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inue wrote: 多引多本来就是一个形式问题,实质上当然没有区别了。根据细则的要求,应该是第一种形式不被接受,第二种形式则完全没有问题。但是实际上也有很多人使用多引多的形式,可以少交权附费。一般情况下审查员是会指出来要求改正的,但是听说过有的化学案引用关系拆开以后要加很多权利要求,结果审查员被说服了不强制拆分的
silentland wrote: 楼上给出的例子里面多项引多项实在太厉害,拆开有近百项了。审查指南对此是不允许的,但现实是这份文件授权了,要是有人不服,请问有什么程序可走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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