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jy wrote: 为什么到现在,还有人坚持D1是抵触申请,而有些人坚持不是??? 如果在实务操作中,无效宣告请求人、专利权人、和议组成员,也是这样存在分歧的话,回避这个问题,或者说:直接承认请求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而使专利权人通过修改,仍维持部分专利有效。难道不是最好的解决方法???大家都没吃亏,何必浪费时间呢??? 当然,我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这样说的。对于其它无效案件,很可能不使用,但对于这个案子,这样处理,应该不失好的处理方法!!!! 欢迎拍砖!!!
yuyandi wrote: 我也没有注意到D1的时间问题,看果汁局如何判决了,现在说什么都没有用了,只能下次注意了。但它肯定不是抵触申请,否则新颖性就有问题了,只是D1不构成现有技术,在评价新颖性时可以引用,在评价创造性时不需要引用了。 感觉今年的卷三考点还是很多的。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并转播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注册并登陆,便可获得
获得实名认证的论坛会员可获取此勋章
发帖数达到100便可获得此勋章!
抢沙发总数达到30个便可自动获得此勋章
lajy
|(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