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求助:这种组合物专利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2007-10-16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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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龙  高级会员 | 2007-11-8 05:29:57

Re:求助:这种组合物专利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引用:说明书中提到了某组份的替代物B\'、C\',但权利要求书中未体现,A+B\'+C\'的方案是否侵权?
明确提到了,肯定是侵权
呵呵,如果认为说明书中有、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的具体技术特征也能受保护,这未免将专利法的相关条款解释的太宽了。如果是这样,岂不是发明创造保护的范围以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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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wcy  注册会员 | 2007-11-8 06:08:37

Re:求助:这种组合物专利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关于“约”字的删除,应该是撰写形式上的要求吧,目的是防止出现不必要的歧义。专利法要求权利要求必须清楚、简要,“约”这种表述属于不清楚,所以必须修改。既然法律不允许“约”,将之删除应当不存在使用禁止翻悔原则的余地。
关于等同侵权的问题,既然说明书公开了B\'可以取代B,则用B\'代替B应当属于等同侵权。
上面老杨同志说的等同侵权的判断基准倒是一直叫我很困惑的事情,可以说得更深入一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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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杨同志  金牌会员 | 2007-11-8 17:05:06

Re:求助:这种组合物专利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七条首次对等同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本条款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等同原则明确为专利侵权判定的一项司法原则,使人民法院运用等同原则判定专利侵权时有明确的依据,也使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切实的保护。

如何判定等同侵权?

结合我国多年来的审判实践,《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对等同特征的含义作了解释,判定专利等同侵权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也就是说,等同特征与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必须在手段、功能和效果三个方面都没有实质性区别,而是简单的替换或者变换。这是认定构成等同的客观标准。

(二)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或者说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这是认定构成等同的主观标准。所谓普通技术人员,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应当以侵权发生期间(请注意这个时间基准)该专利所属领域的平均知识水平为标准衡量,是指具有该技术领域中的一般知识和能力的技术人员,既不是该领域的技术专家也不是不懂技术的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普通技术人员是一个假想的群体,因此界定的难度较大。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等同时,如果委托有关技术鉴定单位进行比较鉴定或者请相关技术领域专家发表意见,则应当考虑鉴定结论或者专家意见是否从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作出的。

由于本条对等同原则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规定各级法院在判断什么是“基本相同的手段、基本相同的效果以及基本相同的功能”时,应当遵循什么样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各个法官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判断,很可能会出现理解不一致的地方。
沙子  专利代理人 | 2007-11-21 19:21:19

Re:求助:这种组合物专利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xiaxiaoxue12347 wrote:
3、说明书中提到了某组份的替代物B\'、C\',但权利要求书中未体现,A+B\'+C\'的方案是否侵权?
   权利要求中没有请求保护 A+B\'+C\',不意味着明确放弃,只是没有请求,没有往前走那么一步,而放弃是请求了,由于各种原因,又退回一步,放弃了,所以没有和放弃就差一步啊,是两回事,我就没有反悔过,怎么能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呢?

关于问题3,如果“请求”了保护C和C\',最后只授权了C。例如:如果申请(公开)文本的权利要求中,取代基R是-NHCH3或-N(CH3)2,而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中,R是-NHCH3。这种情况是否一定能适用禁止反悔原则,而无需考虑刘立国律师提到的“放弃理由”?
感谢马龙、cksn、老杨同志、刘立国律师、ldwcy、xyxy、xiaoxiaoxue等的热心帮助,期待进一步指点!
silentland  注册会员 | 2007-11-22 00:16:21

Re:求助:这种组合物专利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cksn wrote:
由于权利要求书中没写B\'可替代B,即使在专利说明书中指出过B\'可替代B,B\'替代B的技术方案也不受保护,只有在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公认B\'可替代B才行。当然,由于在专利说明书中指出过B\'可替代B,他人也不能对此变化的方案申请专利。
论述有误
本领域技术公认的等同替代是指没有明确出现在说明书中的内容(司法解释中也指出“联想到的”),当说明书中特地指出可以替代,该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已经包含可以替代的内容。这也是为什么要求说明书公开充分的一个原因,公开越多,才有可能保护越广。

此处我有不同看法。在考虑等同侵权时,是以侵权日所能获知的替换手段来考虑的,此时在说明书中提到的内容和在别的文献中提到的内容都是属于可获知的范围,不应因其出现在说明书中就当然地可以解释进权利要求,因为等同侵权的定义“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只有说明书中所说的B‘等同于B实际是可行的,才可以纳入等同考虑的范围。

3、说明书中提到了某组份的替代物B\'、C\',但权利要求书中未体现,A+B\'+C\'的方案是否侵权?
明确提到了,肯定是侵权,
没有明确提到还可以有是否等同的争辩。

此处我不是很明白,我的理解是如果权利要求字面上明确地不能解释为A+B\'+C\',则只能依赖于等同原则的适用。
赞同cksn讲的其它部分。不当之处还请各位指点。
silentland  注册会员 | 2007-11-22 00:20:57

Re:求助:这种组合物专利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沙子 wrote:
关于问题3,如果“请求”了保护C和C\',最后只授权了C。例如:如果申请(公开)文本的权利要求中,取代基R是-NHCH3或-N(CH3)2,而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中,R是-NHCH3。这种情况是否一定能适用禁止反悔原则,而无需考虑刘立国律师提到的“放弃理由”?
感谢马龙、cksn、老杨同志、刘立国律师、ldwcy、xyxy、xiaoxiaoxue等的热心帮助,期待进一步指点!
这个可参见199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希尔顿案。判决指出,当权利要求的内容是因为与现有技术重迭或因为显而易见性而放弃时,才适用禁止反悔。专利局要求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修改是为了避开现有技术,以便申请者最终获取专利。有的修改则与现有技术无关,与申请人最终获取专利无关。在这种情况下,专利局没有限定等同原则的意图,法院也没有必要采纳僵硬的不问原因的禁止反悔。
沙子  专利代理人 | 2007-11-22 01:29:41

Re:求助:这种组合物专利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多谢silentland!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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