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贱人爱  中级会员 | 2007-11-19 21:53:29

Re:卷3 针对D1的答复技巧 不否定是现有技术 辩后提交专利局参考 踊跃参与啊

我真的很难想象这么一个意气用事的人怎么成为“牛代理人”。。。。
改变一下自己的思路就真的这么要死要活么。。。。。。

你想成为牛代理人,也麻烦你先通过考试再说。
lajy wrote:
我觉得完全没有一点基础的人,不要来考专代,真想从事这行,先做下企业专利工作或代理助理。否则,即使你能侥幸拿到证书,工作中还会出现好多问题,会给被代理人造成麻烦!!!!
建议,完全出于媒体对专代收入过高的宣传、想从事这行业,甚至考试的人,请冷静下来。
工作是为了快乐,更要凭良心!讲职业道德!
另外,明年要取消涉外代理必须要10代理人的要求,不再区分涉外、涉内!!这会造成代理机构不再需要别人的证书来挂靠!!
想考专代,而仅为挂靠拿钱的人,基本没有出路。甚至改革后,你还要给代理机构缴纳人事挂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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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jj  注册会员 | 2007-11-19 22:03:08

Re:卷3仍把对比文件1作为现有技术是好不是坏

lajy wrote:
至于专利权人,他只希望能部分维持就行了,才不管是不是啥抵触申请了,你发费多少时间了等等。。。。。一次搞定,无需讨论,我觉得这样的代理人才算牛人!!!
专利权人只希望能部分维持就行了,这种观点不知是在什么前提条件下得出的?

这种专利权人比较少见,不知他出于什么目的去花钱申请和维持专利?要是能碰到,真是代理人的福气,收了无效案的大笔代理费,不用费事,直接放弃一部分权利,一次搞定,太好应付了。
不过,要对没有代理经验的新人提醒一句,这只是某些撰写经验多的牛人碰到的特殊经验,不是代理人常规工作经验的总结。
在正常情况下,无论在代理实际工作中,还是在考试中,这种观点都没有见到任何依据。

代理实际工作中一般认为,专利权人首先希望能维持全部权利要求,以取得最大的保护范围。
只有在某些权利要求无法维持的情况下,才会迫不得已放弃部分权利要求,退而部分维持。
代理人首先要考虑全部维持,以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那就要首先针对无效请求方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分析,尽量驳回所有理由,并使得请求方提供的证据尽量不产生效力。
如果做不到,那就要向专利权人解释清楚,为什么对方的证据和理由是站得住的,不得不放弃一部分权利要求。

实务考试在基本精神上是完全贴近实际工作的,思路是一样的,只不过具体回答方式有所不同。那属于答题技巧,不多说了。
如果认为考题中部分应该讨论的考查点无须讨论,那当然是考生的权力,无非是不要这部分的分数而已。
只要是足够牛的人,丢几十分没关系,去年有些人卷三丢了65分照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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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jj  注册会员 | 2007-11-19 22:19:26

Re:卷3 针对D1的答复技巧 这样也许才会高分 你做到了吗

如果只是想考一张证书挂靠就不必说了。

如果“真想从事这行”,切忌根本不分析就直接放弃部分权利要求,那等于把专利权人有可能保住的权利擅自放弃了。
不仅“会给被代理人造成麻烦”,也会让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水平和职业道德产生严重怀疑,进而影响客户对代理机构的信誉评价。后果很严重!!
stan2  高级会员 | 2007-11-19 23:48:04

Re:卷3 针对D1的答复技巧 这样也许才会高分 你做到了吗

比较同意LZ,答辩是为了说明问题,不能完全一定要某某格式,
zhqx_1966  中级会员 | 2007-11-20 01:17:47

Re:卷3 针对D1的答复技巧 这样也许才会高分 你做到了吗

我没有做到,但不一定不得高分。
mmjj  注册会员 | 2007-11-20 02:04:12

Re:卷3仍把对比文件1作为现有技术是好不是坏 热辨中 望版主前提

1228stone wrote:
1、对比文件1用来评价创造性并论述其或与任何文件的结合不能破坏修改后权求的创造性
     这种情况不扣分。-----------因为不影响创造性的成立。
从往年评分情况推测,要扣分。
因为考题给出这个对比文件1,目的之一是想考抵触申请与创造性的关系。
不管考题中对比文件1是否为同样内容,是否算抵触申请,至少从时间上看,肯定不能用来判断创造性。
如果考生对这个概念明显表现出不懂,那么就会扣分,因为这是一个考点。
否则为什么要设计对比文件1的这种时间点?想考什么?
1228stone wrote:
2、对比文件1用来评价创造性但不能成功论述其或与任何文件的结合不能破坏修改后权求的创造性
     这种情况要扣分。
同意。
1228stone wrote:
3、指出:其不是现有技术,不能用做评介创造性并在论述创造性时不评。
     这种情况要加(相对于情况1)5~10分。---------我认为的这个考点的分值。
肯定要给分,因为这正是一个得分点。
给多少分不知道。

以上纯属按经验推测,今年情况不知道。
是否合理,各人有各人观点,各人有各人利益,本人无意见。
darkhorse  注册会员 | 2007-11-20 04:37:08

Re:卷3 针对D1的答复技巧 这样也许才会高分 你做到了吗

楼主的言论绝对是错误的。

如果满足抵触申请的时间要求,则只需判断技术方案是否实质上不同即可,判断是否相同显然比判断显而易见容易得多。如果没有指出时间要求,费了半天劲纠缠创造性,既不符合工作事务,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必须指出不属于抵触申请,即指出不同的区别特征,并陈述该区别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即可。
我可以肯定地说,抵触申请既是采分点,也是工作的具体事务。
scmxx123  注册会员 | 2007-11-20 18:18:33

Re:卷3 针对D1的答复技巧 这样也许才会高分 你做到了吗

看来D1看做非抵触申请的人还是不少的,那么,郑重地说[s:4]1无疑是抵触申请,也只能是.不然它是什么?什么也不是?
yuyandi  注册会员 | 2007-11-22 21:24:11

Re:卷3 针对D1的答复技巧 这样也许才会高分 你做到了吗

我也没有注意到D1的时间问题,看果汁局如何判决了,现在说什么都没有用了,只能下次注意了。但它肯定不是抵触申请,否则新颖性就有问题了,只是D1不构成现有技术,在评价新颖性时可以引用,在评价创造性时不需要引用了。
感觉今年的卷三考点还是很多的。
lajy  专利代理人 | 2007-11-23 00:58:33

Re:卷3 针对D1的答复 对是否构成现有技术、抵触申请不置可否

为什么到现在,还有人坚持D1是抵触申请,而有些人坚持不是???

如果在实务操作中,无效宣告请求人、专利权人、和议组成员,也是这样存在分歧的话,回避这个问题,或者说:直接承认请求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而使专利权人通过修改,仍维持部分专利有效。难道不是最好的解决方法???大家都没吃亏,何必浪费时间呢???

当然,我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这样说的。对于其它无效案件,很可能不使用,但对于这个案子,这样处理,应该不失好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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