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关于无效宣告决定生效时间的疑惑

2007-9-20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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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日?送达日?公告日?其它?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是否要推迟公告时间?若推迟公告,该行为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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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pan  中级会员 | 2007-9-20 21:57:00

Re:关于无效宣告决定生效时间的疑惑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包括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生效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
如果法院驳回该审查决定的,由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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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翁  注册会员 | 2007-9-21 00:01:14

Re:关于无效宣告决定生效时间的疑惑

法律法规和决定本身均未规定生效时间的,该决定自决定之日起生效;并且行政决定不会因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而不生效;并且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及时决定、公告均属违法行为。
至于行政诉讼判撤销原决定的,可以依生效判决重新公告。
经常有代理人抱怨无效决定的公告太慢,慢是因为行为人出于维护行政决定的权威和稳定性,所以往往决定后先左顾右盼,看相对人有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若有,则待有生效判决后再公告。
不公告就是行政不作为,没什么好讲的(法46、行诉法44)。

二楼涉嫌在立法。

 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panjuegz  新手上路 | 2007-9-21 02:40:25

Re:关于无效宣告决定生效时间的疑惑

应该在生效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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