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可否仅由方法特征构成?

2007-10-4 18:01
542312
fixedstar  中级会员 | 2007-10-6 04:41:26

Re: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可否仅由方法特征构成?

马克 wrote:
本人医学背景,因专业原因从未实际接触过实用新型的申请,故有此一问,繁请机械专业朋友详解:

1。竹制菜板,其特征在于由竹片粘接成竹排,并进而由横向和纵向的竹排交错压紧粘联而成。

这种权利好像是方法定义产品。不知实用新型中这样的写法能否接受?

但如果不这么写由怎么办呢?好像又很难写成纯结构特征。

搂主的写法可以,通过方法来限定产品的结构,清楚地将产品的结构表达了出来,这种写法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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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xedstar  中级会员 | 2007-10-6 04:50:29

Re: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可否仅由方法特征构成?

其实 搂主的写法不错,表达很清楚。如果用结构来表示的话我会如下 :

1、竹制菜板,其特征在于:包括紧密粘联的横向和纵向交错排列的竹排,所述竹排是由竹片粘接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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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hao8888  注册会员 | 2007-10-9 18:24:05

Re: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可否仅由方法特征构成?

1。竹制菜板,其特征在于由竹片粘接成竹排,并进而由横向和纵向的竹排交错压紧粘联而成。

这种权利好像是方法定义产品。不知实用新型中这样的写法能否接受?

但如果不这么写由怎么办呢?好像又很难写成纯结构特征。

用方法定义产品,表述清楚完全可以,特别是产品不是新的而方法又容易实现时;但是我会按照主-从权利要求来写:
1、一种竹制砧板。其特征在于:包括紧密粘联横向、纵向交错排列的竹排。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竹由竹片粘结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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