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合并权2、权3的朋友们,你们错了!

2007-11-6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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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lu227  注册会员 | 2007-11-6 20:42:13

Re:合并权2、权3的朋友们,你们错了!

看看《专利代理务实》下册,P845的一句话:“这样一来,即使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仍然不满足授权条件而被宣告无效,而其另外几项从属权利要求有可能被维持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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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lu227  注册会员 | 2007-11-6 22:19:45

Re:合并权2、权3的朋友们,你们错了!

看来没几个人同意我的观点啊。也许真理在少数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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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on97cn  新手上路 | 2007-11-6 22:30:49

Re:合并权2、权3的朋友们,你们错了!

呵呵,我感觉LZ说得对。
但不知评分怎么评?
看来今年又有很多争议了...
airspring  新手上路 | 2007-11-6 22:56:29

Re:合并权2、权3的朋友们,你们错了!

楼主说的有道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书,另外,无效宣告请求人在否定本专利的创造性时说权2和3的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在不清楚的评述中又说不清楚,显然他的观点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我认为这也应该是一个争辩点。
另外关于对比文件1是否是抵触申请的问题我的观点是:   
至少D1不是抵触申请,但是是否是现有技术那还需要无效宣告请求人进一步提出证据来确定,可是在考试中我们无法这样要求。所以只能分两种情况来回答,1如果D1的日本公开日在本发明之后,那只能用法9条,先申请原则来评价,而不能用法22条,所以无效宣告请求人选择的理由不对,当然D1就不能用来评价创造性了;如果日本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那无效宣告请求人应该提供日文的文献,而不是现在的中文对比文件1,所以其提交的证据不对。
当然我认为上述问题只是这次卷三的一个考点,不会影响全局,确实没有必要这样讨论来讨论去,如果真这样讨论下去,很可能没有什么大影响的一个问题就被大家越说越严重了。
另外,我还想大胆的假设一下,是否是出题人忽略了这一点哪?按道理,考试中不该出现争议这么大的问题,而且如果D1是抵触申请,D3由于时间原因不予考虑,那在创造性的答复中三步法就没办法考了,但是创造性的三步法确是多么重中之重的考点啊,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很可能D1不算抵触申请而算现有技术了。
另外,我还要呼吁一点,希望大家把自己的观点都说出来,不要总是那几个人在说,以免给评分人误导,这可是我们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我想,评分人尤其是出题人现在一定非常关注大家的声音和观点,尤其是在评分标准没有出台之前,所以大家才要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
另外,客观的说,今年的题出的确实很有水平,赞一个,考点很多,考的全面,当然不会出现去年一个加宽定乾坤的局面,我想,专利局也一定是在认真思考这个问题了。考试应该考的是综合能力,而不是一城一池的得失和对错。另外要提醒评分人的是如果这个点已经扣过分,那在后面就不能连锁的都扣分,否则就容易导致去年的情况。
ksn  注册会员 | 2007-11-6 23:11:11

Re:合并权2、权3的朋友们,你们错了!

airspring 的观点很有水平,深感赞同
zoeyouly  注册会员 | 2007-11-7 00:28:53

Re:合并权2、权3的朋友们,你们错了!

我觉得“不清楚”的问题可以这么答复,说明书已经给出多种不同的连接方式均能达到解决技术问题的目的,所以经过说明书的教导可以得出连接方式不是解决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原权利要求2是清楚的,如果承认它不清楚,只保留原权3的话,那保护范围也太小了,能不能维持这个专利的意义也不是很大了,是吧。所以我还是赞同,删除原权1,将原权2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删除原权1,合并原权2和权3形成新的权2.
airspring  新手上路 | 2007-11-7 00:38:15

Re:合并权2、权3的朋友们,你们错了!

楼上的关于不清楚的答复实质上是在争辩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有时候这两个问题确实在争辩的时候容易混淆,不过在考试的时候我也提到这一点了,反正考试是加分制而不是扣分制。
另外还有一点就是,无效宣告请求人在说权2和3的特征没有创造性时,他的观点是这些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公知常识,但是在无效程序中,如果无效宣告请求人这样主张的话,是要拿出教科书、技术词典等公知常识性证据的,正所谓谁主张谁举证,但是他没有举证,所以无效宣告请求人这样泛泛之说是不足以采信的。
兰寇人  注册会员 | 2007-11-7 00:43:39

Re:合并权2、权3的朋友们,你们错了!

请教以上各位同仁,卷三的撰写是按发明写还是按实用新型写,第二部分的问题有些记不清楚了
laoniulyb  中级会员 | 2007-11-7 00:53:31

Re:合并权2、权3的朋友们,你们错了!

你们还以为国知局会看你们在这讨论呢?真搞笑,去年那么多人骂呀骂的,不还是照样加宽?考试是一场游戏,要玩儿就要遵守规则,任你一句我一句的有用么?没有出来参考答案之前,所有的争论都没有意义。
此外,考试不是实务,别动不动就口审,考试给你口审机会了?去年给你二通的机会了?你要在这一次答题中解决所有的问题,而不是指望口审,记住,这是考试。很明显,权2的特征不足以克服权利要求书不清楚的问题,凭空出来一个带子,和谁连接都不说,还指望说明书给解释。要是说明书能解释,那直接就写:一种包装袋,包括内袋和外袋,还包括一带状部件。不就得了吗,然后就说,说明书中有解释。实务中审查员有可能放过你,但这是考试。部件、部件间位置关系、部件间连接关系是机械领域的三要素,是评价是否表述清楚的原则。可以缺少其中的某个要素,但前提是这种缺少是缺省,是现有技术中的,发明点是肯定不能缺的,带状部件和袋子的连接关系就是本发明独特的东西,怎么能在权利要求中省略?如果省略了,就不符合细则21.2了。
吴老的观点是正确的,肯定要三个权利要求合并到一起的,否则缺东西。
yulu227  注册会员 | 2007-11-7 01:12:10

Re:合并权2、权3的朋友们,你们错了!

楼上的,即使这样写,也不影响对无效的答复啊,因为你答复的关键点是说“带”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能争取的为什么不争取?对专利权人来说,这样的答复是最有可能获得较大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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