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合并权2、权3的朋友们,你们错了!

2007-11-6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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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lu227  注册会员 | 2007-11-7 01:14:57

Re:合并权2、权3的朋友们,你们错了!

我就是看了吴老的书才这么写的,不然就直接合并2、3了。难道是他老人家忘了怎么写的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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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eyouly  注册会员 | 2007-11-7 01:21:27

Re:合并权2、权3的朋友们,你们错了!

同意楼上,况且无效答复不同于审查意见答复,(坚持原权2不会导致你的申请被驳回)。退一步讲即使真的只有将三者合并形成的独权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那么请问保留原权2作为新的权1,将原权3作为丛权2,即使将来合议组认为新权1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只能维持部分有效(即从权2有效),又与一开始只保留原权3达到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的目的有什么区别呢?(我想除了保留原权2的做法可能能维持一个较大的保护范围外,没有任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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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lu227  注册会员 | 2007-11-7 01:27:48

Re:合并权2、权3的朋友们,你们错了!

直接合并的是投降派,还没打仗就手举起高高的,咱们是死硬派,不到黄河不死心,就看国知局喜欢什么样的了。
laoniulyb  中级会员 | 2007-11-7 01:37:06

Re:合并权2、权3的朋友们,你们错了!

无效请求人都给你指出来了:权2的带状部件没有连接关系,权3的引用不清。难道你们没有答复人家?难道你们觉得只要把带状部件写进权利要求1就可以了?那为什么不写:包装袋,包括外袋和内袋,还包括带状部件。这样写范围更大。
airspring  新手上路 | 2007-11-7 01:37:47

Re:合并权2、权3的朋友们,你们错了!

因为是答复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中没有缺必要技术特征的无效宣告理由,所以我们不用考虑,难不成还要自己给自己下绊不成?
大家没有在争论,只是在表达自己的观点,我们是不可以左右果汁局,但我们有表达自己观点的自由,有让果汁局看到我们的观点的权利。至于是否有人看,我们并不苛求。这里本来就是大家畅所欲言的地方,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是广大考生与果汁局、出题人、评分人的交流平台。毕竟考生不是无关的第三人,看某人的口气好像生怕有不同的声音出来,这又从何而来,这又何必啊!
确实往开了想,这就是一场游戏,一场定好了规则大家玩的游戏,但任何规则有不完善的地方,参与人总还是有发言的权利的吧,也许这次不改,但他们意识到了,我们不受益后来的人也许可以。不断找到不足,不断改正,不断进步,不断完善,虽然会走弯路,但还是在前进的过程中,小到一个人的成长、大到国家的发展不都是这样。当然我们专利代理人的考试应该也不例外。
yulu227  注册会员 | 2007-11-7 01:44:58

Re:合并权2、权3的朋友们,你们错了!

支持楼上的,如果请求人用细则21.2来作为理由,可真的需要合并了,也许出题人就是想考对20.1和21.2的理解及应用呢。
laoniulyb  中级会员 | 2007-11-7 01:46:00

Re:合并权2、权3的朋友们,你们错了!

发表不同声音是可以的,你怎么说都可以,哪年都这样,司法考试比这个更糟糕,骂娘的都有,扬言要炸司法部的也有。
laoniulyb  中级会员 | 2007-11-7 02:07:28

Re:合并权2、权3的朋友们,你们错了!

去年和你们一样,觉得不就是一通吗,先答着,争取最大保护范围,有问题二通再解决,一通没提出来的,就不去管它。结果,一个加宽给放倒了一片。今年不会出现那种情况了,毕竟分值分散了。所以不用太担心。
但是,你们这样写确实没有解决无效请求人提出的问题,我清楚的记得,请求人写了权2的带状部件没有连接关系的,而且你们也认可这种连接关系是必要技术特征,那为什么还要这样做呢?
你们有一个理由:保护最大范围,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和去年一些人的看法一样,真的是戏剧年年演。
但是,真的能争取到最大利益吗?
你们这次不答复我,我要是第二次提起无效呢?以细则20。2,新理由,而且不用提供证据,因为证据就是本发明本身,完全是撰写问题。你们是不是还要答复一回,修改一回?你们所谓的大保护范围能实现吗?
你又说,谁会这么无聊,总提起无效,还不一次提完?那我告诉你,你错了,就有人专门这么做,因为可以拖延诉讼。专利无效有时被称为专利回炉,是全面检验专利的可专利性的工具,是克服在审查过程和撰写过程中所犯的错误的。一切问题都将暴露。更何况都不用证据的撰写问题。还有,我就不明白,难道你们真的没有看到无效请求人最后一段吗?是不是仅想着新颖性及创造性了?无效理由细则64条列出那么多,这次仅考了3个。以后会考更多。
人贱人爱  中级会员 | 2007-11-7 02:17:59

Re:合并权2、权3的朋友们,你们错了!

yulu227 wrote:
只是尽量争取,如果不行,不是还有从属权利吗?至少这样考虑,比直接删除的要全面些,并且不会影响从属权利的保留。当然,第二部分的权利要求,我是不会这么写的。
实务中你可以这样操作。但是这是考试,考试给你的材料中的对比文件你应该当成整个现有技术来看。虽然尽可能大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是对的,但也是要符合专利法对权利要求书的要求的前提下。在考试中,你要作到的是让权利要求刚好保护专利权人应该得到的部分,而不是想法设法比专利权人应该得到的部分还要大~~~一点点。如果你在实务中选择后者,无可厚非。如果你在考试中选择后者,那是拿不到高分的。
kila  注册会员 | 2007-11-7 03:43:23

Re:合并权2、权3的朋友们,你们错了!

不合的话会出现权利要求不清楚的问题,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这在无效请求书里已经提到了

不合的话你回答原权2不清楚问题时怎么踩分呢?

我个人认为题目中已经非常明显的暗示一定要合了

另外我对合并的看法是:合并原权利要求123  不存在删除任何一个权利要求的必要,因为本来就一个独权,删了就是没有独权了  从属是对独权的进一步限定,只能往上提。删了独权,就没法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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