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颖性中设立抵触申请的目的在于:避免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重复授予专利权。所以规定在先申请必须在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前向国知局提出,才构成抵触申请。即在审查员进行审查时,就可能发现有抵触申请的存在,否则由于某外国优先权的存在,而该申请又未在被审查的申请前提出,审查员将无法判断是否存在抵触申请,将造成审批上的混乱。

例如:在实质审查时,审查员必须检索被审查的专利文件是否存在抵触申请,如果某一同样的申请文件在外国申请在先(即可以要求享有外国优先权),却在被审查的申请文件的申请日后或审查员进行检索后才向国知局提出申请,而由于该申请尚未公开,审查员在检索时就有可能不能检索到该申请文件。如果不能检索到,又何谈抵触申请呢?

    因此,某一同样的申请,必须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前向国知局提出,让审查员能够检索到存在这样一件同样的申请,才能成为抵触申请。
    简而言之,判断是否是抵触申请,并不以享有优先权为要件。这是审批程序上的需要。

    事实上,享有外国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可以其优选权的存在依法9条为依据申请无效,而不必以其为抵触申请,不符合新颖性为依据要求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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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hhs  注册会员 | 2007-11-6 17:30:04

Re:抛开考试,讨论:是否构成抵触申请不以优先权为考虑的因素

所谓抵触,即在审查员开始审查某一申请时,既存在有另一同样的申请,
     而判断的时间标准只能是在被审查的专利申请日之前有同样的申请向国知局提出,否则,某一同样的申请即使享有在先的外国优先权,而却没又向国知局提出申请,或提出申请的日期在被审查的专利申请日之后,审查员将无法判断是否存在这样一件同样的申请,又怎能构成“抵触”呢?

  专利法22条规定得很明确,很清楚。根据细则10条:除28、42条外,专利法所称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而法22条所说的申请日指的是在被审查的专利文件的申请日,该申请日如果有优先权,当然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注意了:并不是说抵触申请的优先权日为其在中国的申请日。这一点,大家稍加分析,就应该很明白了。

     那些老前辈在制定专利法、细则时,其实早就把这些问题想透了!
    中国专利法已走过20多年,专利制度更是走过了几百年的历史,大量的智者,经历过无数次的实践、讨论,因此不可能留下那么简单的破绽让你们一眼看穿。除非........hehe !

  学习、学习、排砖、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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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acier  注册会员 | 2007-11-6 18:15:19

Re:抛开考试,讨论:是否构成抵触申请不以优先权为考虑的因素

看不太懂。。。。
简单地说吧,以下是法第22条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这里面有两个“申请日”,显然判断抵触申请应该以第一个“申请日”为准,那么,如果这个“申请日”有优先权日的话不包括优先权日,那岂不是在通过现有技术判断新颖性的时候也不包括优先权日?

换句话说,法22条其实是: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并且,括号中的申请日在法条中是一个词,当然也是相同的含义,所以,不可能有两种解释。这么说你还不明白?

显然你想得复杂了。
2000hhs  注册会员 | 2007-11-6 18:23:46

Re:抛开考试,讨论:是否构成抵触申请不以其享有优先权为考虑的因素

注意:你所说的“申请日”是被审查文件(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如果该被审查的申请如果有优先权,当然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这里的“申请日”并不是指抵触申请!
zulu  专利代理人 | 2007-11-6 20:06:22

Re:抛开考试,讨论:是否构成抵触申请不以其享有优先权为考虑的因素

2000hhs wrote:
注意:你所说的“申请日”是被审查文件(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如果该被审查的申请如果有优先权,当然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这里的“申请日”并不是指抵触申请!
很多人对细则十条那么有把握就是没看清这一点,支持楼主!并且认为有人提出来的那些专利局写的文章、无效判例、以及指南某一句话都是错的。
attorney_patent  新手上路 | 2007-11-6 21:56:39

Re:抛开考试,讨论:是否构成抵触申请不以其享有优先权为考虑的因素

觉得lz想复杂了。。。就算是按照“提交”文件来说,审查员在检索时也不一定就一定能检索到抵触申请。。
2000hhs  注册会员 | 2007-11-6 22:15:50

Re:抛开考试,讨论:是否构成抵触申请不以其享有优先权为考虑的因素

attorney_patent wrote:
觉得lz想复杂了。。。就算是按照“提交”文件来说,审查员在检索时也不一定就一定能检索到抵触申请。。
对,不一定能检索到,但是按照审查及检索的相关程序,这样考虑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就尽量避免了在实质审查时可能存在的抵触申请。
所以要给相关的权利人以法9条为理由,以享有优先权要求救济(宣告无效),而不是以抵触申请新颖性为由要求救济(宣告无效)。
yungkang  注册会员 | 2007-11-6 23:40:15

Re:抛开考试,讨论:是否构成抵触申请不以其享有优先权为考虑的因素

楼主我支持你,你的思路和我在考场上的一模一样!就是现在谣言太多了,三人成虎啊,搞得我都不自信了。
lyanbaby  新手上路 | 2007-11-6 23:52:37

Re:抛开考试,讨论:是否构成抵触申请不以其享有优先权为考虑的因素

和楼主的想法一样,虽然有优先权日,但因为是向日本专利局提出的,不能构成抵触申请。
yungkang  注册会员 | 2007-11-7 00:23:35

Re:抛开考试,讨论:是否构成抵触申请不以其享有优先权为考虑的因素

楼主:
刚刚看到了这么一段,我觉得是不是日本的优先权日即视为申请日啊?我也不想接受这个事实,太苦了!

4.1.3 外国优先权的效力
    申请人在外国首次申请后,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优先权期限内向中国提出的专利申请,都看作是在该外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不会因为在优先权期间内,即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间他人提出了相同主题的申请或者公布、利用这种发明创造而失去效力。
此外,在优先权期间内,他人可能会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由于优先权的效力,他人提出的相同主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就是说,由于有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外国首次申请的存在,使得从外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起至中国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中间由他人提出的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因失去新颖性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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