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真题] 专利法第82题的答案很搞笑

2007-11-13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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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a523  注册会员 | 2007-11-16 00:56:58

Re:专利法第82题的答案很搞笑

依据就是你自己也知道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第五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看到了么: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
继续看第五条:侵权行为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告乙啊
管它是销售商还是制造商
everman wrote:
你说的“权利人只需依照外观设计侵权行为发生地就可以告。”依据是什么?告谁?在销售地告制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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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rman  注册会员 | 2007-11-16 01:03:48

Re:专利法第82题的答案很搞笑

Tina523 wrote:
第一,许诺销售不属于外观设计的侵权行为。所以,我没有起诉的前提,起诉的前题都没有了,就不能谈到以后的调查;
第二,在深圳和福州发生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所以,我有起诉的前提,但起诉的对不对需要法院审理的过程中确认。
第三,起诉是以发生的事实为前提,只以被告身份起诉即可,在诉由中原告可以陈述乙是制造者,销售者还是什么什么什么。

发生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问题是谁侵权了,侵了什么权,题目中清楚的写明乙公司侵了制造权,难道可以直接推出乙公司还侵犯了销售权?中国所有的公司都是自产自销?这件事情没有确认,怎么说你有起诉乙公司侵犯销售权的前提呢?
本题中起诉乙公司侵犯制造权是有前提的。发生的事实是什么,从题中我们已经清楚的得出了。不是笼统的说你侵我权了就去告,侵的是什么权法律上好像分得还是挺清楚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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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rman  注册会员 | 2007-11-16 01:09:19

Re:专利法第82题的答案很搞笑

Tina523 wrote:
依据就是你自己也知道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第五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看到了么: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
继续看第五条:侵权行为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告乙啊
管它是销售商还是制造商
好,我们终于扯到管辖地了,那么我们再翻出另一个法条来,第六条,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你的第五条虽然写了可以提起诉讼地法院,但是没有写在诉讼地法院告谁,现在已知地前提是乙公司是制造商,假设还有个丙公司销售乙公司产品,那么我只告乙公司,难道不该去制造地法院?
Tina523  注册会员 | 2007-11-16 01:40:20

Re:专利法第82题的答案很搞笑

甲就告乙侵犯销售权了就可以呀!甲告错没告错,这是后话。甲只需有侵权事实的发生这个前提就可以告,甲想告谁就告谁,只要甲愿意。

你呢,也不用从题目里推来推去了,就这么简单。
everman wrote:
发生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问题是谁侵权了,侵了什么权,题目中清楚的写明乙公司侵了制造权,难道可以直接推出乙公司还侵犯了销售权?中国所有的公司都是自产自销?这件事情没有确认,怎么说你有起诉乙公司侵犯销售权的前提呢?
本题中起诉乙公司侵犯制造权是有前提的。发生的事实是什么,从题中我们已经清楚的得出了。不是笼统的说你侵我权了就去告,侵的是什么权法律上好像分得还是挺清楚的哦。
Tina523  注册会员 | 2007-11-16 01:47:17

Re:专利法第82题的答案很搞笑

拜托,甲并没有说只对制造者提起诉讼,甲在深圳就可以告乙是销售者。这第六条根本用不到。

还有不是我的第五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第五条哈!

侵权行为发生——〉去侵权地法院告——〉告原告认为的具体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告对,告错不考虑)
发生制造的侵权行为——〉告原告认为的制造者
发生销售的侵权行为——〉告原告认为的销售者
发生进口的侵权行为——)告原告认为的进口商
everman wrote:
好,我们终于扯到管辖地了,那么我们再翻出另一个法条来,第六条,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你的第五条虽然写了可以提起诉讼地法院,但是没有写在诉讼地法院告谁,现在已知地前提是乙公司是制造商,假设还有个丙公司销售乙公司产品,那么我只告乙公司,难道不该去制造地法院?
Tina523  注册会员 | 2007-11-16 01:51:14

Re:专利法第82题的答案很搞笑

现实中也有很多策略性的错告行为阿,这也是某些企业的商业策略。
在提起讼诉的时候,法院并不会要求你必须确定正确的被告呀
精灵鱼  注册会员 | 2007-11-16 07:23:40

Re:专利法第82题的答案很搞笑

LZ很注重细节,认为乙公司在广州市制造该产品,而深圳市购买的产品不见得是乙公司生产的,同理,福州市他人购买的准备用于出口的产品也不见得是乙公司生产的,于是得出结论,认为我们选择ACD的考生属于自己为题目添加了额外的条件,我们将深圳和福州的产品无端地认为是乙公司生产的。
那么,就让我们玩一下文字游戏:请注意,题目中“乙公司在广州市制造该产品”、“甲公司在深圳市购买到了该产品、“”发现有人在福州市购买该产品用于出口”,请注意,上述三句话均使用的是同一个词“该产品”。后面两句话并没有使用“产品”或者其他的提法,按照法律文件的书写规范,在同一文件中提到同一对象时应当使用同一词语,题目中已经很严谨的使用了同一词语“该产品”定义乙公司的侵权产品,这样后面两处提到“该产品”就应当是乙公司生产的“该产品”。反而是LZ为题目添加了额外的条件,认为前面的“该产品”不等同于后面两处的“该产品”。
everman  注册会员 | 2007-11-16 18:54:55

Re:专利法第82题的答案很搞笑

精灵鱼 wrote:
LZ很注重细节,认为乙公司在广州市制造该产品,而深圳市购买的产品不见得是乙公司生产的,同理,福州市他人购买的准备用于出口的产品也不见得是乙公司生产的,于是得出结论,认为我们选择ACD的考生属于自己为题目添加了额外的条件,我们将深圳和福州的产品无端地认为是乙公司生产的。
那么,就让我们玩一下文字游戏:请注意,题目中“乙公司在广州市制造该产品”、“甲公司在深圳市购买到了该产品、“”发现有人在福州市购买该产品用于出口”,请注意,上述三句话均使用的是同一个词“该产品”。后面两句话并没有使用“产品”或者其他的提法,按照法律文件的书写规范,在同一文件中提到同一对象时应当使用同一词语,题目中已经很严谨的使用了同一词语“该产品”定义乙公司的侵权产品,这样后面两处提到“该产品”就应当是乙公司生产的“该产品”。反而是LZ为题目添加了额外的条件,认为前面的“该产品”不等同于后面两处的“该产品”。

“该产品”应该没错,但乙公司是否是自产自销,通过这个“该产品”恐怕不能判断吧。
everman  注册会员 | 2007-11-16 19:08:19

Re:专利法第82题的答案很搞笑

Tina523 wrote:
现实中也有很多策略性的错告行为阿,这也是某些企业的商业策略。
在提起讼诉的时候,法院并不会要求你必须确定正确的被告呀

的确,提起讼诉时法院并不会要求你必须确定正确的被告,但我们前面在讲告的前提,你说前提是在深圳和福州发生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但这个行为是谁做的难道不清楚就可以作为告的前提吗?既然可以不清楚,那么假设我估计在北京也有这个产品的销售,我也可以在北京把乙公司告上法庭,至于他做没做销售,销售到哪里以后可以调查。

我们都知道侵犯外观专利权的行为包括未经允许制造、销售和进口,但在具体诉讼的时候是不能笼统的说对方侵权,而是要说明侵的什么权。专利权人有禁止别人制造、销售和进口的权利,这三项权利彼此是不同的财产权。如果以侵犯销售权来告侵犯制造权的人,这有什么前提?
Tina523  注册会员 | 2007-11-16 20:46:25

Re:专利法第82题的答案很搞笑

\"......假设我估计在北京也有这个产品的销售.....\"
反反复复已经说了很多遍了,不能是你假设,也不能是你估计,必须是在北京确实有这个侵权产品的销售你才可以告。
前前后后也强调了多遍了,当然是以销售侵权产品为由起诉。
everman wrote:
的确,提起讼诉时法院并不会要求你必须确定正确的被告,但我们前面在讲告的前提,你说前提是在深圳和福州发生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但这个行为是谁做的难道不清楚就可以作为告的前提吗?既然可以不清楚,那么假设我估计在北京也有这个产品的销售,我也可以在北京把乙公司告上法庭,至于他做没做销售,销售到哪里以后可以调查。

我们都知道侵犯外观专利权的行为包括未经允许制造、销售和进口,但在具体诉讼的时候是不能笼统的说对方侵权,而是要说明侵的什么权。专利权人有禁止别人制造、销售和进口的权利,这三项权利彼此是不同的财产权。如果以侵犯销售权来告侵犯制造权的人,这有什么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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