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ngkang  注册会员 | 2007-11-7 20:32:56

Re:抛开考试,讨论:是否构成抵触申请不以其享有优先权为考虑的因素

2000hhs 兄弟:
我盼着你的观点正确,我一卷103,二卷76;基本上就看卷三了,因为撰写权利要求没时间写完,我可把宝全压在无效上了,但愿我们没错!或者但愿扣分不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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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gkang  注册会员 | 2007-11-7 20:35:10

Re:抛开考试,讨论:是否构成抵触申请不以其享有优先权为考虑的因素

其实我也觉得我引的那句话后半段是不对的,优先权只是用来保护自己的,为什么能够打人?而且一定要把申请这个行为放到优先权日,太可笑了!指南怎么能够随意修改立法原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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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贱人爱  中级会员 | 2007-11-7 20:42:50

Re:抛开考试,讨论:是否构成抵触申请不以其享有优先权为考虑的因素

别管是不是抵触申请了
只看了楼主的最后一句,没错,对比文件1是可以评价新颖性的。
但是不能用于评价创造性。
这个概念搞清楚了,在实务撰写中,什么抵触不抵触的根本不用想那么多了。
yungkang  注册会员 | 2007-11-7 20:52:10

Re:抛开考试,讨论:是否构成抵触申请不以其享有优先权为考虑的因素

人爱兄:
那这条能够占多少分呢?我可是没评新颖的主儿……
rumeng  注册会员 | 2007-11-7 21:13:51

Re:抛开考试,讨论:是否构成抵触申请不以其享有优先权为考虑的因素

没参加这次的考试,不知道是怎样的试题。不过研究了lz的理论之后,觉得lz的一些看法有偏差:
1. 正如2楼所说“根据细则10条:除法28、42条外,专利法所称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抵触申请也是申请的一种,不能把它孤立来看,这种申请只是在实审检索过程中发现的可评新颖性的对比文件,其公开日在本申请申请日之后,但是申请日在本申请申请日之前,不能用作现有技术评述本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但为了规避重复授权问题,专门规定了“抵触申请”的概念。(注:上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均指优先权日)。
抵触申请必须是向中国国家专利局提出的申请,如果是PCT,必须是进入了中国国家阶段的。
2.lz所担心的检索不到抵触申请的问题,即:如果抵触申请其优先权日在本申请之前,但是其在中国递交申请的申请日在本申请日之后,那么其公开也在本申请之后、可能检索不到这个抵触申请文件。
这个其实不用担心:根据专利法34条的规定,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该法条的申请日是指优先权日。那么抵触申请实质是按照其优先权日满18个月公开的,应该仍早于本申请的公开日;不影响检索。即使本申请要求了提前公开、提前实审,目前的政策是必须要在本申请申请日满18个月后才能作出授权决定,这个政策也是为了避免漏检抵触申请的问题。

恩,,不知道解释清楚了没。呵呵
2000hhs  注册会员 | 2007-11-7 22:35:14

Re:抛开考试,讨论:是否构成抵触申请不以其享有优先权为考虑的因素

rumeng wrote:
2.lz所担心的检索不到抵触申请的问题,即:如果抵触申请其优先权日在本申请之前,但是其在中国递交申请的申请日在本申请日之后,那么其公开也在本申请之后、可能检索不到这个抵触申请文件。
这个其实不用担心:根据专利法34条的规定,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该法条的申请日是指优先权日。那么抵触申请实质是按照其优先权日满18个月公开的,应该仍早于本申请的公开日;不影响检索。即使本申请要求了提前公开、提前实审,目前的政策是必须要在本申请申请日满18个月后才能作出授权决定,这个政策也是为了避免漏检抵触申请的问题。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如果出现撤回、视为撤回、驳回等情况,是不公开的,如果其进入中国的时间在被审查的申请之后,按照正常的审批顺序,其在中国的公开一般都在被审查的申请之后,还有一些PCT申请,有可能从优先权日30个月届满前才进入中国,在中国的公开日就更晚了,很容易出现被审查的申请满18个月后作出授权决定时,要求优先权的申请还未进入中国(不存在重复授权问题)或未在中国以中文公开,这样怎么构成“抵触”呢?当然,还有其他由于时间问题不构成抵触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当然就不能在无效程序中以优先权在先构成抵触申请为其理由要求无效,而是应当以法9条优先权在先、同样的申请要求无效。优先权的效力的发挥作用。因此,优先权的效力和认定(不以优先权为考虑因素)某申请是否构成抵触申请是不矛盾的。为了避免出现上述种种情况,所以规定在被审查专利的申请日前向国知局提出申请(或进入中国)是非常必要的。
captalonline  注册会员 | 2007-11-7 23:40:48

Re:抛开考试,讨论:是否构成抵触申请不以其享有优先权为考虑的因素

我到目前为止,仍然没弄明白那么多人一定要坚持是抵触申请呢?
关于抵触申请的理论2000hhs已经阐述得相当清楚了。
在此,我想补充两句:
抵触申请只是在答复审查通知书时才可能遇到!人家的案子都是已经授权了,从哪来的抵触呢?和谁抵触呢?那这时候就只能是“同样的发明创造”,无效的理由是:法9条跟细则13条1款,复审委审查时可以按照法22条来审查,这是在审查指南第四部分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做了明文规定的了!所以本题中对比文件1用法22条提无效,是错误的!压根就不是什么抵触申请!
yungkang  注册会员 | 2007-11-7 23:50:51

Re:抛开考试,讨论:是否构成抵触申请不以其享有优先权为考虑的因素

抵触申请只是在答复审查通知书时才可能遇到,你的依据?
honglei  注册会员 | 2007-11-8 01:07:26

Re:抛开考试,讨论:是否构成抵触申请不以其享有优先权为考虑的因素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按照lz对新颖性的解读,假定:

甲申请为享有在先的外国优先权,中国的实际申请日在后;
乙申请不享有任何优先权,中国实际申请日在先(在优先权日之后)

乙申请反而构成甲申请的抵触申请???

因为不考虑优先权的话,相对于甲申请来说,乙也是申请在前、公开在后
小小陈  注册会员 | 2007-11-8 01:13:06

Re:抛开考试,讨论:是否构成抵触申请不以其享有优先权为考虑的因素

越看越迷糊~这个知识点是软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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