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审查指南,优先权的核实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1、在先申请是否涉及与在后申请相同的主题;2、在先申请是否是首次申请;3、在后申请是否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
对于(1),判定两个申请是否涉及相同的主题,即判断在后申请中各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楚地记载在在先申请的文件(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不包括摘要)中。所谓清楚地记载,并不要求在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只要阐明了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即可;但是,如果在先申请对上述技术方案中某一或者某些技术特征只作了笼统或者含糊的阐述,甚至仅仅只有暗示,而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增加了对这一或者这些技术特征的详细叙述,以致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认为该技术方案不能从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则该在先申请不能作为在后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可知,“是否阐明了技术方案”是关键。
在医药领域,体外实验完成后到获得体内实验数据有一段较漫长的过程,得到一些体外实验数据时申请专利无疑是及时的,但可能要承担公开不充分,创造性不够等风险。对于这种问题,要求优先权似乎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疑问:如何判定在先申请已经“阐明了技术方案”?如果一定要求“技术方案要从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那提交在后申请(从为了完善发明的角度)的意义何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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