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对比文件1抵触申请--以现有法律判断

2007-11-5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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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2明确规定:抵触申请是他人在申请日前向国知局提出,公布在后的申请,重点强调“申请日前向国知局提出”,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在中国重复授权,对比文件1虽然有优先权,但其进入中国的申请日在本案申请日之后,其优先权日是否被认定为进入中国的日期,尚有争议,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只能以法22做出判断。
     因为,这毕竟是考试,考试已明确规定: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因此,对比文件1不构成抵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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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tcher  中级会员 | 2007-11-5 19:46:31

Re:关于对比文件1抵触申请--以现有法律判断

专利法中所指的申请日,除二十八条和四十二条外,在有优先权的情况下均指优先权日,不论中国外国优先权。
希望我没有记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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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istcoat  注册会员 | 2007-11-5 19:50:31

Re:关于对比文件1抵触申请--以现有法律判断

LZ,如果你相信权威,曾经有网友找吴观乐确认过,你是错的。

LZ,如果你不相信权威,请回答“对对比文件1提出无效,是否可利用本申请评价对比文件1的新颖性”?
光知道玩  注册会员 | 2007-11-5 19:53:12

Re:关于对比文件1抵触申请--以现有法律判断

对比文件1是抵触申请,楼主糊涂
longfly  专利代理人 | 2007-11-5 21:13:54

Re:关于对比文件1抵触申请--以现有法律判断

对比文件1是现有技术
glacier  注册会员 | 2007-11-5 21:42:41

Re:关于对比文件1抵触申请--以现有法律判断

2000hhs wrote:
法22明确规定:抵触申请是他人在申请日前向国知局提出,公布在后的申请,重点强调“申请日前向国知局提出”,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在中国重复授权,对比文件1虽然有优先权,但其进入中国的申请日在本案申请日之后,其优先权日是否被认定为进入中国的日期,尚有争议,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只能以法22做出判断。
     因为,这毕竟是考试,考试已明确规定: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因此,对比文件1不构成抵触申请。
专利法第22条:”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如果lz认为专利法实施细则不算现行法律,那是不是专利法中除了28条和42条以外的”申请日“都是有争议的?
xiangbalao  注册会员 | 2007-11-5 22:31:30

Re:关于对比文件1抵触申请--以现有法律判断

不是现有技术,也不是抵触申请。
zhangxzhen  新手上路 | 2007-11-6 00:13:39

Re:关于对比文件1抵触申请--以现有法律判断

我觉得考官不会那么糊涂,补充意见和证据3已经不能用了,又怀疑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那创造性只用一篇对比文件岂不是太容易说了,都不用结合比较,个人感觉不会的,应该属于现有技术,可以评价本申请。
2000hhs  注册会员 | 2007-11-6 02:12:23

Re:关于对比文件1抵触申请--以现有法律判断

在新颖性中设立抵触申请的目的在于:避免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重复授予专利权。所以规定在先申请必须在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前向国知局提出,才构成抵触申请。即在审查员进行审查时,就可能发现有抵触申请的存在,否则由于某外国优先权的存在,而该申请又未在被审查的申请前提出,审查员将无法判断是否存在抵触申请,将造成审批上的混乱。

因此,某一申请,必须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前提出,才能成为抵触申请,判断是否是抵触申请,并不以享有优先权为要件。这是审批程序上的需要。

事实上,享有外国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可以其优选权的存在依法9条为依据申请无效,而不必以其为抵触申请,不符合新颖性为依据要求无效!
龙川  注册会员 | 2007-11-6 17:04:28

Re:关于对比文件1抵触申请--以现有法律判断

与你有同感,不属于抵触申请。
我认为应该用细则第十三条来提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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