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 微波调频影音传送接收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 WX4903 决定日 2003-3-17
委内编号 5W03700,5W039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 95221503.9 申请日 1995-9-12
无效请求人 中山杰士美电子有限公司,李春强
授权公告日 1997-11-12 审定公告日
主审员 朱世东
合议组组长 张茂于 参审员 张度
国际分类号 H01P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
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限定的技术方案中的“可将邻频信号滤除,及补偿表面声波造成信号损失的第二滤波器”这个技术特征不清楚,致使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没有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1.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1997年11月12日授权公告、名称为“微波调频影音传送接收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号为95221503.9,申请日为1995年9月12日,专利权人为颜森辉(下称被请求人)。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微波调频影音传送接收装置,包括有发射电路和接收电路,其特征在于:其中发射电路是如此构成的:由图象信号输入端输入的图象信号先接入对该信号进行预强调和放大的图象处理电路的输入端,由声音信号输入端输入的声音左右声道信号也先接入对其信号进行预强调的声音处理电路,以及分别以调频方式调谐在6MHZ及6·5MHZ的付载波上;图象处理电路和声音处理电路的信号相加后接入对其进行调频调谐的振荡/调谐器,之后,再顺序接入对信号进行放大的功率放大器、滤除谐波的第一滤波器和发射天线;其中接收电路是如此构成的:其接收天线与低杂讯放大器的输入端相连,该低杂讯放大器输出端接至可将邻频信号滤除,及补偿表面声波造成信号损失的第二滤波器的输入端,第二滤波器的输出端连接至使用锁相回路(PLL方式)产生本地振荡信号的混频器的输入端,该混频器的输出端接入可调整输入信号强度为一个固定位准,不会使进入解调器的信号太强而造成解调后信号失真的可变增益放大器的输入端,该可变增益放大器的输出端则接至第三滤波器的输出端,第三滤波器的输出端接至放大器的输入端,该放大器的输出端连接至解调器的输入端,解调器的输出端连接至图象处理电路声音处理电路的输入端,图象处理电路和声音处理电路输出端连接至外部电路上,再以解调器另一输出端连接至可变增益放大器的输入端,以及将振荡器输出端连接至混频器的另一输出端上,以接收发射电路发射的信号。”
2.针对上述专利权,中山杰士美电子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01年7月9日和李春强(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01年11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第一请求人于2001年8月3日提交了补充无效理由,其理由是: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6条第3和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其具体理由是:本专利的上述权利要求限定了接收机电路中的“可将邻频信号滤除,及补偿表面声波造成信号损失的第二滤波器”,根据请求人目前的知识能力,上述滤波器是不存在的,也是无法实施的。该权利要求中所述“可将邻频信号滤除,及补偿表面声波造成信号损失的”的功能仅仅采用所述的“滤波器”是无法实现的,而要实现该功能的装置并不清楚,也未作相应的公开。相应的该特征在说明书中没有作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够按照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实现本案专利。第一请求人还认为,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接收机电路中的振荡器的输出端与混频器的输出端相连,对于权利要求本身的限定而言,权利要求1没有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因此,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没有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同时,第一请求人以上述理由,说明本案专利不符合第26条第3和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第一请求人还以对比文件为依据,详细分析和比较了对比文件与权利要求之间的异同,认为其差别也均是公知方案的替换,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和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第一请求人同时提交的作为证据的附件如下:
附件1-1、美国专利US5243415 1993年9月7日公开(附有中文译文);
附件1-2、《广播电视标准宣传贯彻资料》 中国标准出版社 1994年11月出版;
附件1-3、“高等学校工科电子类教材《高频电子线路》” 武秀铃等著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4年7月第1版;
附件1-4、《卫星电视接收机实用维修技术》戴祖勤编著 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第1版;
第二请求人为了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提交了作为证据的如下附件:
附件2-1、中国专利第95221503的公开文本的复印件(本专利);
附件2-2、美国专利US5023931 1991年7月11日公开;
附件2-3、美国专利US5161021 1992年11月3日公开。
3.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将第一和第二请求人的无效请求书及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了被请求人。
4.被请求人分别于2001年9月24日和2002年1月23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意见陈述,被请求人不同意第一和第二无效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被请求人认为,因为任何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都可以知道,滤波器只要起滤波的作用即可实现本实用新型的发明目的,并且达到本实用新型的发明效果,也就是说,无论第二滤波器本身是否还具有补偿的能力,都不影响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实现。被请求人还认为,在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中的文字出现了笔误,应当是振荡器的输出接混频器的输入端。有关振荡器的输出接混频器输出端的文字错误是显而易见的,没有二异性的问题。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和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1款和第21条2款的规定。另外,被请求人还针对第一和第二请求人提供的对比文件,陈述了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的理由。同时,被请求人提供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微波调频影音传送接收装置,包括有发射电路和接收电路,其特征在于:其中发射电路是如此构成的:由图象信号输入端输入的图象信号先接入对该信号进行预强调和放大的图象处理电路的输入端,由声音信号输入端输入的声音左右声道信号也先接入对其信号进行预强调的声音处理电路,以及分别以调频方式调谐在6MHZ及6·5MHZ的付载波上;图象处理电路和声音处理电路的信号相加后接入对其进行调频调谐的振荡/调谐器,之后,再顺序接入对信号进行放大的功率放大器、滤除谐波的第一滤波器和发射天线;其中接收电路是如此构成的:其接收天线与低杂讯放大器的输入端相连,该低杂讯放大器输出端接至可将邻频信号滤除的第二滤波器的输入端,第二滤波器的输出端连接至使用锁相回路(PLL方式)产生本地振荡信号的混频器的输入端,该混频器的输出端接入可调整输入信号强度为一个固定位准,不会使进入解调器的信号太强而造成解调后信号失真的可变增益放大器的输入端,该可变增益放大器的输出端则接至第三滤波器的输出端,第三滤波器的输出端接至放大器的输入端,该放大器的输出端连接至解调器的输入端,解调器的输出端连接至图象处理电路声音处理电路的输入端,图象处理电路和声音处理电路输出端连接至外部电路上,再以解调器另一输出端连接至可变增益放大器的输入端,以及将振荡器输出端连接至混频器的另一输入端上,以接收发射电路发射的信号。”
5.本案合议组于2002年5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2年6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届时,被请求人和第一请求人参加了口头审理,第二请求人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称不能参加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第一请求人声明放弃涉及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3和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1款和第21条2款。被请求人认定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4行“滤波器26”应为“滤波器23”。 口头审理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双方当事人根据第一请求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就本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上述条款的规定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同时确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口审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被请求人于2002年7月12日就有关“补偿表面声波造成信号损失”为第二滤波器的多余功能,它的删除是否造成权利要求范围的变化陈述了意见。
6.至此,本案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5.4节规定,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是指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将被请求人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原权利要求书仔细比较可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与原权利要求书有两点不同:
1、将“将振荡器输出端连接至混频器的另一输出端上”改成了“将振荡器输出端连接至混频器的另一输入端上”。
2、将“可将邻频信号滤除,及补偿表面声波造成信号损失的第二滤波器” 改成了“可将邻频信号滤除的第二滤波器”,即删除了“及补偿表面声波造成信号损失”的内容。
从上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内容可知,这种修改显然不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5.4节规定。即使允许被请求人将其视为笔误的所述“输出端”修改为“输入端”,被请求人将“及补偿表面声波造成信号损失”的文字删除是不能允许的,因为原权利要求书中的第二滤波器具有将“邻频信号滤除,及补偿表面声波造成信号损失”的两个特征,而将“及补偿表面声波造成信号损失”的内容删除后仅仅具有“邻频信号滤除”的功能。也就是说,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中的“第二滤波器”的技术特征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第二滤波器”的技术特征实际上是不一样了。这种改变技术特征的修改是不能允许的,因此,被请求人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是不能接受的。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限定了接收机电路中的“可将邻频信号滤除,及补偿表面声波造成信号损失的第二滤波器”,对于这样的“第二滤波器”,第一请求人认为,这里的第二滤波器是一种新的滤波器,它具有“可将邻频信号滤除,及补偿表面声波造成信号损失”的功能,但是,该权利要求中所述“可将邻频信号滤除,及补偿表面声波造成信号损失”的功能仅仅采用所述的“滤波器”是无法实现的,而用来实现该功能的装置并不清楚,在说明书中也没有作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地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对此,被请求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权利要求中限定的这种“第二滤波器”的清楚性和可实施,相反,被请求人认为,第二滤波器为普通的带通滤波器,其不具有补偿表面声波造成信号损失的功能,“补偿表面声波造成信号损失”为第二滤波器的多余功能。合议组认为,(1)将“补偿表面声波造成信号损失”视为第二滤波器的多余功能,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质上是对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修改,如上段所述,这是不能接受的。(2)被请求人的观点从另一方面说明了权利要求的不清楚,因为“可将邻频信号滤除,及补偿表面声波造成信号损失的第二滤波器”与“第二滤波器为普通的带通滤波器,其不具有补偿表面声波造成信号损失的功能”是矛盾的。据此,合议组认为, “第二滤波器”这个技术特征不清楚,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没有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限定的技术方案中的“可将邻频信号滤除,及补偿表面声波造成信号损失的第二滤波器”这个技术特征不清楚,致使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没有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鉴于请求人所提的无效宣告理由成立,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所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没有进一步评述的必要。
三.决定
宣告95221503.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