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完试之后心里一直不够宁静,虽然知道现在知道对错、或者争论输赢都已经不能影响任何的结果了,但是还是忍不住上来,忍不住看一些旧帖或者新帖,看到了一些真知灼见,也看到了一些忍俊不住的论调。我真诚的奉劝那些喜欢到论坛里看人观点的同学,尤其是刚刚入门或者对专利理解尚浅的同学,如果你没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千万不要人云亦云,所有的帖子说的都可能是对的,但是也可以是错误的,真的准确的只有书本,只有你从书中得来的东西,经过你的思考,无论横向纵向都能稔熟运用的东西,那才是唯一正确的,论坛可以来交流资料,也可以来减压或者形成气氛,但是如果把这里当成主要的学习场所,那真的是本末倒置了。
对于考试,很多人认为随机性很大,认为试题可能有多种的理解,多种答案等等。这些想法对,但是也不对,说他对是绝对的,因为事物本身就是这样的,都会有不同的角度和结果,但是说他不对也有道理,因为虽然对个人而言可能是随机的,但是对于整体而言,考试一定是必然的
去年没有加宽轰然倒地,今年的情况尚且未知,但是我是坚持了一个考试的与原则去做的,因此无憾无悔。在一年的重新复习的过程中,我加深的不仅是法律的理解,给我更多的是我把一句话深深种在脑海:
考试就是考试。
我相信理解这句话是我通过考试的不二法门,如果我没有理解这句话,我就永远不能通过考试,如果我坚持理解,那么我总会有一天通过的。
当我还在为去年的加宽耿耿于怀、心有不服的时候,胡文辉老师在课堂上冷笑了一声,说道,其实,第三卷就和白给一样。心下突然有了启迪:为什么我觉得变化莫测的考试,在胡老师那里可以得到唯一的结果?后面听了对第三卷的分析,似乎有点醍醐灌顶的意思。
考试就是考试。
考试考的永远是知识点(我希望把这几个字在每个人的脑海里落下印记)。请记得,考试考的就是知识点。只有考实实在在的知识点,考试才可能有最唯一的结果,才可能对于整体的考生,考试是不具有偶然性的。
如果你失败,请不要抱怨考试如何没谱,人生如何运气。失败的原因只能在你自己,如果你没有认真准备,责任在你,如果你粗心大意,责任在你,如果你空有一身本领也没有粗心大意,还是没有通过,责任还是在你,因为你没有理解,
考试就是考试。
去年的题目考的就是从说明书中补充特征,之后论述创造性,其实细细想来,别无他解,现在想想那时候自己天真地认为,一通主要争辩一下,由于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可以等二通再修改,这个想法多么可笑。可能有的人和我想的差不多,过于顾及保护范围而没有增加特征。这是因为我们没有找到考试要考的知识点,没有懂得考试到底是什么。
今年的考试,又是众说纷纭的景象,如果你真正理解了考试,理解了我说的考试就是考知识点,也许争论就可以少一些,谁有问题谁自己都可以琢磨出来。现在论坛上存在争议的一些观点,我可以给归纳一下,逐条利用我的考试思路来分析,还是那句话,对事不对人,对知识不对得分,如果专利局老师认为我的理解不正确,以专利局老师的为准(这是一句废话啊^_^),言外之意还是一家之言,我不是一定要探求一个准确答案,而且推广我深信不疑的对考试的理解,以利于大家通过考试。
1,认为对比文件1属于现有技术。
这种观点的依据我到现在还是没有搞清楚,但是我知道考试想考的是什么,借用一位老师的话就是,新颖性的概念贯穿专利法的始终。我看到对比文件1给出了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在后、公开日也在后,但是有一个在前的优先权日,我就知道想考的就是1、什么样的申请可能(请注意我说的是可能)构成抵触申请,2新颖性定义中的抵触申请的申请日包括优先权日。这两个点考的太正、太重要,如果不考才是奇怪的事情,既然他已经明明白白写在那里了,那就没有什么好怀疑的了。首先由于公开日在后,我得出不是现有技术的结论,第二由于优先权日在前、公开日在后,我得出需要用其判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新颖性的结论。这是从揣摩出题人的想法得到的最正常的思路。而有人想到的优先权文件可能被公开,或者可能不能享受优先权,或者要故意放对手一码,来体现专利权人论述的充分性,或者考虑后续的什么根本是不确定的程序等等,这些都是可能的,但是都不是正确的考试的思路,因为这些不应该成为一年一度的考试的考点,这些点不够正。
2,认为对比文件3应该用来评价创造性。
这种思考方式似乎有些道理,我不敢说一定不对,但是我从我的原则来判断,至少出题人考虑的不是这个点,他既然已经有意设置了一个日期的陷阱,他就是要把作为补充证据时限的问题拿出来考,要考对时限没有概念的人。他既然都已经这样出题了,从正常的思路来看,他就不是想让你用这个文件,他希望你告诉他这个证据为什么是不能用的,之后就不必用了。这个是考点,而且是最正的知识点,明明白白考重要的东西,让人无话可说。当然有的同学说,我反过来使用这个证据,是考虑程序节约,这个也是知识点。诚然如此,但是还是那句话,这个不够正。从突显日期的良苦用心,如果你用心揣摩出题人的脑筋,应该得到一个顺理成章的答案。
3,一直有人在说对比文件1构成抵触申请。
这些人想说的意思我明白,但是这是一个你自己给自己设下的套子,出题人没有打算考你这个,所谓抵触申请的要件之一是同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是不是同样的,只有在比较之后才知道,因此,通过优先权日和公开日的关系你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比文件1申请在前公开在后,可能构成抵触申请,因此要用来评价新颖性,但是是不是抵触申请,只有你比较了之后才知道。因此,很多人虽然看出了对比文件1的考点,但是又口不择言或者说是偷换概念中了一招,这个例子举的可能和“考试就是考试”有点不搭界,但是是想提醒各位经常上论坛学习的同学,只有自己熟读圣经,才能明辨是非,只有胸中有自我,才能天地任我行,关键还是看书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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