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mw wrote: 分案肯定是不需要的,后面的那一堆装置、方法等等都可以写成包括包装体这一要件,符合单一性。 三个实施例,如果包括第一个实施例还有一个变形例的话就是四个实施例,完全可以采用功能性限定统一概括,有些同志觉得第三个实施例不好概括,其实很简单。在前序部分说到透气性内包装层的时候,就说至少一部分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内包装层就可以了。这样,在写实施例1的从属的时候,就可以写完全由透气性材料构成,而写实施例3的从属,就写内包装层的透气部分形成透气窗就可以了。
竹雪 wrote: 估计你对单一性没理解吧? 注意要特定的技术特征。对现有技术做出创造性的技术特征。所以你所说的前叙部分的这些特征都不对。 考完后我觉得是可以写成三个独权,不需要分案,写的时候第二个第三个只要与第一个有特定技术特征就可以了。 只是我居然写了两个独权,最后一个分案。估计当时真是紧张,没去想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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