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说的有道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书,另外,无效宣告请求人在否定本专利的创造性时说权2和3的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在不清楚的评述中又说不清楚,显然他的观点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我认为这也应该是一个争辩点。
另外关于对比文件1是否是抵触申请的问题我的观点是:
至少D1不是抵触申请,但是是否是现有技术那还需要无效宣告请求人进一步提出证据来确定,可是在考试中我们无法这样要求。所以只能分两种情况来回答,1如果D1的日本公开日在本发明之后,那只能用法9条,先申请原则来评价,而不能用法22条,所以无效宣告请求人选择的理由不对,当然D1就不能用来评价创造性了;如果日本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那无效宣告请求人应该提供日文的文献,而不是现在的中文对比文件1,所以其提交的证据不对。
当然我认为上述问题只是这次卷三的一个考点,不会影响全局,确实没有必要这样讨论来讨论去,如果真这样讨论下去,很可能没有什么大影响的一个问题就被大家越说越严重了。
另外,我还想大胆的假设一下,是否是出题人忽略了这一点哪?按道理,考试中不该出现争议这么大的问题,而且如果D1是抵触申请,D3由于时间原因不予考虑,那在创造性的答复中三步法就没办法考了,但是创造性的三步法确是多么重中之重的考点啊,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很可能D1不算抵触申请而算现有技术了。
另外,我还要呼吁一点,希望大家把自己的观点都说出来,不要总是那几个人在说,以免给评分人误导,这可是我们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我想,评分人尤其是出题人现在一定非常关注大家的声音和观点,尤其是在评分标准没有出台之前,所以大家才要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
另外,客观的说,今年的题出的确实很有水平,赞一个,考点很多,考的全面,当然不会出现去年一个加宽定乾坤的局面,我想,专利局也一定是在认真思考这个问题了。考试应该考的是综合能力,而不是一城一池的得失和对错。另外要提醒评分人的是如果这个点已经扣过分,那在后面就不能连锁的都扣分,否则就容易导致去年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