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合并权2、权3的朋友们,你们错了!

2007-11-6 20:10
1279736
nathon  注册会员 | 2007-11-8 06:14:24

Re:合并权2、权3的朋友们,你们错了!

yulu227 wrote:
只是尽量争取,如果不行,不是还有从属权利吗?至少这样考虑,比直接删除的要全面些,并且不会影响从属权利的保留。当然,第二部分的权利要求,我是不会这么写的。
你这样想就错了,这是考试,只给你一次答复的机会,答复一定要准.\\
去年我就是想着还有有答二通,所以独权没把\"加宽\"放进去.
广告位说明
龙川  注册会员 | 2007-11-8 16:36:00

Re:合并权2、权3的朋友们,你们错了!

yulu227 wrote:
只是尽量争取,如果不行,不是还有从属权利吗?至少这样考虑,比直接删除的要全面些,并且不会影响从属权利的保留。当然,第二部分的权利要求,我是不会这么写的。

实务中你可以这样操作。但是这是考试,考试给你的材料中的对比文件你应该当成整个现有技术来看。虽然尽可能大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是对的,但也是要符合专利法对权利要求书的要求的前提下。在考试中,你要作到的是让权利要求刚好保护专利权人应该得到的部分,而不是想法设法比专利权人应该得到的部分还要大~~~一点点。如果你在实务中选择后者,无可厚非。如果你在考试中选择后者,那是拿不到高分的。

非常赞同你的观点,权利2、3合并可以获的专利保护,这是地球人都知道的事,但无效和撰写是不一样的,如果删除权1,而且撰写也这么写的人就上当了,这是可以说部件联结关系交代不清,水平有问题,而撰写部件交代清楚,修改删除权1的人,水平要比合并权2、3的人明显高出一筹,我想国知局不会不清楚这一点的。
广告位说明
lajy  专利代理人 | 2007-11-8 17:10:59

Re:合并权2、权3的朋友们,你们错了!

我非常同意楼主的答案。
不清楚的地方,如连接关系,功能等可以通过说明书来解释的,否则还要说明书干吗?所有的东西都写到权利要求里好了。何况宽带的连接方式,至少是三种,直接在外层外表面、那表面或通过中间层连接外表面,即三个实施例利用了三种连接方式。原权3其实也没把连接关系说清楚,只是加了不少功能性、用途性的语言,一般说,这些都是权利要求中不允许的。

另外,根据提供的对比文件可知,该专利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应该是:提供一种方便操作、甚至易于流水线连续撕开外层,漏出内层的包装体。因此,宽带(牵拉)部件是最主要的区别特征。
第二题的独权1也应该是:一种包装体,包括内层、外层,其特征在于:还具有牵引部件。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其余独项具有相应或相同的技术特征,复合单一性要求。
专利说明书的的后4段,大量篇幅来介绍的,也是根据宽带(牵拉)部件这一技术特征来做的进一步发明。如,连续的长包装体(包括多个小包),流水线上的使用方法,实施上述方法的装置。
只所以不能把原2、原3合并,删除1的最主要原因:在于原3针对的是内、外层粘贴的实施例,内外层不粘贴、留有间隙的实施例保护不到。
次要原因,在于:原权3太多功能性语言或用途性说明,如果仅保留原2、原3的合并,即1项权利要求的话,无效请求人会以:权利要求书不复合细则20.1或21.2即:保护范围过宽,说明书得不到支持;权利要求不清楚。如果是这样的话,再次提出无效申请,此时你还能对权利要求进行删除、合并吗?
因此,从留有余地,最主要是保护范围尽量大上来考虑,仅能把原权1、权2合并,原权3作为第2权项。
至于\"不能清楚地、毫无疑问地得到牵引部件的功能\",是可以通过说明书来解释的。但功能性的语言不能写到权项中。

至于如下认识:
删除权1,合并权2和权3,即1、2、3一起合并。

认为出题方的本意是防止出现去年“宽度”定乾坤的情况,在不清楚的意见请求部分,给考生作出提示,如果考生在参考了三性问题的无效意见之后,仍不能确定如何修改权利要求,在看到不清楚的意见请求部分,就应该毫不犹豫地删除权1合并权2、3。
这里的暗示是非常非常明显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部分的请求意见写得漏洞百出,不清楚的请求意见部分却写得非常严密,这还不够明显吗。
我觉得这种想法,是受了无效请求人的误导,这些只是在无效请求书书中提出的,也不是国知局的意识。但大家要清楚,无效请求人说的也不一定对。我们本来就是要反驳无效请求人,达到最大限度保护专利人的权利!!!!!

因此,完全同意楼主的方案,顶!!!!
lybr  注册会员 | 2007-11-8 19:12:04

Re:合并权2、权3的朋友们,你们错了!

那就应该将权3中的粘接在外层上提到权2中,这个答案没有问题
bluelemon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11-8 19:35:15

Re:合并权2、权3的朋友们,你们错了!

还是认为权2不能克服不清楚的缺陷
camellia  注册会员 | 2007-11-9 17:17:20

Re:合并权2、权3的朋友们,你们错了!

lybr wrote:
那就应该将权3中的粘接在外层上提到权2中,这个答案没有问题

无效中不允许这样修改的。
qqqq_2006  注册会员 | 2007-11-10 17:44:34

Re:合并权2、权3的朋友们,你们错了!

我非常同意airspring的答案。
不清楚的地方,如连接关系,功能等可以通过说明书来解释的,而且:还包括一个“带状部件”---这一描述语中的“部件、包含”本身就表示它一定是和包装体具有一定的连接关系的,至于如何连接方式的问题本身并不是本发明的创新点,另一方面(粘附的连接方式)也应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一般都能想到的公知常识,真正的创新点在于有一个带状部件,而这一点是不为D1(抵触申请)或D2现有技术所公开披露即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