的,唉。精力不足是大问题,佩服楼主的魄力和毅力,向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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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彪哥  认证会员 | 2008-2-15 03:31:48

Re:备战2008!

实用新型专利的初步审查/审查程序 用时1H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审查员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不需要补正就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经过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

对于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发出补正通知书。经申请人补正后,申请文件仍然存在缺陷的,审查员应当再次发出补正通知书。

补正通知书除收件人信息、著录项目外,还应指出补正通知书所针对的是申请人何时提交的何种文件;明确具体地指出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并指出其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明确具体地说明审查员的倾向性意见和可能的建议,使申请人能够理解审查员的意图;指定申请人补正的期限;提示申请人补正时的文件种类和数量要求。

申请文件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补正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和相应修改文件替换页。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应当一式两份,其他文件只需提交一份。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的内容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根据情况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或者其他通知书。申请人因正当理由难以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提出延长期限请求。对于因正当理由或者因不可抗拒事由耽误期限而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局提出恢复权利的请求。

申请文件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在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的,或者申请文件存在形式缺陷,审查员针对该缺陷已发出过两次补正通知书,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要求:正确选用法律条款。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条款。以令人信服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为驳回的依据,审查员在驳回理由部分还应当对申请人的争辩意见进行简要的评述。
稻草人  新手上路 | 2008-2-15 17:13:58

Re:备战2008!

东莞彪哥 ,您好.能否指教一下,我现在几乎是零开始呀!以前没有考过呀!给点建议吧,呵呵。谢啦.
:-P
zmkm  新手上路 | 2008-2-15 18:42:32

Re:备战2008!

彪哥的精神真是值得我学习.
我是新人,第一次来,想请问08年考试时间?和报名的事项?
感谢
loverworm  专利代理人 | 2008-2-15 19:05:57

Re:备战2008!

zmkm wrote:
彪哥的精神真是值得我学习.
我是新人,第一次来,想请问08年考试时间?和报名的事项?
感谢

论坛中有专门的帖子

我的网站也有http://loverworm.biopatent.cn/xoops/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104

国知局网站上也有
patwh  注册会员 | 2008-2-15 19:07:39

Re:备战2008!

东莞彪哥对专代的态度,我佩服致极,能够辞职背水一战,本身就是一种胜利,在相关公司实习,一方面可以很好的接触一些具体业务,理论与实践结合;另一方面,也不会有太多工作压力,有更充裕的时间去备考,08年,对于你来说,应该是一个丰收之年!
    07年,我的专代成绩是77/200,希望能与你交流一下,QQ;522235651
东莞彪哥  认证会员 | 2008-2-16 07:38:30

2月15日

实用新型专利初步审查/细则二条二款(一),用时2H。

细则二条二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注意:不能以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例如,不能以植物盆景中植物生长所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也不能以自然形成的假山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不能以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确定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允许产品中的某个技术特征为无确定形状的物质,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物质,只要其在该产品中受该产品结构特征的限制即可,例如,对温度计的形状构造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中允许写入无确定形状的酒精。产品的形状可以是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所具有的确定的空间形状。例如,具有新颖形状的冰杯、降落伞等。又如,一种用于钢带运输和存放的钢带包装壳,由内钢圈、外钢圈、捆带、外护板以及防水复合纸等构成,若其各部分按照技术方案所确定的相互关系将钢带包装起来后形成确定的空间形状,这样的空间形状不具有任意性,则钢带包装壳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
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例如,仅改变焊条药皮成分的电焊条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gao63yuan  新手上路 | 2008-2-18 00:10:50

Re:备战2008!

dreong wrote:
楷模
[s:2]
gao63yuan  新手上路 | 2008-2-18 00:11:34

Re:备战2008!

Re:备战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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