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求助:这种组合物专利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2007-10-16 07:41
886026
申请文本:
    1、××组合物,含有:A 、B。
    2、权1的组合物,其中A、B的含量分别为10-20%重量、20-30%重量。
    3、权1或2的组合物,还含有C,含量为约40%重量。

授权文本:
    1、××组合物,组成为:
          A    10-20%重量,
          B    20-30%重量,
          C    40%重量,和
         水  余量。

研发处方:
    A    15%重量,
    B\'     25%重量,
    C    41%重量,和
    水  余量。
    (注:专利说明书中指出,B与B\'为同一作用类型的辅料,均可用于本发明,但未要求保护B\';并明确C可用C\'替代)

为了绕开专利的目的,请问:
1、上述研发处方是否存在避开等同侵权的可能?
2、关于C含量的“约”字,能否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3、研发处方中,C含量离40%多远才算避开,50%、60%?可有案例参考?

附:本案基本情况:
1、一通主要指出了创造性的问题。申请人未修改权利要求书,仅从原理上进行了解释。
    权1、2:审查员引用对比文献,说明没有创造性。
    权3:“ \'权3对权1、2做了进一步限定:还含有C,含量为约40%重量\'。C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知道的常用的化合物,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中还指出了组份的重量,但未在说明书中给出充分试验数据,以支持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数值范围内的制剂与范围外的\'以前使用的制剂\'相比确实具有后者所不具有的显著效果。”  

2、审查员似乎接受了申请人的解释,在二通中指出:权1、权2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申请人答二通仅做了解释,基本未修改权利要求书。

3、审查员驳回该申请。主要依据是:所有实施例都含有C和水,没有任何实施例能证明在不含C和水的情况下能达到发明所述的效果。

4、申请人提复审,将权利要求书修改为:
1、××组合物,组成为:
A    10-20%重量,
B    20-30%重量,
C    约40%重量,和
水  余量。
    后在电话讨论中,审查员提到“权利要求中’约‘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申请人随后删除了”约“字。

5、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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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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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龙  高级会员 | 2007-10-16 15:11:20

Re:求助:这种组合物专利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由于权利要求书中没写B\'可替代B,即使在专利说明书中指出过B\'可替代B,B\'替代B的技术方案也不受保护,只有在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公认B\'可替代B才行。当然,由于在专利说明书中指出过B\'可替代B,他人也不能对此变化的方案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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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子  专利代理人 | 2007-10-16 16:23:50

Re:求助:这种组合物专利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多谢马龙!tanjie真敬业啊,佩服!

这是做研发的朋友托我帮忙,他不奢望能申请专利,只是想“参考”这个专利,呵呵!

由于专利中提到过几种B的替代物,如B\',但权利要求没要求保护B之外的辅料;辅料C的含量要求保护的“约40%”,答复时应审查员要求删除了“约”字。这两方面能否说专利权人放弃了B\'之类的辅料、C辅料在40%左右的一个小范围?

从避开等同侵权方面,您能给些建议吗?下面是相关规定,方便您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再次感谢!
沙子  专利代理人 | 2007-10-17 01:08:34

Re:求助:这种组合物专利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要沉了啊,自己顶起来!期待高手
马龙  高级会员 | 2007-10-17 16:50:14

Re:求助:这种组合物专利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由于C辅料在权利要求中写成了40%,C辅料的其他数值不属于保护范围,在这里也没有等同侵权的问题。等同侵权不包括“权利要求的数值范围外”这样的情况。但从40%变成41%则不好说,因为太接近了,要看当事人的答辩水平和法官如何理解。
沙子  专利代理人 | 2007-10-17 19:51:07

Re:求助:这种组合物专利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关于40%这一点,我目前认为:绕开等同侵权不太容易。是否从禁止反悔原则能找到些思路?因为申请时要求保护的是约40%,而授权时应审查员要求删除了“约”字,这是否能意味着:40%以外的任何数值都被申请人放弃,而不能反悔?

相关情况:
一通中曾指出:“C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知道的常用的化合物,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中还指出了组份的重量,但未在说明书中给出充分试验数据,以支持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数值范围内的制剂与范围外的\'以前使用的制剂\'相比确实具有后者所不具有的显著效果。” 此时申请人没做理会。
答二通后,驳回,复审电话讨论中提到“权利要求中’约‘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此时申请人删除了”约“字。

仅仅是因为权利要求形式上的规定吗?
沙子  专利代理人 | 2007-10-18 08:35:26

Re:求助:这种组合物专利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关键的疑问有三个:
1、在组合物申请中,各组份的含量值(或范围)确定的情况下,如果取其周边的值,是否侵权?
2、某组份C的含量值删除了“约”字,原因是说明书不支持,还是权利要求不清楚?
3、说明书中提到了某组份的替代物B\'、C\',但权利要求书中未体现,A+B\'+C\'的方案是否侵权?

继续期待高手相助!

另,如能觅到高手,可考虑向领导推荐,聘为公司顾问。
马龙  高级会员 | 2007-10-18 15:18:18

Re:求助:我不是高手,呵呵

在组合物申请中,在各组份的含量值(或范围)确定的情况下,如果取其范围周边的值,而有益效果不变甚至还提高的话,就不侵权,否则不好说。
马龙  高级会员 | 2007-10-18 15:23:14

Re:求助:这种组合物专利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沙子 wrote:
关键的疑问有三个:
3、说明书中提到了某组份的替代物B\'、C\',但权利要求书中未体现,A+B\'+C\'的方案是否侵权?
由于权利要求书中没写B\'可替代B,C\'可代替C,即使在专利说明书中指出过B\'可替代B,C\'可代替C,A+B\'+C\'的技术方案也不受保护,只有在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公认B\'可替代B、C\'可代替C才行。
沙子  专利代理人 | 2007-10-18 18:08:43

Re:求助:这种组合物专利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马龙 wrote:
由于权利要求书中没写B\'可替代B,C\'可代替C,即使在专利说明书中指出过B\'可替代B,C\'可代替C,A+B\'+C\'的技术方案也不受保护,只有在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公认B\'可替代B、C\'可代替C才行。

诚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A+B+C,如果适用等同原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还会包括A+B\'+C\'。但是,正因为说明书指出过:B\'可替代B,C\'可代替C,而权利要求书并未要求保护B\'、C\',所以B\'、C\'是否属于专利权人明确放弃的内容,不能适用等同原则。烦请马龙继续指点!

相关依据:\"对于其明确限定其权利要求或者放弃请求保护的技术内容,不能适用等同原则将其专利权保护范围延伸到该技术内容所确定的范围。\"   出处:http://www.chinaiprlaw.com/fgrt/fgrt1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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