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hhs  注册会员 | 2007-11-8 01:27:57

Re:抛开考试,讨论:是否构成抵触申请不以其享有优先权为考虑的因素

honglei wrote:

按照lz对新颖性的解读,假定:

甲申请为享有在先的外国优先权,中国的实际申请日在后;
乙申请不享有任何优先权,中国实际申请日在先(在优先权日之后)

乙申请反而构成甲申请的抵触申请???

因为不考虑优先权的话,相对于甲申请来说,乙也是申请在前、公开在后

上面已经说得很清楚:法22条所指的“申请日”是被审查文件(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如果该被审查的申请如果有优先权,当然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这里的“申请日”并不是指抵触申请!
乙的申请当然不会构成甲申请的抵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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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lei  注册会员 | 2007-11-8 01:35:45

Re:抛开考试,讨论:是否构成抵触申请不以其享有优先权为考虑的因素

2000hhs wrote:
上面已经说得很清楚:法22条所指的“申请日”是被审查文件(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如果该被审查的申请如果有优先权,当然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这里的“申请日”并不是指抵触申请!
乙的申请当然不会构成甲申请的抵触申请!

那岂不是正说明抵触申请还是需要考虑优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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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hhs  注册会员 | 2007-11-8 01:45:41

Re:抛开考试,讨论:是否构成抵触申请不以其享有优先权为考虑的因素

看来很多人还真没理解这个概念:抵触申请还是需要考虑优先权的??? 要考虑的是被审查的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而不是抵触申请(如果存在的话)的优先权!
yungkang  注册会员 | 2007-11-8 02:08:33

Re:抛开考试,讨论:是否构成抵触申请不以其享有优先权为考虑的因素

为什么不能考虑疑似抵触申请文件的优先权?你割裂开来看这两个问题,我以为不能以理服人。
2000hhs  注册会员 | 2007-11-8 17:11:56

Re:抛开考试,讨论:是否构成抵触申请不以其享有优先权为考虑的因素

哦,,原因上面应该阐述得很清楚了!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如果出现撤回、视为撤回、驳回等情况,是不公开的,如果其进入中国的时间在被审查的申请之后,按照正常的审批顺序,其在中国的公开一般都在被审查的申请之后,还有一些PCT申请,有可能从优先权日30个月届满前才进入中国,在中国的公开日就更晚了,很容易出现被审查的申请满18个月后作出授权决定时,要求优先权的申请还未进入中国(不存在重复授权问题)或未在中国以中文公开,这样怎么构成“抵触”呢?当然,还有其他由于时间问题不构成抵触的情况!
  
在这些情况下,当然就不能在无效程序中以优先权在先构成抵触申请为其理由要求无效,而是应当以法9条优先权在先、同样的申请要求无效。优先权的效力的发挥作用。
因此,优先权的效力和认定(不以优先权为考虑因素)某申请是否构成抵触申请是不矛盾的。


为了避免出现上述种种情况,所以规定在被审查专利的申请日前向国知局提出申请(或进入中国)是非常必要的。

看来这个问题要真正让大家认识清楚,只能等国知局出一个类似司法解释的东东!
2000hhs  注册会员 | 2007-11-9 22:19:17

Re:抛开考试,讨论:是否构成抵触申请不以其享有优先权为考虑的因素

这个问题举办个研讨会吧!
Relay  注册会员 | 2007-11-9 23:04:25

Re:抛开考试,讨论:是否构成抵触申请不以其享有优先权为考虑的因素

yungkang wrote:
为什么不能考虑疑似抵触申请文件的优先权?你割裂开来看这两个问题,我以为不能以理服人。
不知道考的是什么,
需要考虑疑似抵触申请B的优先权的情况比较复杂,
假设申请为A,其优先权日为A1,申请日为A2;
疑似抵触申请为B,其优先权日为B1,申请日B2,公开日B3;
若按如下时间排列:B1--A1--B2---A2--B3,则需要考虑抵触申请的优先权是否成立。
Relay  注册会员 | 2007-11-9 23:16:59

Re:抛开考试,讨论:是否构成抵触申请不以其享有优先权为考虑的因素

2000hhs wrote:
看来很多人还真没理解这个概念:抵触申请还是需要考虑优先权的??? 要考虑的是被审查的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而不是抵触申请(如果存在的话)的优先权!

审查员检索到PE级文件的时候,是需要核实对比文件(抵触申请)的优先权的。
(P:申请日落在申请的优先权日和申请日之间的对比文件,即中间文件;E:抵触申请)。
指南220页4.6.1第(3)种情况
yungkang  注册会员 | 2007-11-10 01:27:56

Re:抛开考试,讨论:是否构成抵触申请不以其享有优先权为考虑的因素

真理愈辨愈明,今天大家又提出了这个悖论:
抵触申请——被请文件挂了,咋改也不行了
非抵触申请,又非现有技术——可评价新颖性,但是不可以评价创造性
看来真得开研讨会了,开吧开吧,不管离得多远我都飞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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