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关于多项引多项

2007-9-15 06:40
55179
不考虑技术特征之间的实际关联,以下二种写法有何不同?
第二种能被审查员接受么?
请教。

第一种写法:
1、XX,其特征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XX,其特征是,......。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XX,其特征是,......。
4、根据前述任意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XX,其特征是,...... 。
5、根据前述任意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XX,其特征是,...... 。
第二种写法:
1、XX,其特征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XX,其特征是,......。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XX,其特征是,......。
4、根据前述任意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XX,其特征是,...... 。
5、根据权利要求1、2、3任意一项所述的XX,其特征是,...... 。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XX,其特征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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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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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一方  专利代理人 | 2007-9-15 17:57:58

Re:关于多项引多项

第一种写法肯定不会被接受。

第二种写法应该不存在多项引多项的问题,应该被接受。

是不是多项引多项主要看: 1)被引用的权利要求是多项权利要求; 2)引用1)中所述的多项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也是多项权利要求。只有符合上面两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多项引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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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翁  注册会员 | 2007-9-16 06:17:01

Re:关于多项引多项

二种写法没有实质区别。
第二种写法好比是“脱下裤子---放个屁---再穿上裤子”。(站长别删!)
南山翁  注册会员 | 2007-9-16 06:43:51

Re:关于多项引多项

请留意进入中国并授权的发明专利:
01822951.4
continue  注册会员 | 2007-9-17 01:12:08

Re:关于多项引多项

多引多本来就是一个形式问题,实质上当然没有区别了。根据细则的要求,应该是第一种形式不被接受,第二种形式则完全没有问题。但是实际上也有很多人使用多引多的形式,可以少交权附费。一般情况下审查员是会指出来要求改正的,但是听说过有的化学案引用关系拆开以后要加很多权利要求,结果审查员被说服了不强制拆分的
silentland  注册会员 | 2007-9-17 23:06:00

Re:关于多项引多项

continue wrote:
多引多本来就是一个形式问题,实质上当然没有区别了。根据细则的要求,应该是第一种形式不被接受,第二种形式则完全没有问题。但是实际上也有很多人使用多引多的形式,可以少交权附费。一般情况下审查员是会指出来要求改正的,但是听说过有的化学案引用关系拆开以后要加很多权利要求,结果审查员被说服了不强制拆分的
楼上给出的例子里面多项引多项实在太厉害,拆开有近百项了。审查指南对此是不允许的,但现实是这份文件授权了,要是有人不服,请问有什么程序可走么?
young99328  中级会员 | 2007-9-17 23:23:51

Re:关于多项引多项

同意2楼的。
另外:多项从权引多项从权虽然没有实质问题,而且各国的规定也不尽一致,例如美国专利法就允许多项引多项,但是还是要按照拆分项数来收费,对于我国以及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是不允许多项引多项的,多项引多项会引起权利要求交叉特别严重(有时候),我国应该是处于这样的考虑,然后沿用了欧洲专利局的一些做法,所以必须有一个规定,采用哪个都好吧。
个人比较赞成美国人的做法,因为他看重的是实质,但是方法还是采用现行的好,利于审查,加快审查。
愚见,愚见,呵呵,说的不对请指正,不要拍砖就好。
南山翁  注册会员 | 2007-9-18 02:30:58

Re:关于多项引多项

silentland wrote:
楼上给出的例子里面多项引多项实在太厉害,拆开有近百项了。审查指南对此是不允许的,但现实是这份文件授权了,要是有人不服,请问有什么程序可走么?

之前已经讨论过了,细则23未被列入细则64.2,难办。
真有不服的话,可以提无效,收到不予受理通知后再提行政诉讼,理由是细则65与法45相抵触(立法法79),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45作为。但至今没有案例,法条上行的通。
想飞的水  注册会员 | 2007-9-20 18:02:01

Re:关于多项引多项

第一种不可以
第二种可以
南山翁的说法只是针对楼主举的例子来说的,比较简单而已
而有的申请权利要求特别多,相互之间的引用的关系错综复杂,这个时候如果再多引多,相信你自己也搞不清这个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到底是什么。
orfo  注册会员 | 2007-9-20 20:39:42

Re:关于多项引多项

谢各位指教!
好象清楚了,还有一点糊涂,就是依补正通知书修改时,要不要补费呀?好象有人说后程序不理是否超权,有没有谁操作成功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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