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文本:
1、××组合物,含有:A 、B。
2、权1的组合物,其中A、B的含量分别为10-20%重量、20-30%重量。
3、权1或2的组合物,还含有C,含量为约40%重量。
授权文本:
1、××组合物,组成为:
A 10-20%重量,
B 20-30%重量,
C 40%重量,和
水 余量。
研发处方:
A 15%重量,
B\' 25%重量,
C 41%重量,和
水 余量。
(注:专利说明书中指出,B与B\'为同一作用类型的辅料,均可用于本发明,但未要求保护B\';并明确C可用C\'替代)
为了绕开专利的目的,请问:
1、上述研发处方是否存在避开等同侵权的可能?
2、关于C含量的“约”字,能否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3、研发处方中,C含量离40%多远才算避开,50%、60%?可有案例参考?
附:本案基本情况:
1、一通主要指出了创造性的问题。申请人未修改权利要求书,仅从原理上进行了解释。
权1、2:审查员引用对比文献,说明没有创造性。
权3:“ \'权3对权1、2做了进一步限定:还含有C,含量为约40%重量\'。C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知道的常用的化合物,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中还指出了组份的重量,但未在说明书中给出充分试验数据,以支持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数值范围内的制剂与范围外的\'以前使用的制剂\'相比确实具有后者所不具有的显著效果。”
2、审查员似乎接受了申请人的解释,在二通中指出:权1、权2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申请人答二通仅做了解释,基本未修改权利要求书。
3、审查员驳回该申请。主要依据是:所有实施例都含有C和水,没有任何实施例能证明在不含C和水的情况下能达到发明所述的效果。
4、申请人提复审,将权利要求书修改为:
1、××组合物,组成为:
A 10-20%重量,
B 20-30%重量,
C 约40%重量,和
水 余量。
后在电话讨论中,审查员提到“权利要求中’约‘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申请人随后删除了”约“字。
5、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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